杭州宸山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因拖欠员工工资,杭州市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于2023年11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限期改正指令告知书》,又于2023年11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你单位未按上述文书要求进行改正。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行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并参照《杭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50项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文书无法通过其他送达方式送达你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十日后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叶磊                 

联系电话:0571-56052258

联系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凯旋路151号金牛坊小区5幢2楼

 

                             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0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