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的规定,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6月25日,杭州市上城区审计局对全区公共安全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一、基本情况及评价意见

2021年至2023年,全区公共安全资金主要涉及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司法局等单位,合计调整预算数342449万元,实际支出342449万元。审计结果表明,2021年至2023年全区公共安全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较好,各有关单位基本能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资金,预算编制较为完整,预算执行率高。本次审计也发现,公共安全资金预算执行不规范、绩效管理不到位问题,需要改进和完善。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公共安全资金预算编制、批复及调整等方面问题

1. 部分单位年度预决算未经集体审议,违反了《中共杭州市上城区委办公室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建设的规定>的通知》(上委办〔2021〕108号)第八条:“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应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安排、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一)年度预算、审核预算执行情况、审核年终决算”的规定。

(二)公共安全资金预算执行方面问题

1. 部分单位未按批准预算列支财政资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的规定,《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规定。

2. 部分单位未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违反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九)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3. 部分单位违规收取质保金未退还,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点中“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的规定。

4. 部分单位违规在街道列支人员经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等规定。

5. 部分单位补充合同金额超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规定。

6. 部分单位未实行收支两条线,违反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综〔2015〕46号)“(一)各级执收单位要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等各项规定,……所有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的规定。

(三)公共安全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评价方面问题

1. 部分单位建设项目长期未办理竣工决算,违反了《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第三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的规定。

2. 部分单位未按合同要求实施考核评分,违反了该合同第六条“验收时间及标准 3.考评标准:甲方根据乙方参与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学习、个案矫正、心理矫正、公益活动、社会适应性帮扶和社会关系改善等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的规定。

3. 部分单位定期存款未执行一年一签,违反了原《上城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上政办函〔2019〕14号)第四(六)“签订协议......定期存款期限由各单位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审计结束后,上城区审计局已依法出具审计报告,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予以整改,并提出强化预算编制要求、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贯彻过“紧日子”要求的建议。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针对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相关问题正在积极落实整改中。截至公告日,立行立改类问题均已完成整改,分阶段整改类问题正在整改中且处于整改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