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和《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精神,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助〔2018〕7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7〕53号)、《杭州市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杭医保〔2020〕69号)、《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困难人员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资助标准的请示》(杭医保〔2021〕8号)的批复,以及《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城区民生政策目录〉的通知》(上政函〔2022〕6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本实施细则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经各类救助、赔偿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上城区户籍常住居民;以及居住在上城区且困难发生在本市的,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外来人员、持有效护照的外籍人员。

二、救助原则

(一)及时救助。坚持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发挥救急难作用,及时帮助困难家庭与个人摆脱临时困难。

(二)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实行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三)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四)属地管理。各街道办事处应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履行受理申请和主动发现责任。

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临时救助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三、救助条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各类意外事故,造成家庭成员伤亡等重大损失,经相关部门确认无法查找赔偿责任人或赔偿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2.困难家庭成员因治疗疾病,其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及各类救助后,个人仍需承担较大数额,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因其它特殊情况,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救助措施及标准

为有效夯实困难群众“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实施事前、事中、事后临时救助,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措施。

(一)事前临时救助

对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以下分别简称为”低保”“低边”和“特困”)的困难救助对象,免费参加杭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杭州市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西湖益联保”)。

1.民政部门每月10日,将当月新增认定的低保、低边、特困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推送至医保部门,由医保部门落实优惠参保政策;低边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保参保费用享受医保部门优惠减免后,个人自缴部分凭代扣银行或支付宝的缴费凭证,按救助享受周期,于期满次月提交民政部门,给予全额救助。

2.民政部门于每年10月,将在册低保、低边、特困人员名单推送给医保部门,由医保部门对接落实“西湖益联保”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直接办理“西湖益联保”参保。参保费用民政部门统一结算,其中低边人员个人承担部分从区级临时救助资金渠道开支。

(二)事中临时救助

1.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给予应急性、过渡性基本生活救助。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3万元。

(1)对上城区户籍常住居民,家庭成员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视突发因素及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含)以下临时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含)。

(2)对在上城区域内务工、签订劳动合同、居住满六个月(含)以上的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有效护照的外来人员(外籍人员),在本市发生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且在本市就医,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视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含)以下临时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含)。

2.对上城区常住居民,因突发事件导致生活特别困难,在第三方责任认定过程中的,以及居住在本辖区、在本市内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困难或引起社会关注的,视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3000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

(三)事后临时救助

对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儿童福利证》以及纳入街道、社区(村)级困难家庭范围的上城区户籍常住居民,符合临时救助范围的,按市临时救助优先、区临时救助兜底的救助程序给予救助,最高救助不超过3万元(含)。

1.对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经相关部门确认无法查找赔偿责任人或赔偿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的,根据灾害情况及困难程度给予临时救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含)。

2.对因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先救助医疗费中的自付、自理部分,再救助自费部分,一年内(对应持证周期)最高救助不超过3万元(含)。

(1)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的家庭,其家庭成员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支出的医疗费用,经医疗报销及各类救助后的自付、自理部分给予100%救助,剩余实际支付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50%救助。
    (2)持有效期内《儿童福利证》的孤儿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特困人员,经医疗报销及各类救助后的自付、自理部分给予100%救助,剩余实际支付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50%救助。
    (3)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的家庭,其家庭成员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支出的医疗费用,经医疗报销及各类救助后的自付、自理部分在2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100%救助,剩余实际支付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40%救助。
    (4)对已纳入街道、社区(村)级困难家庭范围的困难家庭,其申请前12个月的医疗费经医疗报销及各类救助后,人均实际支付的医疗费在20000元以上或3人户以上家庭实际支付医疗费在50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20%救助。最高救助不超过2万元(含)。

3.对给予临时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视困难程度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社会救助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提出申请;对政府各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特别困难或其它困难需求的,及时转介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针对性帮扶。

五、审批程序

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等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困难家庭或个人开展临时救助申请。

(一)申请受理

1.主动发现:依托区、街道、社区(村)三级网络组织,主动收集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各类媒体等转介的求助线索,主动核实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

2.申请受理:

申请临时救助,应说明致困原因,按规定提交相关证件和意外伤害、疾病诊断、医疗费收据或医疗费用查询单等相关佐证材料,填写《上城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1)本辖区户籍常住居民向所在社区(村)帮扶救助服务站提出救助申请;

(2)居住在本辖区,持《浙江省居住证》的外来人员或持有效护照的外籍人员,向居住地社区(村)提出救助申请;

(二)审核审批

1.小额审批程序: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简化小额临时救助审批,审核救助金在3000元(含)以下的,由街道办事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发放救助金,报区民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2.大额审批程序:审核救助金在3000元以上的,由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的社区(村)公示7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民政部门3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后,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资金发放。公示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应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3.紧急救助程序:遇到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街道办事处报告区民政部门同意后,按照“先行救助、事后审批”原则,确保在24小时内救助到位。待急难情况缓解后,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4.急难垫付程序:针对持证困难家庭,因突发疾病住院,实际已产生较多医疗费,并且后期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经困难家庭提出申请、社区(村)帮扶救助服务站审核、街道办事处审批,根据困难情况给予3000元以内“先行救助”,事后救助时扣减实际“先行救助”资金给予救助。

六、相关事项

(一)政府统筹机制

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窗口,优化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落实必需的基层工作力量,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基层临时救助能力建设。

(二)部门协作机制

民政局履行主管部门职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筹措管理工作。卫健、总工会、残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单位要各司其职做好相关工作,实现信息共享。

(三)社会参与机制

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通过购买服务、公益创投、慈善项目、政策引导、提供工作场所等方式,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展家庭调查、探访关爱、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四)资金保障机制

临时救助资金由区财政予以保障。临时救助除急难型救助可通过现金与实物救助外,其它应通过银行金融机构发放。

为提升精准、快捷救助,各街道办事处建立临时救助周转备用金专项,纳入各街道年初预算,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落实临时救助专项支出。

临时救助周转备用金根据辖区上年度需求预拨,原则下达总额不超过上年度临时救助资金的50%,用于应急临时救助资金周转。

经小额审批程序、紧急救助程序、急难垫付程序的救助资金,从街道临时救助周转备用金专项列支。

(五)档案管理机制

临时救助档案资料由各街道负责集中保管。各街道应按“一户一档”存档要求加强档案管理,做到手续完备、资料齐全。

(六)监督追责机制

1.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2.临时救助对象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追回救助资金并纳入社会救助诚信黑名单。

3.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责。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8月29日起施行,由区民政局负责牵头实施与解释。

附件:上民〔2022〕17号《上城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