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上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上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一)编制依据

  (二)适用范围

  (三)工作原则

  二、事件分类与分级应急

  (一)事件分类与风险分析

  (二)事件分级

  (三)响应分级

  三、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二)指挥机构

  (三)办事机构

  (四)专家组

  (五)应急联动机构

  (六)各街道(管委会)应急组织机构

  (七)社区(村)、社会组织与公众

  四、风险防控

  (一)风险识别

  (二)风险提示

  (三)风险管控

  五、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和预警系统

  (二)预警等级

  (三)预警发布

  (四)预警响应

  (五)预警调整与解除

  六、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二)先期处置

  (三)指挥协调

  (四)处置措施

  (五)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六)应急结束

  七、恢复重建

  (一)善后处置

  (二)救助与恢复

  (三)调查评估

  八、支持与保障

  (一)应急队伍保障

  (二)资金保障

  (三)物资保障

  (四)医疗卫生保障

  (五)基本生活保障

  (六)社会治安保障

  (七)交通运输保障

  (八)通信保障

  (九)公共设施保障

  九、预案管理

  (一)应急预案体系

  (二)预案编制与衔接

  (三)预案审批与备案

  (四)预案演练

  (五)预案评估与修订

  (六)宣传教育培训

  (七)责任与奖惩

  (八)实施与生效



  一、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风险防范化解和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构建“大安全、大应急、大减灾”体系,推进上城区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切实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共建共治共享“平安上城”,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建设独具韵味的国际化现代化共同富裕典范城区保驾护航。

 (一)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杭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和《杭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上城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为上城区政府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和总体制度安排,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指导全区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应急处置与恢复重建等全流程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三)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不断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其社会危害。

  2.统一指挥、有序协同。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区域协同、军地协同的区域特色应急管理体系。区政府全面负责、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强化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协同处置,企事业单位、街道和社区(村)切实履行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职责。

  3.预防为主、风险管控。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把公共安全作为最基本的民生,常抓不懈。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加强风险防控,强化风险识别和预防预测预警能力,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全面提升抵御各类风险的综合能力。

  4.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制订清晰的区、街道(管委会)预案体系和分级响应标准,明确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为主的责任体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属地政府全面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应急处置。

  5.法治为基、整体智治。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风险防控和应急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应急处置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切实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推进应急管理科技自主创新,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实现整体智治。

  二、事件分类与分级应急

  (一)事件分类与风险分析

  1.自然灾害

  上城区潜在的自然灾害风险主要包括台风、暴雨、洪涝、大风、雷电、暴雪、冰雹、寒潮、低温、霜冻、大雾、高温、干旱等气象灾害及其产生的城市内涝等次生衍生灾害,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以及地震灾害,咸潮入侵,重大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

  上城区潜在的事故灾难风险主要包括工贸企业、建设工程、住宅房屋、公共场所、公交地铁、铁路枢纽、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城市生命线事故导致的极端断水、断电、断气、断网等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城市道路路面塌陷、燃气泄漏、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核与辐射、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等安全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

  上城区潜在的公共卫生风险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含疫苗、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动物疫情、水体及饮用水源污染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上城区潜在的社会安全风险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极端暴力案件、群体性事件、大规模踩踏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形成舆情热点的突发事件等。

  (二)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各类突发事件的量化分级标准参照相应国家专项应急预案、省级分级标准设置,结合实际情况在相应的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统一指挥、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和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级标准以及分级响应措施在相关区级专项预案中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根据突发事件级别、应急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应急响应等级一般由高到低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一般按照以下规定启动应急响应: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立即按规定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区级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区属地街道(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

  (2)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立即按规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区级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属地街道(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

  (3)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立即按规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区政府分管领导,区级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属地街道(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及时调整响应级别。视情况报请启动市级、省级、国家级相应预案的应急响应或军地应急联动。

  三、组织体系

  区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办事机构、专家组、应急联动机构、街道(管委会)应急组织机构、社区(村)、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组成。

  (一)领导机构

  在区委领导下,区政府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战略部署,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指挥协调下组织处置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组织指挥处置一般突发事件。

  (二)指挥机构

  1.专项指挥机构

  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区政府设立各类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等机构作为区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专项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预防准备、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一般由分管区领导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当处置较大及以上或综合性突发事件时,可设立应急总指挥机构,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长,负责指挥协调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

  目前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事件发生时或重大活动举办时,由区政府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成立临时专项指挥机构,指定指挥机构负责人和组成人员。

  2.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政府在抢险救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和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长由区各专项指挥机构指挥长任命,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机构指挥长任命。现场指挥机构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现场总指挥负责组织研究并确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定工作组负责人员。现场总指挥发生变动或更替的,应做好交接工作。

  3.工作组

  相关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综合协调、抢险救援、专家指导、医疗救护、现场管控、舆情引导、后勤保障、环境处理、善后处理、调查评估等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高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办事机构

  办事机构是指专项指挥机构的常设机构,由各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承担,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  1)起草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并负责实施。

  (2)加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

  (3)组织协调并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工作。

  (4)承担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综合工作,发挥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作用。

  (四)专家组

  区政府、各专项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家库,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单位组建应急管理专家组,制定专家组服务管理办法。专家组为重大社会风险防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和智力支持,必要时专家可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五)应急联动机构

  上级驻本地单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及相邻地区应急联动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构。各专项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平时应加强与应急联动机构的联系,通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应急处置时,根据国家和上级相关规定,专项指挥机构应适时请求应急联动机构的支援。

  (六)各街道(管委会)应急组织机构

  各街道(管委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领导工作,主要担负属地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前期处置、后勤保障、善后处理、社会稳定和群众工作等,并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七)社区(村)、社会组织与公众

  社区(村)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社会基础,应积极发挥其安全隐患排查与消除、突发事件先期处置、信息报告和自救互救等作用。

  社会组织是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重要力量,包括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公益组织、志愿者组织等,区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应优化体制机制、畅通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风险识别、风险防控、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中的协同作用。

  公众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最小单元,应积极发挥其安全隐患排查与消除和突发事件先期处置、信息报告、自救互援等作用。

  四、风险防控

  (一)风险识别

  参照相关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各专项指挥机构、街道(管委会)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历史灾害、综合减灾资源(能力)、重点隐患、风险源及风险链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定期进行监测、排查、监控,建立台账、形成风险清单。要运用数据模型、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计算风险等级和演变情况,形成动态、即时的综合风险图,以“一张图”理念全面展示风险分布。

  (二)风险提示

  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要对照风险清单及时开展风险评估,逐条提出管控措施。应不定期召开专家会商会,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综合会商研判,研判、预测分析各类风险及演变趋势,提出科学的综合研判结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送重大风险的防范建议。同时,根据风险清单和防范建议,汇总形成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风险提示单,统一发送至有关部门及街道,加大风险管控力度。

  (三)风险管控

  1.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要完善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健全风险研判机制、风险评估决策机制、风险防控协同机制、风险防控责任机制;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重点隐患排查和评估制度,加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风险排查、评估和监测预警工作。

  2.完善网格化管理机制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应当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立体化、专业化、精细化、智能化的风险防控措施;抓实重大隐患排查日志制和隐患报告制,严格实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基层网格化、数字化管理,提高基层网格员敏感信息发现能力和直报意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要研究落实治本和风险防控措施,坚持标本兼治,全面消除重大风险隐患。

  3.强化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

  把防范化解公共安全风险和处置突发事件所必需的技术装备和基础设施纳入区政府的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建设。

  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重要防护单位、公共服务场所、居住小区、人员密集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等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

  加强城乡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建设,完善以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心理干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五、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和预警系统

  区有关部门、街道(管委会)要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以政务网、公众信息网为依托,有关专业信息网为网络成员,建立健全全社会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平台,并向社区延伸,形成覆盖全区的信息监测预警网络系统。加强重点目标和重点区域的监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专业分工,明确监测科目,完善监测点,并配备必要的监测和预警传播设备、设施和专兼职监测人员,在确认可能引发某类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后,应根据各自制定预案及时开展部署,迅速通知各有关单位和部门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预警等级

  按照突发事件的潜在危险、危急程度和发展趋势,预警等级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等级:预计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预计将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预计将发生较大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预计将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扩大。

  (三)预警发布

  经分析评估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大增时,区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确定预警级别,经过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同意后通过相关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主体为区政府或专项指挥机构,发布主体应第一时间向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可能遭受突发事件影响的用户发布预警信息,提供防御应对指南。

  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短信、电子显示屏、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和调整,对老、弱、病、残、孕、幼等特殊人群,大型商场、娱乐场所、宾馆、展览馆、景区、学校等人群聚集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警方式,将预警信息及时、精准发送到户、到人。

  预警信息范围包括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可以预警、可以公开发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事件信息。

  预警信息内容要求及时、准确、简洁,包括发布主体、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危害程度、预警级别、防范措施、事态发展、咨询电话等。

  (四)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政府要及时组织分析研判,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第一时间应急响应,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其他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风险或突发事件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的大小、影响范围、强度、危害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级别。

  (3)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事件监测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加强对相关信息报道的管理。

  (4)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切实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抵御能力,公布咨询电话。

  (5)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救援力量、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6)调集应急救援和处置所需的物资、装备、设备、信息和工具等,及时开放应急设施和避灾安置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

  (7)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场所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防止发生打砸抢等次生衍生灾害。

  (8)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网络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9)持续跟进事态进展,及时向公众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和公告,呼吁公众尽可能采取积极措施自救互救,减轻可能的灾害损失。

  (10)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发挥人员转移“安全码”作用,确保受影响人员应转尽转,及时转移重要财产。

  (11)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聚集性活动。

  (12)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应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危害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控制性措施。

  (13)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取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五)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加强组织会商研判,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确定突发事件不会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应立即发布解除预警的通知,并通报相关部门及时解除预警。

  六、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是指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部门(单位)采取的一系列消除险境、减少损失和缩小影响的紧急行动。

  (一)信息报告

  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事发地街道(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按区委和区政府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委办信息科、区值班值守中心和区相关应急机构报告情况。各单位应在20分钟以内(力争15分钟以内)向区委办信息科及区值班值守中心电话报告,并立即通过“浙政钉”向区委办信息科及区值班值守中心报送相关信息。在事发后40分钟内(力争30分钟内)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对因特殊情况难以在事发后1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报送的信息要做到内容全面准确、数据客观真实、表述层次清晰、文字简洁精练。

  区委办信息科、区值班值守中心和区相关应急机构接到突发事件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的信息后,必须尽快掌握情况,核实信息。对影响较小的一般突发事件,由区相关部门指导事发地街道进行先行处置,同时向区政府领导报告;对于具有一定影响的一般突发事件,及时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处置建议,同时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对于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迅速报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二)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或事发区域管理单位)要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抢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关单位要迅速控制传染源或疑似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组织医疗卫生人员积极救治病人、保护易感人群、指导个人防护,并及时向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积极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事发地社区(村)要立即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命令开展应急处置。

  属地街道(管委会)第一时间迅速赶往现场,迅速调动应急队伍,果断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科学、有序、高效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三)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

  区各专项指挥机构和事发地街道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事发地街道有能力处置的,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由事发地街道统一指挥应急处置;超出事发地街道处置能力,需区政府组织处置的,由区政府或区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事发地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担负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第一责任,第一时间果断实施应急处置与抢险救援措施。

对于跨行政区域或全市性的突发事件,以及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的,应及时逐级上报,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和采取应急行动。

  2.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科学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合理规划应急队伍工作区域和次序,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舆情引导点,为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各方面应急力量到达现场后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领受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现场指挥机构要及时汇总现场相关信息,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时,下级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当上级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调联动

  同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对接,健全区级、街道、社区三级综合应急指挥体系,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强化区域协同、部门协同、军地协同、政社协同、政企协同。解放军和武警应急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调度指挥。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须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行动。各专项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四)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应急处置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后,区政府、属地街道(管委会)和相关职能机构要立即视情采取下列措施:

  (1)指挥协调。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迅速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应急联动机构和调度各方救援资源等。

  (2)现场管控。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按照有关程序决定采取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或增加公民义务等措施。

  (3)人员救护。组织营救被困人员,救治受伤人员,转移、疏散、安置受事故灾害威胁人员,启动心理干预,提供能够保障公众生活的临时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等。

  (4)抢修救援。加强抢险抢修,阻止火灾、危化品泄漏等灾害发展,抢救和保护受事故灾害威胁的财产物资,尽快恢复受损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

  (5)监控防范。加强现场监测,防止建筑物倒塌、地质沉降、疫病、环境污染等事件发生,防止引发次生、衍生灾害。

  (6)控制危险源(点)。组织力量全面查清事件危险源(点)情况,采取封堵、加固、拆除、消除危险源(点)等措施,降低风险隐患,迅速排除险情。

  (7)善后处理。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抚恤、安抚等工作。

  (8)事态评估。收集相关信息,掌握现场处置工作动态,分析事件发展趋势。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置方案和建议,并及时向相关指挥机构报告情况等。

  (9)资源保障。调集和配置本区域应急储备物资及其他资源,协调发放援助物资,必要时依法依规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等。

  2.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属地街道(管委会)和相关职能机构要立即视情采取下列措施:

  (1)调查评估。尽快查清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等内容,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针对特定人群、场所、区域开展病原监测、检测、排查等筛查措施,精准确定防控对象,缩小防控范围。及时分析研判事件扩散蔓延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

  (2)救治隔离。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备用医院、临时救治和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等。集中资源、集中专家、集中救治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对确诊病例、病原携带者果断进行隔离治疗和全力救治。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或居家隔离,依法采取密切监测等必要预防措施。

  (3)控制传染。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加强交通管制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严格落实重点场所的疫情防控措施,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传染病扩散蔓延或聚集性感染。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加强传染病症状人员、密切接触人员,以及重点行业和区域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监测、检测和排查工作。必要时,开展全员检测,严格排查疑似病例。

  (4)消杀防控。对高铁站、汽车站、运输物流企业、仓储物流设施、港口码头、定点医院、隔离救治场所、污水处理场站以及出现特定病例的社区(村)等重点场所、区域开展环境监测和消毒。

  (5)宣传保障。及时对易感人群和其他易受伤害人群采取卫生防疫知识宣传、预防性服药投药、群体防护、应急接种等措施,保障救援所需药品的供应和质量安全。

  (6)封闭限制。传染病爆发或流行时,经向上级政府报告,区政府可以宣布疫区范围,果断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必要时限制或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其他人群聚集活动。必要时停工、停业、停课、停市、停运。

  3.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属地街道(管委会)和相关职能机构要立即视情采取下列措施:

  (1)疏导化解矛盾。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管控公共设施。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闭公共场所。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保护重要目标。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和国家机关、军事机关、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臵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维护社会稳定。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采取其他措施。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正常运行时,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可依法采取应急救援、救助、救济、生活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灾害的危害以及社会影响。

  (五)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区各专项指挥机构应当制定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同步进行。以及时准确,公开透明;主动引导,突出重点;分工负责,形成合力为原则,引导公众以健康的心态看待舆论,相信党和政府解决问题的能力,达到舆情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事件的妥善处理,形成清朗健康的舆论生态。

  1.信息发布机构与发布要求

  信息发布坚持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原则,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和程序发布。坚持分类审核、先审后发,严格事件紧急信息政务发布审核制度。各街道各部门必须进一步明确发布审核主体、规范审核程序,落实对拟发布信息内容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保密性等审核要求,确保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安全性和公信力。信息未经审核一律不得擅自发布。在不同平台发布的转载信息应保持一致性和准确性,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2.信息发布形式

  主要包括提供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微博、微信、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信息平台发布信息。

  3.正确引导舆情

    提高正确引导舆论的意识和工作水平,加强对传统媒体、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的管理和舆情监测、分析、研判,及时回应舆情和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和意见。使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的舆论引导有利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维护上城的良好形象,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置。

  (六)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专项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响应终止或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逐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七、恢复重建

 (一)善后处置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街道负责,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人员、技术、物资装备和资金等支持。

  1.人员安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街道要迅速调查、核实本地区受损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迅速恢复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组织做好灾后的恢复重建工作。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要协助事发地街道迅速开设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的安置工作。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要做好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所需救济经费由区政府根据情况研究决定落实,必要时申请中央、省、市财政给予支持。

  2.疫病防治。突发事件事发地街道、区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现场的卫生消毒、疫情监测、疫病防治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清理环境、清除污染物等工作。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加强指导,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3.保险赔付。灾害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向事发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情况。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保险公司赶赴现场提供定损理赔等保险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在应急工作中因工伤亡人员足额支付工伤保险费用。

  4.补偿。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依法予以补偿。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致使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要及时依法予以补偿。

  5.心理干预与司法援助。高度重视心理危机干预,及时采取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心理抚慰等干预措施,努力减少、消除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给受灾群众造成的精神创伤,防止出现灾后群体性心理危机。通过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开展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二)救助与恢复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制订灾后重建和生产、生活恢复计划,并向区政府报告。及时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水利、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区政府要根据灾区实际情况,为事发地街道提供财政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发动其他街道、相关部门提供物资支援,并根据灾区受损情况制定扶持有关行业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必要时向市级、省级提出援助请求。

  区级层面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社会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和资金物资捐赠,鼓励和支持公众、社会组织间的自救互助,逐步提高社会救济救助的比重。

  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开展经常性的募捐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侨联等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华侨、侨胞捐赠救助款物,帮助灾区恢复重建。

  (三)调查评估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完毕,由事发地街道和区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和经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开展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补齐短板,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将调查评估情况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有关部门或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本领域内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作出全面评估,并向区政府报告,抄送区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

  由区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政府报告,抄送市级相关专项指挥部。

  八、支持与保障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支持和保障工作。

  (一)应急队伍保障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上城消防救援大队是本地区应急救援的国家队主力军,承担着防范化解辖区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区政府提供必要支持保障,推进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原有防火灭火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任务基础上向全灾种应急转变,提升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救援能力。

  2.专业应急队伍。各类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区应急管理、宣传、公安、综合行政执法、住建、发改经信、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市政、电力、通信等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优化专业应急队伍结构和区域分布,提高应急救援装备水平与核心救援能力。组织各专业应急队伍开展常态化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完善协调联动机制,提高协同应急能力。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完善应急救援人员保障。

  3.基层应急队伍。街道(管委会)、社区等基层应急队伍是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整合各类应急资源,组建由民兵、森林防火、防汛、保安员、基层警务人员等构成的街道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打造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综合性基层应急队伍,积极培育社区(村)自治性、志愿性应急救援队伍。

  4.社会应急队伍。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区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大力支持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发展,统筹社会应急队伍的培育建设,完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服务管理制度,常态化开展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考核,建立与其他专业应急力量共训共练和救援合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快速响应、协同高效。充分发挥社会救援力量和群团组织作用,明确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的协调机制、功能作用,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补偿补助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等有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推进各类应急力量训练设施设备统建共用、开放共享,健全协调运行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搭建一体化智能化信息服务平台,推动健全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应急救援队伍信息库,开展各类应急力量能力分类分级测评,营造良好服务管理和激励环境。

  6.健全应急队伍跨区域的交流与合作机制。深化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相互支持的应急力量救援体系建设,健全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增援调度和协同应急机制。

  7.各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必要的安全防护培训,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

  (二)资金保障

  突发事件预防、监测、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审计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价,科学、合理、有效使用应急资金。

  (三)物资保障

  按照健全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制定全区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管理体制机制,严格落实区、街道以及社区三级应急物资储备要求,优化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布局,建立“涵盖全面、结构合理、信息完善”的全区综合性应急物资储备信息数据库,强化应急物资信息化智能管理,实现应急物资的动态管理、有效共享、科学调度。

  区相关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属地街道应根据行业特点、区域实际,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应急保障物资储备库。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健全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四)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卫生资源,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提高医疗卫生应急保障能力。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要强化受灾地区所需医药物资质量监管,必要时应组织动员社会企业向受灾地区提供救援所需医药物资。

  (五)基本生活保障

  区减灾委牵头协助事发地街道做好突发事件中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六)社会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社会秩序维护,加强现场法治宣传,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严厉打击寻衅滋事、重大暴力犯罪等违法活动。紧急状态下,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现场管制和其他强制措施控制事态。

  (七)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健全航空、铁路、公路、水运等应急运力协调机制,负责交通运输的保障工作,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区政府负责统筹加强交通应急抢险能力建设,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拾修受损的交通设施,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畅通,应急物资、抢险救援人员和伤病员及时安全运送。建立信息通信机制:有关部门之间应建立畅通的信息通信渠道,确保在突发事件中可以及时沟通、协调和汇报情况。进一步规范社会运力征用程序,完善补偿办法:与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包括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警察等,形成合力应对突发事件。

  (八)通信保障

  由区发改经信局、区数据资源局协调,整合各部门(单位)的业务资源和专用通信网络,完善应急信息保障体系,不断完善整个系统的功能和信息数据,强化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和机动通信网络相配套、多种路由共存的应急通信网络,确保通信畅通。各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配备卫星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

  (九)公共设施保障

  不断完善辖区内疏散场所和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与建设,确保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等相适应;明确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部门(单位),健全运行机制,落实责任人;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定时宣传、公布,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

  九、预案管理

  (一)应急预案体系

  上城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主要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街道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预案和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总体应急预案是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区政府负责制定和管理。

  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大危险源防控、重要目标物和重要基础设施保护、应急救援、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专项应急预案管理责任主体为牵头制定部门。

  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预案,由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和管理。

  街道应急预案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或者针对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基础设施、关键资源、风险敏感因素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街道根据相关规定和各自实际,编制相应的预案。

  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基层组织为应对本单位、本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团体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和实施。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指企事业单位为最大程度减少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公共交通、学校、医院、商场、宾馆、大型超市、幼托机构、养老机构、旅游景区等运营管理单位,重大基础设施、建筑等生产运营、施工作业单位,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为保障重大集会、节会、庆典、会展、文化体育等活动顺利进行而制定的应急预案。必要时,重大活动预案应分别制定总体应急预案和若干专项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具体流程、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操作手册和运行流程,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二)预案编制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编制中,上下级预案、各专项和部门预案之间应做好相互衔接。区应急管理局推动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加强各类专项指挥机构协同,做好信息报送、队伍建设、物资储备、统筹协调等应急管理工作的衔接。

  应急预案编制应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基础上进行,明确风险特点、事件机理、处置程序、响应层级等预案编制内容,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预案编制完成前,鼓励探索以情景构建或桌面推演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可能场景,对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检验并加以优化。

  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社会组织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意见。

  (三)预案审批与备案

  区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起草,相关单位参与,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关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报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负责制定,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应发实施。与专项应急预案衔接配套的部门应急预案,应作为该专项应急预案子预案,抄送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管理责任主体备案。

  街道应急预案由本级制定,报区政府备案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与专项应急预案衔接配套的街道应急预案,应作为该专项应急预案子预案,抄送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管理责任主体备案。

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由本单位制定,报区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备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应急预案由本级制定,报所属地街道备案。

  区属企业应急预案报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重大基础设施应急预案由业主单位组织编制,按权限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重大活动组委会或主办单位会同涉及的相关部门共同编制,经活动组委会或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印发,按权限报区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四)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年度演练计划报送预案审批单位备案。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单项演练与综合演练相结合、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严格落实演练评估制度,每演必评,针对演练中存在的问题,闭环落实整改。

  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新修订的预案年度内原则上要开展1次应急演练;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重点工程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备、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等,应当每年开展1次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五)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健全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及时修订,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专项指挥机构、相关部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实际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显著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区级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六)宣传教育培训

  全区各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广泛开展突发事件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自我防范和社会救助能力。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危机预防和管理教育,增强公民危机防备意识和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区应急管理局开展总体预案的教育培训,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相应专项应急预案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全区干部培训的重要教学内容,在单位内部培训等多种场合开展教育;在全区各类学校适时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强化公共场所的宣传教育活动。

  (七)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区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应急管理部门和保障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激励。对在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实施与生效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街道和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前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上政函〔2020〕35号)同时失效。

  附件: 1.上城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及指挥机构、牵头编制部门

      2.上城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职能

      3.上城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附件1

上城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及

指挥机构、牵头编制部门

序号

预案类型

预案名称

专项指挥机构

牵头编制部门

1

上城区防汛防台应急预案

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区应急管理局

2

上城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3

上城区抗雪防冻应急预案

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4

上城区地震应急预案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5

上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区减灾委员会

6

上城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7

上城区防潮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区钱塘江防潮安全管理协调小组

8

上城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区应急管理局

9

上城区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区建设工程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

区住建局

10

上城区住宅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11

上城区突发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区突发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2

上城区城市道路路面塌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城市道路路面塌陷事件应急指挥部

13

上城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区消防安全委员会

上城消防救援大队

14

上城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

上城生态环境分局

15

上城区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行动预案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16

上城区流域水质异常应急联动预案

区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

17

上城区突发辐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指挥部

18

上城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上城交警大队

19

杭州东站枢纽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杭州东站枢纽地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东站枢纽管委会

20

杭州东站枢纽综合应急预案

东站站地联合指挥部

21

杭州城站广场区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城站站地联合指挥部

城站广场管委会

22

上城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区市场监管局

23

上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区卫生健康局

24

上城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区突发事件医疗救援领导小组

25

上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区市场监管局

26

上城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

27

上城区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28

上城区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区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

区公安分局

29

上城区密集人群拥挤事故应急预案

区密集人群拥挤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指挥部

30

上城区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校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区教育局

31

上城区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及重要物资储备预案

区保供专班

区商务局

32

上城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区投资促进局(区外事办)

33

上城区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区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

区委政法委

34

上城区群众来访异常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区信访局

35

上城区失业应急预案

区失业应急指挥部

区人力社保局

36

上城区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区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37

上城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区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

区发改经信局

38

上城区信息化条件下人民防空行动方案

区人民防空指挥部

39

上城区网络舆情应急管理工作指南

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

区委宣传部

40

上城区处置大规模民族宗教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区民族宗教应急指挥部

区民宗局

41

上城区社区矫正安保应急处置预案

区社区矫正委员会

区司法局

42

上城区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区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区金融办

43

上城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区文广旅体局

44

上城区突发公共事件社区总体应急预案

区和谐社区建设领导小组

区民政局


附件2

上城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序号

组名

基本职能

1

综合协调组

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突发事件动态,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等。

2

抢险救援组

组织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抢险救援,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开展财产物资抢救、工程抢险加固和清理现场等工作。

3

专家指导组

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提出意见和建议。

4

医疗救护组

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工作。

5

现场管控组

组织警力对突发事件危害地区和危险源实施警戒,维持社会治安,实施交通管制,疏散和撤离受灾人员等

6

舆情引导组

组织有关单位起草新闻稿、开展新闻报道、分阶段新闻发布,统筹协调突发事件事发地区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新闻发言人第一时间发布基本信息,及时处置负面舆情等。

7

后勤保障组

根据专业应急机构或突发事件主管单位以及现场指挥部要求,组织生产、配送、调拨、监管、征用、运输各类应急物资等。

8

环境处置组

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继续监控等。

9

善后处置组

安置受灾人员、处理死难人员遗体、接待和安抚受害人员家属,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协调灾后重建等。

10

调查评估组

根据具体突发事件性质及工作需要,及时跟进调查事件诱因、处置单位履行职责情况,提出奖惩、损失评估和援助范围等方面的意见等。

 

附件3

上城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