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2017年,区财政和教育部门曾联合出台《杭州市上城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上教〔2017〕64 号)。现结合区域优化调整,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美好教育在民办教育领域的纵深发展,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相关依据

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函〔2016〕21号)

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93号)

3.《杭州市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财教〔2021〕22号)

三、 主要框架内容

(一)明确资金来源。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主要来源:区级财政教育资金;国家、省、市未指定具体用途或项目的各类民办教育奖励补助资金;其他收入。

(二)明确补助对象。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具备办学条件、经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且考核合格的以下几类民办学校:区管义务教育阶段民办非营利性学历教育学校;区管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其他经区政府同意的扶持对象。

(三)明确资金用途。

1.改善民办学校办学条件;

2.补助民办学校教师专业发展项目;

3.支持民办学校教学研项目;

4.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表彰奖励优秀教师;

6.其他经区政府同意的项目。

(四) 明确补助方式和标准。

在对区管民办学校规范办学和民办教育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由区财政以生均经费补助的方式扶持民办教育发展。

1.以核定的同类公办学校上年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具体以在职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为依据测算,下同)为基数,按照义务教育段学校30%、幼儿园20%的比例计算生均补助标准。

2.根据市级文件,区管民办幼儿园年度内新增幼儿园按核定规模给予一次性每班4万元定额补助。同时,区级按1:1安排配套资金。

3.对教育局确定的购买学位学校,根据杭州市物价局审批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4.民办学校困难学生资助按照区教育局对困难学生的相关资助标准,由区教育局予以核补。

5.其它经区政府同意的专项补助。

(五)明确考核机制

建立对民办学校生均经费补助的考核机制(考核细则由区教育局另行制定)。主要考核民办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办学政策、办学水平、收费情况等情况。

(五) 明确资金拨付。

生均经费补助、困难学生资助经费由区教育局拨付到各民办学校账户。

(六) 明确监督管理。

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民办教育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有效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新旧政策差异
       较之《杭州市上城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上教〔2017〕64 号)新制定的《暂行办法》的变化主要在如下三方面:
      (一)专项资金主要用途增加“表彰奖励优秀教师;”
      (二)补助方式中生均经费补助新增对民办普惠幼儿园的生均补助“经教育局认定的民办普惠幼儿园以生均补助标准为基数,根据收费标准、等级情况、核评结果核定补助经费。
       计算办法为“核定的年度学生数*核定的公办幼儿园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70%*考核等次系数”,学年学生数按该学年年报学籍人数计算;民办幼儿园的学籍人数包括托班幼儿数;“考核等次系数”包括民办幼儿园的核评分数、幼儿园收费系数、民办幼儿的省等级系数。幼儿园省等级系数:省一为1、省二为0.7、省三为0.4、无等级为0.3;幼儿园收费系数:按等级收费为1,二倍收费为0.5,在此区间内根据收费区间核定幼儿园收费系数。”
      (三)项目补助从原有的“基建贷款贴息、经区政府同意的专项补助、民办幼儿园建设资金补助和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合同制教师收入补助"调整为“优质民办幼儿园建设资金补助、购买学位补助、困难学生资助、其它经区政府同意的专项补助”。

五、关键词解释

1.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为支持民办教育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通过经济手段改善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教学科研项目、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从而推动民办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2.生均经费补助:按照区教育局核定的学生人数,以核定的同类公办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为基数,按义务教育段学校30%、幼儿园20%的比例计算生均经费补助标准。

3.困难学生资助: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的经济援助,确保学生不会因为经济原因而失去接受教育的机会。资助标准与公办资助标准一致,由区教育局予以核补。

六、注意事项

1.规范办学与考核:民办学校需要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办学政策,并接受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将直接影响学校的生均经费补助等资金支持的额度。因此,民办学校应重视自身的管理与教学质量,确保符合规范要求。

2.资金管理与使用: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规性。同时,区教育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防止资金被挪用或滥用。

七、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6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三年。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上城区教育局、杭州市上城区财政局

解读人:上城区教育局计划基建财务科科长   赵志龙

解读科室:计划基建财务科

联系电话:89500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