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上财采办[2022]第3号

投诉人:杭州英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768号1号楼501

被投诉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彭埠街道办事处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备塘中路7号

被投诉人: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199号金色西溪商务中心C座3楼招标代理部

相关供应商:杭州风侯机电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勤丰路金色大唐城5-1202

相关供应商:杭州再灵云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597号恒鼎大厦7层705室

投诉人杭州英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彭埠街道回迁安置房小区智慧电梯电动车阻拦系统安装项目(编号:JACG-2022008Z,以下简称项目)采购活动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1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杭州英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评分项要求投标设备出具符合GB/T 24807-2009、GB/T 24808-2009检测报告的要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做出的评分结果缺乏合法依据。事实依据:1、GB/T 24807-2009的全称是《电磁兼容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产品系列标准 发射》,对应的标准文本明确标明:该标准涵盖主体是电流范围是>16A并且<75A的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本次招标设备是小电流设备,整机电流远远小于16A,因此不适应招标文件要求的GB/T 24807-2009测试标准。另外GB/T 24807-2009标准已作废,被GB/T 24807-2021替代。2、GB/T 24808-2009的全称是《电磁兼容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产品系列标准抗扰度》,标准里明确标明,该标准涵盖主体是“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不适用于和“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全无关的其它装置。本项目招标设备不是“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里面的安全器件,因此要求所投电梯智慧管理系统符合该项技术要求并提供符合要求报告无合法依据。另外GB/T 24808-2009标准已作废,被 GB/T 24808-2022 替代。3、我们在CNAS官网查询到具备这两个标准检测能力的实验室全国共有31家。经电话随机挑选咨询了几家,均答复本招标文件要求的设备不在已过期的“GB/T24807-2009”和“GB/T 24808-2009”检测范围之内。我们截取GB24807-2021的标准封面如下(图略)。综上所述,GB/T 24807-2009、GB/T 24808-2009和本次的投标设备没有强制适用的关系,且已经作废。我公司质疑该打分设置的合法性及依据该打分做出评分结果的合法合规性,使用这两个标准有限制竞争嫌疑,也对其他投标单位提供的该项报告的真实性和权威性表示质疑。法律依据: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不得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商务条件、资信、资质、认证、荣誉、从业人员技术职称等作为评审因素。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第二十二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投诉事项2: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事实依据:本次招标是重新招标,上次废标的原因不是因为技术不满足、需求不满足,或者是投标过程合规性不满足,而是因为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格式不对,进而导致原中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产生的废标。根据上城区财政局答复的意见,原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格式范例,与货物采购项目不符,存在不当。在上次的招标文件中,评分项设定了一个“所投电梯智慧管理系统需具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符合GB4793.1-2007关于抗电强度,接触电流,绝缘电阻要求报告,提供相应检测报告的,得2分。”的条款,而事实上,GB4793.1-2007 国标文档里根本没有绝缘电阻这几个字。如投诉事项1描述,本次重新招标,这一新增的打分项,和第一次招标要求提供的“GB4793.1-2007绝缘电阻”报告类似,也有一个事实上无法出具,但确有一个供应商能实质响应的打分项。也就是说,要求出具一个事实上无法出具报告的事情,在本次重新招标又发生了,虽然和第一次招标的打分项内容不一样,但以下两点是一样的:1、只有一个供应商能提供;2、要求提供的报告,事实上无法出具或者没有强关联性的。本次重新招标中,评分项也做了大幅度的修改,我们不评价这个大幅度修改的合理性,但从评分结果可以看出:同样的招标内容,第一次我司领先,这一次我司居然落后17.36 分。需求没变,评分规则发生重大调整,朝着特定供应商有利的方向去调整,且中标结果也证实了这一点。因此,我们投诉本次招标是指向特定供应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58号)规定: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投诉事项3:有串标嫌疑。事实依据:本次投标单位杭州风侯机电有限公司,报价33.85万元,折合到一台电梯的单价是500元/台,远远低于预算和其它投标人的价格,明显是低于成本价去投标,并且投标书中没有提供任何的产品安全证明证书、技术证明证书以及没有进行要求的产品演示。我司对其参与投标的真实目的存疑。经我司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检索发现,投标单位杭州风侯机电有限公司与本次其他投标单位杭州再灵云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出现在多个招投标项目中,部分项目情况如下:在项目编号为“HCCGFY2021-030”的招投标中,投标单位为:杭州崇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再灵云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风侯机电有限公司(链接略);在项目编号为“西政采分-2021-00441”的招投标中,投标单位还是:杭州崇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再灵云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风侯机电有限公司(链接略);在项目编号为“BWZB2021-GK-ZCY100”的招投标中,投标单位还是:杭州崇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再灵云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风侯机电有限公司(链接:略);在项目编号“XHZFCG-YS-2021-01068”的招投标中,投标单位也有:杭州崇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再灵云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风侯机电有限公司(链接略);在项目编号为“ZJCT2-CHJD2021-10”的招投标中,投标单位还是:杭州崇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再灵云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风侯机电有限公司(链接略)。如前所述,三家公司疑似绑定参与多个项目招投标,且虽然每次都是杭州再灵云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但杭州崇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风侯机电有限公司仍然每次都是以低价、基本是0的客观分来一起投标。试问,如杭州崇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风侯机电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以中标为真实目的,则从实现商业目的及利益的角度,应合理调整报价及充分准备投标文件,以符合评分项的要求,获取更高的评分。虽存在三家公司都是智慧电梯的供应商,共同参与一个项目的可能性,但从报价的合理性和争取中标的积极性来判断,我们合理怀疑三家公司存在协商报价、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等串标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质疑本次投标的供应商杭州风侯机电有限公司与杭州再灵云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串标嫌疑,且投标单位杭州风侯机电有限公司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存在不正当竞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与投诉事项有关的请求:1、取消本次评标结果,重新招标;2、调查本次中标单位是否有串标嫌疑;3、调查本次招标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                      

被投诉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彭埠街道办事处辩称:(一)就投诉人投诉事项1的答辩如下:1、GB/T 24807-2021的实施日期是2022年7月1日,因本项目的第一次公开招标公告发布日期为2022年6月6日,各投标单位可能已具有了符合GB/T 24807-2009的检测报告,考虑到一个产品研发到市场上应用考验需要一定的周期,因此2022年9月28日发布重新招标的公开招标公告时,采购文件引用了符合GB/T 24807-2009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标准。2、GB/T24808-2022 实施日期是2022年10月1日,本项目的重新招标的公开招标公告发布日期是2022年9月28日,采购文件不能以尚未实施的标准来作为评分标准,因此引用了符合GB/T 24808-2009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标准。3、投诉人提出是对采购文件的异议,根据法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但在该7个工作日内我单位未收到投诉人提出的对采购文件的任何质疑文件,我单位认为投诉人对招标文件所有条款均认同。(二)就投诉人投诉事项2的答辩如下:本项目在2022年6月27日的第一次招标时对评分标准存有质疑,因此在2022年9月28日发布重新招标的公开招标公告时,我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评分标准进行重新设置,符合GB/T 24807-2009、GB/T 24808-2009的检测报告的评分标准的此类产品指标只要送检检测通过,均可获得检测报告,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招标的情形。(三)就投诉人投诉事项3的答辩如下:我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杭州风侯机电有限公司和杭州再灵云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复核,认定2家单位不存在“(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等情形,不存在串标嫌疑。综上所述,我单位认为本次重新招标程序实体均合法合规,投诉人的投诉情况不成立。

被投诉人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就投诉人投诉事项1、2的答辩如下:1、投诉人提出的均为对采购文件的异议,那么根据法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我单位并未收到投诉人提出的对于采购文件的任何提疑文件,我司认为投诉人对招标文件所有条款均认同,不应在中标结果公布后再来对采购文件的内容提出投诉。就投诉人投诉事项3的答辩如下:1、评标时评标委员会讨论后一致认为杭州风侯机电有限公司的摄像机品牌为其自主品牌(品牌:风侯),配套软件系统为风侯自研,且市面上国产AI摄像机价格在300-400元左右,即对杭州风侯机电有限公司的报价合理性进行了认定,认为不需要让杭州风侯机电有限公司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收到投诉后,评标委员会再次在淘宝网和京东网上核实(图略,价格确实合理,不影响质量或者履约。2、我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杭州风侯机电有限公司和杭州再灵云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复核,认定2家单位不存在“(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等情形,不存在串标嫌疑。

相关供应商杭州风侯机电有限公司申辩:1、投诉事项1:“评分项要求投标设备出具GB。。。。。”回复:该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我司不清楚具体情况。2、投诉事项2:“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回复:该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我司不清楚具体情况。3、投诉事项3:“有串标嫌疑(价格过低)”回复:我公司产品制造商为初创科技型企业,其自主研发生产的智慧电梯设备在2022年7月完成接入杭州市应急处置中心96333电梯监管平台,已完全适应市场需求。由于设备新上市,产品制造商缺乏市场渠道,一直苦于没有寻到合适的样板项目,可以打开市场、提高行业知名度,在多次参加各种招标、洽谈后仍未打开局面。此次彭埠街道回迁安置房小区智慧电梯电动车阻拦系统安装项目是产品制造商极为重视的样板工程,愿意以低于成本价出货,打造样板。我司则在多个产品供应商中进行性能与价格等多方对比,此次彭埠街道回迁安置房小区智慧电梯电动车阻拦系统安装项目对我司意义重大,对于项目的安装与维护,我司原本有电梯相关的施工团队存在,故成本较其他公司会更低。故,此次投标的报价为我司极具诚意的价格,此次投标过程中我司也郑重承诺,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提供合格的产品与服务,不因任何原因降低产品与服务的品质。综上,我司在此次投标中的报价确实较低,但不存在串标行为。以上,望贵单位知悉。

相关供应商杭州再灵云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辩:杭州再灵云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是一家基于电梯场景的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服务企业。业务涵盖电梯安全数据服务、电梯保险数据服务、智慧城市及社区电梯公共安全数据服务等。我司智慧电梯安全监管系统在全国市场上投入使用多年,目前已近二十万台套,产品功能完善,运行稳定。此次彭埠街道回迁安置房小区智慧电梯电动车阻拦系统安装项目,我司也作了充分准备参与项目招投标。因市场对电梯安全产品的需求增大,大大小小的友商不断涌现,我司作为行业内优秀企业,凭借自身实力取胜。我司声明不存在投诉书所称的串标情形,也决不参与任何违法违规操作。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重新招标,项目编号:JACG-2022008Z),2022年9月28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公告期限为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9月30日发布更正公告“更正事项: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格式”,10月17日发布更正公告“更正事项:关于《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现场演示的补充说明”,开标时间为10月19日14:30,共有杭州再灵云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风侯机电有限公司、杭州金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冠一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英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五家供应商参与投标,10月20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杭州再灵云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二、质疑阶段,杭州英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就采购活动相关事项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与投诉事项基本一致。被投诉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彭埠街道办事处和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质疑事项进行了答复。

三、政采云平台流转日志显示投诉人于2022年10月19日10:42:07获取采购文件。

四、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

序号

投标文件中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目录 *

权重

评标标准

商务技术分(70)

5

产品安全性证明

8

1、电梯智慧管理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要求(由公安部出具):二级及二级以下得1分;三级和四级得2分。

2、所投电梯智慧管理系统,需具有CNAS标志的国家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关于抗电强度,接触电流的检验报告,提供符合要求的报告,得2分。

3、所投电梯智慧管理系统,需具有CNAS标志的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关于电磁兼容检验报告,且其检测依据须满足 招标文件 第三部分采购标准 的产品技术要求GB/T 24807-2009、GB/T 24808-2009,提供符合要求的报告,得2分。

4、所投电梯智慧管理系统主要配套设备摄像机,需具有CMA及CNAS标志的公安部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提供符合要求的报告,得2分。

(注:不提供或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分。)

五、杭州风侯机电有限公司投标报价338500元,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未要求其对报价合理性进行说明。杭州风侯机电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16.4、报价得分30、总得分46.4;杭州金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28.5、报价得分6.04、总得分34.54;浙江冠一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17.4、报价得分4.84、总得分22.24;杭州英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43、报价得分8.24、总得分51.24;杭州再灵云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63.6、报价得分5、总得分68.6。其中,杭州风侯机电有限公司就评分序号1、5、6、7.1、7.2的评审得分为0。

六、评标委员会对被投诉人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就投诉事项3的答复意见,进行了确认。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对前述答复意见进行了复核,并查询了政采云平台相关数据分析结果,未发现明显不当。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本项目于2022年9月28日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同时发布,于2022年10月12日公告期限届满。投标截止时间前,被投诉人分别于2022年9月30日、2022年10月17日修改招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格式”“现场演示的补充说明”,并发布了更正公告。投诉人于2022年10月19日获取招标文件,在公告期限届满之后,故其可以对招标文件(除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格式、现场演示的补充说明外)提出质疑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21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10月12日起7个工作日)。投诉人主张“要求投标设备出具符合GB/T 24807-2009、GB/T 24808-2009检测报告的要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实质系认为采购文件使其权益受到损害,其于2022年10月26日提出质疑,已超过法定质疑期间,不属依法质疑。相应地,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规定,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另,《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投诉人主张“据此作出的评分结果缺乏合法依据”,但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法律依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对于报价是否合理的评审依据为是否“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并非“成本”。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杭州风侯机电有限公司报价338500元报价合理。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评标委员会对此进行了确认,并对其意见“价格确实合理”进行了解释说明,杭州风侯机电有限公司对其报价合理性进行了解释说明,被投诉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彭埠街道办事处对杭州风侯机电有限公司的报价合理性也未提出异议。投诉人主张“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但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根据其实际情况,编制、提交投标文件。杭州风侯机电有限公司未响应部分招标文件设定的商务、技术条件,以及和杭州再灵云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同时参与其他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与其在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与杭州再灵云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恶意串通之间,无必然联系。除此之外,投诉人对其主张“参加投标的真实目的存疑”“串标”,未能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或者明确线索指向,且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也未发现杭州风侯机电有限公司和杭州再灵云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恶意串通的不当情形,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投诉人关于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彭埠街道办事处彭埠街道回迁安置小区智慧电梯电动车阻拦系统安装项目(编号:JACG-2022008Z)采购活动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上城区财政局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