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3日22时30分许,杭州市上城区九堡街道杭政储出[2021]23号地块商业商务用房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一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6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各相关部门全力做好应急排险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并尽快查明原因,严肃追责,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立即开展在建工程作业场所安全大排查,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4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规定,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区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和属地九堡街道办事处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时,委托相关建筑、安全领域专家对事故和事发成因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上城区九堡街道杭政储出【2021】23号地块“4·23”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相关情况
图三 项目示意图
1.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事发地块于2021年7月23日经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公证由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甲方)出让给杭州钱塘智慧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乙方),2021年8月9日,经甲乙方和杭州慧视明科技有限公司(丙方)三方协商,受让方由乙方变更为丙方。
2.项目情况。杭政储出【2021】23号地块商业商务用房项目,位于杭州市上城区九堡街道,西至杭乔路,南至金雅路,东至出让地块,北至九沙大道。总用地面积1941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93231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44686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48545平方米。
项目于2022年6月22日取得施工许可证,同年7月7日正式开工,计划2025年2月10日竣工,是省、市重点项目。事发时处于地下室施工,地下室完成60%。
3.事发4区块情况。4区块位于基坑东侧,紧邻北侧为1区块,南侧为6区块。东西宽度为31.4m,南北长度为60.7m,浇筑厚度为15cm,混凝土用量为638方。根据相关规范,当天作业为一般作业事项。经项目部自评,安全风险等级为:三级。
(二)相关单位情况
图一 相关单位关系图
1.建设单位:杭州慧视明科技有限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九盛路9号A17幢6楼636室,法定代表人:周某,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时间:2021年06月29日,营业期限:2021年06月29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细胞技术研发和应用;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等。许可项目:医疗服务;医疗美容服务;依托实体医院的互联网医院服务;药物临床试验服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
2.施工单位:杭州滨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建集团),类型:其他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三新路158号铭鑫大厦2110室,法定代表人:章某星,注册资本:2.1亿元人民币,成立时间:2001年11月05日,营业期限:2001年11月5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服务:水电安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具有建筑施工壹级资质(证书编号:D333013511)、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浙)JZ安许证字【2005】010304),有效期:2022年11月11日至2025年11月10号。
3.监理单位:浙江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询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1301-1室,法定代表人:马某根,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1994年12月17日,经营范围:工程项目代建,工程设计咨询,工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建筑工程检测服务,建筑工程造价咨询,建筑工程招标代理,工程信息技术、建筑节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评估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销售,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简历资质(证书编号:E233005716)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编号:E133005719-4/1);具备浙人防建监资字第(238)号3-3乙级资质,有效期至2018年10月23日至2023年10月22日。
(三)安全管理情况
1.施工方安全管理情况。滨建集团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以项目经理周某产为组长,安全员王某星为安全工作组织实施负责人,技术员朱某明、施工员揭某武、质量员张某平等8名人员组成的项目部安全管理小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定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等各项规章制度,每周开展三方联合检查和安全例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消防、防汛、触电等应急演练。
2.监理方安全监管情况。中兴咨询公司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配备了以史某达为总监,1位总监代表,3 位专项监理,2 位监理员,1 位资料员共同组成的监理队伍,履行资质审核、方案审查、隐患排查、现场监护等监理职责。中兴咨询公司能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综合方案、专项方案、应急预案等进行审查,对新进场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资质进行审核,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方案实施施工活动。能每日开展巡查检查,每周联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展联合检查,并根据查实隐患情况向施工单位下发《整改通知单》。在涉及基础、深基坑等危大工程时,中兴咨询公司设置监理员,进行现场监理。
3.浇筑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根据项目全员责任制及监理工作规定,项目生产经理严某良、安全员王某星、当班监理赵某明,对浇筑作业现场,负有安全管理职责。当日开工前严某良将施工方案、施工技术、安全技术要求对班组长张某付进行口头交底。安全员王某星,当日现场巡查4次,随后又因身体不适,于当晚19:40回到宿舍。当班监理史某达未严格履行旁站职责,且在工人撤场前离场。综合调查情况,浇筑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组织较为松散,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力,巡查频次不够,安全检查不够细致、深入、全面。
(四)事故发生经过
图一 事发现场概况图
2023年4月23日,小雨天气,滨建集团在九堡街道杭政储出【2021】23号地块商业商务用房项目地块(眼科医院项目)工地组织对深基坑内地下室负2层4区块楼板进行混凝土浇筑。
23日5:00左右,泥工班23名工人在班组长张某付带领下陆续从4区块北侧爬梯下到基坑内作业面。6:10左右,4区块开始混凝土浇筑。16:30左右,张某付用支模木板在6区块(紧邻4区块南侧)的楼板支护钢架(距负二层地面3.8m)上铺设了一条简易通道(事发通道,长约8m,宽约0.94m,木板厚度1.3cm,终端通向6区块南侧上下端封闭的悬空爬梯)。18:00左右,基坑内作业人员陆续通过事发通道爬上基坑前往就餐区,随后又原路返回4区块浇筑作业面。22:00左右,浇筑完成,张某付带领部分工人进行浇筑面收面作业,其他工人陆续从事发通道撤场。
22:29左右,张某付招呼收面的几名工友一起下班,随后走上事发通道。22:30左右,走在张某付后面的小工藤某六行至事发通道尽头的悬空爬梯处,准备从封闭爬梯的钢管下方往爬梯上钻时,发现爬梯下方支撑钢管间隙躺着一个人,随即大声呼喊“张某付掉下去了,快打120。”并顺着支撑钢管向下攀爬至坠落点,此时,张某付安全帽脱落躺在负二层底板地面上,后脑部有伤口,对外界呼喊已无回应。
(五)现场勘验情况
4月25日,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了事故勘验。
1.事发当晚夜间施工现场照明情况。
图四 事发当晚现场照明情况图
施工现场有12个照明大灯,大灯型号是LED塔吊灯QC-QPJZZX贴皮系列,2000瓦数,满足夜间施工照明要求。
2.上下负二层顶板浇筑作业楼梯设置情况。
图五 事发封闭爬梯图
图六 事发封闭爬梯基坑上方警示标志图
在基坑东侧可见两个通往基坑内部负二层的爬梯,南侧爬梯(事发悬空爬梯)在基坑上方端口悬挂禁行牌,且上下端均用两根钢管封闭。
3.坠落现场情况。
图六 事发封闭爬梯基坑上方示意图
在悬空爬梯(已用两根横向钢管封闭)和简易木板通道交接处下方的负二层地面有大量血迹,距离坠落点约1.5米远可见一绑带脱落断裂的黄色安全帽。简易通道上可见事发当天下雨时的残留水渍。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号)统计规定,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其财产损失价值”等四大项。截至目前,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6万余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10、120和119。22时37分,110率先抵达现场。22时38分,120急救车抵达现场。22时48分,119抵达现场。22时42分,九堡街道办事处抵达现场,随即牵头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
区应急指挥中心接报后,立即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组织各部门赶赴现场处置,同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接报后,区应急指挥中心联动医疗急救单位,派车前往滨江建设工地进行救援。经急救医生现场检查,张某付已无生命体征。事故发生后,滨建集团成立了善后工作组,安排专人妥善照料张某付家属,对家属的住宿、出行给予保障。 善后工作组及时与张某付家属进行了对接,在九堡街道、九堡派出所的指导、协调下,双方于 4 月 24 日达成赔偿协议,赔偿145万元。4月25日,死者在杭州市殡仪馆火化,家属已于同日返回老家河南,善后事宜处置完毕。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各部门接到联动指令后,第一时间响应,派员赶赴现场指导事故相关单位妥善开展救援及善后工作。事故单位在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对伤者救护的同时,立即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街道报告事故情况,并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必要保护。后续工作中,企业能够积极主动与死者家属对接,快速完成了善后工作。事故调查组认为,在该起事故中,事故信息接报和响应及时,医疗救治和善后工作快速、平稳、有序,最大限度地降低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稳定了死家属情绪,确保了社会稳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张某付作为泥工班班组长、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支护模板在3.8m高的支护钢架上搭设简易通道,且在未对模板进行固定、未做临边防护,未考虑雨天通道积水湿滑的情况下,引导工人通过简易通道攀爬已封闭的悬空爬梯,最终导致自己从悬梯口处的简易通道上失足坠落,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四、有关单位事故责任
(一)滨建集团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得到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松散,对作业人员岗前安全技术交底不规范,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不深入,致使施工人员忽视安全,有章不循有禁不止,违章冒险蛮干,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二)中兴咨询公司项目监管不规范。未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未有效履行施工旁站职责,未对安全管理员缺岗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理要求,未及时发现并纠改张某付在施工现场违章冒险作业的事故隐患。
五、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人员(1人)
事故直接责任人张某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冒险作业,最终导致事故发生,鉴于其已经死亡,建议对其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行政处罚单位(2家)
1.滨建集团。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认真制定施工方案,未明确人员安全撤离线路,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公司安全管理组织无序,最终致使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中兴咨询公司。未严格落实监管职责,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房屋建设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2.0.13旁站 2.0.14巡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项、第四十六条,未严格落实旁站制度,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未及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未对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缺岗问题进行纠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建议行政处罚人员(7人)
1.滨建集团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章某星,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致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消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滨建集团项目经理周某产,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未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滨建集团项目生产经理严某良,作为事发当日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未认真组织泥工班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未及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致使隐患问题未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4.滨建集团项目安全员王某星,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5.中兴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马某根,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和安全工作,检查、指导事发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致使项目监理工作存在管理漏洞,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9)2.0.2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6.中兴咨询公司项目总监史某达,作为项目监理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项目安全工作不到位,未及时督促当班监理履行旁站职责,未对企业浇筑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核,未及时发现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未及时发现作业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393 号令)第十四条 第二款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3.2.1.3及3.2.1.8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住建局依据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7.中兴咨询公司项目当班监理赵某明。未履行旁站职责,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监管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房屋建设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2.0.13旁站 2.0.14巡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区住建局依据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四)建议公司内部处理人员(2人)
1.滨建集团施工员徐某飞,根据项目全员安全责任制规定,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管理职责,未对施工人员从简易通道通行并攀爬封闭爬梯的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并上报项目部,忽视施工作业现场安全违规行为,建议企业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2.中兴咨询公司安全监理丰某巍,未及时检查督促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落实情况,致使泥工班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流于形式,建议企业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今年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年、浙江实施“八八战略” 20 周年、杭州亚运举办之年。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发展与安全的关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推进问题整改,全力管控安全风险,以高标准的安全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
(一)滨建集团要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要深刻吸取本次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安全理念,全面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巡查定时、定点、定岗要求,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行业标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的相关管理规定,尤其是要建立和完善好危险作业工种和工序的安全管理,做好对“四口”和“五临边”的安全防护,特别是要做好重大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设施的落实;要严格安全生产过程风险管控,强化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规定,要加强项目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时制止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二)中兴咨询公司要细化监督职责,切实提升监督效能。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强制性标准和《监理合同》、《监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充分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加强对工地内危险性较大分部分工程的监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专项方案施工;要对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实施旁站监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消除安全隐患。针对此次事故中暴露的诸多问题,相关整改落实情况报区住建局和事故调查组备案。
(三)行业监管部门和属地要强化安全发展理念,树牢安全生产意识。要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规定,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突出高处临边作业事故防范,督促指导事故单位制定方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工作落实到位;要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执法,加大对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要加大对各建设工程项目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各类习惯性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切实消除侥幸心理,尤其是要把作业人员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列为重点检查项,及时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同类事故不再发生。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第十四条规定: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的3个月内,将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书面报(抄)送组织事故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事故相关单位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结果需在区政府事故报告批复后3个月内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附:1.属地和部门履职情况
2.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上城区九堡街道杭政储出【2021】23号地块
“4·23”高处坠落一般亡人事故调查组
2023年7月27日
附1
属地和部门履职情况
(一)属地履职情况。
根据属地钱塘智慧城管委员会提供资料显示,管委会能够按照“三定方案”,成立管委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研究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明确各相关科室安全管理职责,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狠抓关键时段、关键节点,全力推进属地安全管理工作。截至4月23日,管委会检查事发企业4次,开具检查单4张,整改隐患6处,警示性安全提示11条,较好的履行对该项目日常监管职责,建议免予追责。
(二)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根据区住建局及当事企业提供资料显示,项目于2022年6月22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截止4月23日,上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检查项目7次,开具整改通知书4份,项目停工1次,信用扣分1次1分。符合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范要求,暂未发现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从工作部署、开展、落实情况来看,区住建局履行了行业监管职责,建议免予追责。
附2
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张某付,男,60岁,群众,河南潢川县人,工作单位:杭州滨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职务:泥工班班长、负责人。
2.章某星,男,63岁,群众,住址:杭州市上城区三堡,工作单位:杭州滨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职务: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3.周某产,男,42岁,群众,住址:杭州市上城区好学府 ,工作单位:杭州滨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职务:杭政储出【2021】23号地块商业商务用房项目 项目经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证书;建设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严某良,男,57岁,群众,小学文化,住址:桐庐县横村镇,工作单位:杭州滨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职务:生产经理。从事建筑管理20多年,无相关从业资质。
5.王某星,男,46岁,群众,住址:绍兴市越城区,工作单位:杭州滨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职务:当班安全员,具有安全员C证。
6.徐某飞,男,48岁,群众,住址:湖南省永兴县油麻乡,工作单位:杭州滨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职务:当班施工员。
7.藤某六,男,54岁,群众,住址:湖南省辰溪县,工作单位:杭州滨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职务:泥工班小工。
8.马某根,男,中共党员,住址:杭州市西湖区翠苑新村,工作单位:浙江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职务: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9.史某达,男,57岁,群众,住址:浙江省嵊州市甘霖镇,工作单位:浙江中兴咨询有限公司,职务:项目总监。
10.赵某明,男,61岁,群众,住址: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工作单位:浙江中兴咨询有限公司,职务:当班监理。
11.丰某巍,男,44岁,群众,住址:杭州市临平区乔司街道,工作单位:浙江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职务:项目安全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