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上财采办[2022]第2号

投诉人:杭州英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768号1号楼501

被投诉人1: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彭埠街道办事处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备塘中路7号

被投诉人2: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199号金色西溪C座3楼招标代理部

投诉人杭州英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彭埠街道办事处彭埠街道回迁安置房小区智慧电梯电动车阻拦系统安装项目(编号:JACG-2022008,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活动损害其权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本机关于2022年8月10日向投诉人发送补正通知书,8月 18日收到补正材料,正式受理。补正期限2022年8月10日到2022年8月18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杭州英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1:发布“采购项目终止公告”的理由不成立。2022-07-13 16:41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彭埠街道回迁安置房小区智慧电梯电动车阻拦系统安装项目的终止公告》,项目终止的原因:经查证,杭州英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商务技术文件中所投智能摄像机出具的公安部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制造单位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不属于中小企业,认定杭州英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申请人资格要求,本项目重新招标。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明确指出:本项目采购的内容是系统,而不是单独的摄像机。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本项目特别规定第8点明确写明:“项目属性与核心产品:A、货物类,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为:智慧电梯阻拦及监管系统”。既然是系统,就包含了多个部件,摄像机只是其中一个部件,就像摄像机也包含了很多芯片一样,据我司所知,几乎所有芯片都由大型企业制造。本项目采购的是一个能完整独立运行的系统,系统包含了摄像机、物联感知设备、平台软件、安装服务等等,整个系统是我司自行研发制造并使用我司的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我司提交的报价函中,系统的品牌也清晰地注明了“英旭”品牌。因此,以我司所供应系统中用到大型企业制造的配件这一理由终止采购,不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图片略)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根据该规定,并未明确货物的每一个部件均应由中小企业生产,而是表述为“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因此,以我司所供应系统中用到大型企业制造的部件这一理由终止采购,无法律法规依据。

投诉事项2:质疑回复函第1点中关于货物的说法不成立。质疑答复函的第1点内容截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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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多处明确采购的产品为“智慧电梯阻拦及监管系统”,而非摄像头,具体我们在投诉事项1里对招标文件原文已有过引用说明,并且招标文件对系统的功能、服务也有明确的定义和要求。这些要求远远超过了摄像头的功能。质疑答复函中提到的“最有价值且采购量大的就是智能摄像头”。这里提到的“价值和量”我司不清楚是否指设备单价,因就数量而言显然与事实不符。事实上,在整个系统中智能摄像头的成本占比相对较低。以我司选用的华为摄像头为例,该摄像头在淘宝上有公开销售,零售价仅为569元,注意,这是零售价,我们实际采购成本远低于这个金额。而整个系统,我司投标的单台价格是2252元。摄像头的成本(姑且以零售价计算)占比才25%,显然不构成价值最大的部分。况且摄像头实际采购成本远低于该金额。以下附该摄像头的公开销售价格截图供参考。(图片略)

投诉事项3:质疑答复函第2点关于我司提供检测报告中不含“绝缘电阻”这一内容的说法不成立。质疑答复函的第2点回复内容截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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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有以下打分条款:“所投电梯智慧管理系统需具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符合GB4793.1-2007关于抗电强度,接触电流,绝缘电阻要求报告,提供相应检测报告的,得2分。”事实上:

1、《GB4793.1-2007》标准的全称是《测量、控制和试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第一部分:通用要求》,经技术人员及检测单位核实,该标准里面没有明确的“绝缘电阻”阻值要求,因此以报告里没有“绝缘电阻”四个字判断报告不符合《GB4793.1-2007》标准显然是错误的;2、抗电强度、接触电流的测试和“绝缘电阻”存在必然联系,即抗电强度,接触电流的测试如果合格,则“绝缘电阻”必然合格,这是物理学“欧姆定律”的知识;3、该打分项的大标题是“产品安全性证明”,我司提交的检测报告足以证明产品的安全性,打分项里提到的“绝缘电阻”我司也在投标文件中的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报告有提供,完全满足国标的要求,因为在《GB7588》里明确了绝缘电阻的测量方法。4、再退一步,假设《GB4793.1-2007》里面有绝缘电阻阻值的明确规定,注意,是假设《GB4793.1-2007》里有绝缘电阻阻值的明确规定,那扣除的也只是2/3分,即0.67分,因为其他两项符合。在扣除了0.67分的情况下,也不影响最终的中标结果。

投诉请求:撤销终止公告,依法向我司发中标通知书。

二、被投诉人1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彭埠街道办事处辩称

关于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其采购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摄像头作为其中一个组成部分,并不违反申请人资格中有关中小企业的要求;答辩人认为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制作货物均有明确的规定,本项目中标货物必须全部为中小企业生产并制造。(一)本项目为货物采购项目,摄像头亦为标的货物。正如投诉人所言,本案标的货物包含了摄像头、物联感知设备等等,各物品之间不仅构成一个监管系统,同时独立存在、可交易,摄像头亦为本项目所购买的标的货物。投诉人只将整个系统看做标的货物,而将摄像头缩小为某一部件,属偷换概念。摄像头和投诉人所举的飞机例子不同,飞机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的交付标的,而本项目的系统所包含的摄像头、感知设备等均可分割,也可被中小企业生产的设备所替代。

且按照投诉人的说法摄像头采购数额并不大,那是否可以理解为整个系统内包含的各个部件都可以提供非中小企业制造的品牌,只需要在整个系统贴标时为中小企业制造即可?这是在钻《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空子!(二)招标文件已要求“全部”货物为中小企业制造。本项目采购文件在招标公告第二点明确指出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为“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摄像头作为本项目标的货物,当然也必须由中小企业制作完成。(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对货物采购项目的中小企业货物有具体明确的约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从本条来看,法规既规定了同一货物只能由中小企业制造,也规定了不同货物只能由中小企业制造,还规定了中标供应商只能采购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也就是说,无论摄像头是作为标的货物,还是标的货物中可对外采购的关键部件,投诉人用“华为”品牌来投标,不管摄像头采购量和价值为多少,投诉人都不满足招标文件的申请人资格要求。投诉人在给予中小企业政策倾斜的招标项目中,采购非中小企业生产的货物,与国家帮扶政策相悖,不符合政策制定理念,故投诉人不能作为本招标项目的合格供应商。

关于投诉事项3:在质疑期间,代理机构和答辩人重新复核了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发现投诉人提供的所投电梯智慧管理系统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符合GB4793.1-2007关于抗电强度,接触电流,绝缘电阻要求的检测报告中不含绝缘电阻这一项内容,并重新请了当时评标的五位专家结合当时的评标情况协助回复质疑内容,答辩人认为专家在本项评分上存在瑕疵。

综上,投诉人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申请人要求的规定,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有关货物采购项目的规定,且其提供的检验报告不包含绝缘电阻,应扣除两分。其次,招标文件设备清单不够明细且参数存在重大偏差,故答辩人委托代理机构作出了重新招标的终止公告,也请投诉人注意,重新招标并非重新评审,重新招标是为了更公平、公正、公开的选择中标人,投诉人依旧享有投标的权利。   

三、被投诉人2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辩称

关于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其采购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摄像头作为其中一个组成部分,并不违反申请人资格中有关中小企业的要求;答辩人认为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制作货物均有明确的规定,本项目中标货物必须全部为中小企业生产并制造。(一)本项目为货物采购项目,摄像头亦为标的货物。正如投诉人所言,本案标的货物包含了摄像头、物联感知设备等等,各物品之间不仅构成一个监管系统,同时独立存在、可交易,摄像头亦为本项目所购买的标的货物。投诉人只将整个系统看做标的货物,而将摄像头缩小为某一部件,属偷换概念。摄像头和投诉人所举的飞机例子不同,飞机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的交付标的,而本项目的系统所包含的摄像头、感知设备等均可分割,也可被中小企业生产的设备所替代。且按照投诉人的说法摄像头采购数额并不大,那是否可以理解为整个系统内包含的各个部件都可以提供非中小企业制造的品牌,只需要在整个系统贴标时为中小企业制造即可?这是在钻《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空子!(二)招标文件已要求“全部”货物为中小企业制造。本项目采购文件在招标公告第二点明确指出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为“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摄像头作为本项目标的货物,当然也必须由中小企业制作完成。(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对货物采购项目的中小企业货物有具体明确的约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从本条来看,法规既规定了同一货物只能由中小企业制造,也规定了不同货物只能由中小企业制造,还规定了中标供应商只能采购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也就是说,无论摄像头是作为标的货物,还是标的货物中可对外采购的关键部件,投诉人用“华为”品牌来投标,不管摄像头采购量和价值为多少,投诉人都不满足招标文件的申请人资格要求。投诉人在给予中小企业政策倾斜的招标项目中,采购非中小企业生产的货物,与国家帮扶政策相悖,不符合政策制定理念,故投诉人不能作为本招标项目的合格供应商。

关于投诉事项3:在质疑期间,答辩人重新复核了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发现投诉人提供的所投电梯智慧管理系统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符合GB4793.1-2007关于抗电强度,接触电流,绝缘电阻要求的检测报告中不含绝缘电阻这一项内容,具体答辩如下:(1)投诉人在招标公告发布后获取了招标文件,若对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有异议,投诉人应向答辩人提出异议。截止投标截止时间前,答辩人并未收到任何关于投诉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提疑文件,既然如此,视为投诉人认可招标文件中的所有评分细则,投诉人作为投标供应商理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图略)(2)抗电强度、接触电流的测试和绝缘电阻虽然存在联系,但单单用物理知识的“欧姆定律”来定义过于片面。(3)招标文件都是经过严格制定的,且在网上公开具有法律效益。在文件中已经明确要求要用《GB4793.1-2007》标准来证明产品安全性,且中标后甲方也会依据此标准来验收货物,投诉人不能用自己的检测标准证明产品安全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市面上针对某一货物的检测标准参差不齐,既然选择投标,就应该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来制作投标文件。(4)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明确写明“所投电梯智慧管理系统需具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符合GB4793.1-2007关于抗电强度,接触电流,绝缘电阻要求报告,提供相应检测报告的,得2分。”请投诉人注意,抗电强度,接触电流,绝缘电阻三项内容为并列关系而非交叉关系,故有任一内容不满足要求的,本项均不得分。

综上,投诉人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申请人要求的规定,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有关货物采购项目的规定,且其提供的检验报告不包含绝缘电阻,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技术评审第五条“产品安全性证明”的要求应扣除两分。其次,招标文件设备清单不够明细且参数存在重大偏差,故答辩人作出了重新招标的终止公告。也请投诉人注意,重新招标并非重新评审,重新招标是为了更公平、公正、公开的选择中标人,投诉人依旧享有投标的权利。

四、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取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项目编号:JACG-2022008,2022年6月6日发布采购公告,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27日14:30,公告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6月27日开标,6月28日发布结果公告:杭州英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6月29日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杭州再灵云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函,7月4日作出质疑答复。7月7日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浙江冠一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质疑函,7月11日作出质疑答复。7月8日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杭州再灵云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函,7月11日作出质疑答复。7月13日发布项目终止公告“本项目重新招标”。

(二)投诉人就本项目采购结果提出书面质疑(质疑函落款日期为2022年7月15日),质疑事项与投诉事项基本一致。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对投诉人质疑事项作出了质疑答复(质疑答复函落款时间为2022年7月25日),认定杭州英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质疑无效,具体事实依据为:1.本次采购就是货物类采购,最具价值且采购量大的就是智能摄像头,不能用整个系统来偷换概念。2.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所投电梯智慧管理系统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符合GB4793.1-2007关于抗电强度,接触电流,绝缘电阻要求的检测报告,杭州英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中不含绝缘电阻这一项内容,且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GB7588§13.1.3与GB4793.1-2007的绝缘电阻测试标准是一样的,评标时对此项客观分的打分存在瑕疵,考虑到招标文件中设备清单不够明细且技术参数存在重大偏差,决定对本项目实施重新招标。

(三)招标文件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2、落实政府采购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明:

8

项目属性与核心产品

þA货物类,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为:智慧电梯阻拦及监管系统。

¨B服务类。

9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标的:彭埠街道回迁安置房小区智慧电梯电动车阻拦系统安装项目,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

划分标准: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本机关调查,投诉人杭州英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该声明函载明:彭埠街道回迁安置房小区智慧电梯电动车阻拦系统安装项目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承接企业为:杭州英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49人,营业收入为3048万元,资产总额为2956万元,属于小型企业。杭州英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时提交的报价函中,系统的品牌注明“英旭”品牌。

(五)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中的技术分部分“产品安全性证明”项的第6点“所投电梯智慧管理系统需具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符合《GB4793.1-2007》关于抗电强度,接触电流,绝缘电阻要求报告,提供相应检测报告的,得2分。”

(六)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本机关调查,投诉人杭州英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时所提供的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宁波市信测检测技术公司”出具的符合《 GB4793.1-2007》检测报告中只包含了接触电流和抗电强度两项测试项目,不含“绝缘电阻”的测试项目。但是该评分项在评标过程中并未被扣分。在本案调查取证过程中,经评标委员会再次综合评定,认为该评分项只对提供了符合标准要求检测报告的得2分,没有详细说明抗电强度,接触电流,绝缘电阻3个参数都需要全部满足得2分或者说只满足其中部分参数的得分和扣分情况,也没有说明三个参数之间存在什么联系,严格来说这部分评分标准存在不够详尽的小瑕疵。而投诉人杭州英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中已经提供了符合《GB4793.1-2007》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满足评分标准要求,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分原则,所以评标委员会最终一致认定该项得2分。

(七)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载明:一、项目背景。二、技术规范:(一)物联网系统服务;(二)阻拦功能的具体要求;(三)监控终端功能;(四)视频录像;(五)视频传输;(六)硬件基本参数:1)远程监测视频设备(摄像头)所投智慧电梯系统抗电强度,接触电流,绝缘电阻检测需符合GB4793.1-2007,具有国家级权威检测机构检验报告;(七)系统数据接入。

(八)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被投诉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彭埠街道办事处确认,《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93.1-2007),不含绝缘电阻要求。

(九)招标文件第六部分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附件

附件5: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彭埠街道回迁安置房小区智慧电梯电动车阻拦系统安装项目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注: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五、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明确本项目为货物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格式范例,与货物采购项目不符,确属不当,但不排斥投诉人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投诉人主张“整个系统是我司自行研发制造并使用我司的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但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了承接企业的相关信息,而非声明采购标的的制造商的相关信息,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一条规定,该《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应予以被认可,进而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另,招标文件明确采购标的为彭埠街道回迁安置房小区智慧电梯电动车阻拦系统安装项目,招标需求也未列明其他采购标的清单,被投诉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彭埠街道办事处和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主张“摄像头亦为标的货物”,但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人关于“发布‘采购项目终止公告’的理由不成立......认定杭州英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申请人资格要求,本项目重新招标”和“质疑回复函第1点中关于货物的说法不成立”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二)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彭埠街道办事处确认,《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93.1-2007)中未有“绝缘电阻”相关要求。招标文件要求“所投电梯智慧管理系统需具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符合《GB4793.1-2007》关于抗电强度,接触电流,绝缘电阻要求报告”,本身存在不明确或存在歧义、矛盾,评标过程中,应作对供应商而非采购人有利的解释。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确认“这部分评分标准存在不够详尽的小瑕疵”“该评分项一致给2分”。故,对被投诉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彭埠街道办事处和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主张“检验报告不包含绝缘电阻”“应扣除两分”,不予支持。据此,投诉关于“质疑答复函第2点关于我司提供检测报告中不含“绝缘电阻”这一内容的说法不成立”的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六、本机关决定

综上,投诉人关于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彭埠街道办事处彭埠街道回迁安置房小区智慧电梯电动车阻拦系统安装项目(编号:JACG-2022008)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重新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上城区财政局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