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局查证,认定违法嫌疑人冯学成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其无法到案导致无法履行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本局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本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