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上城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实施意见(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           杭州市上城区财政局

2023年2月27日


上城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实施意见(修订稿)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基层运行新机制,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财社〔2017〕63号)精神,结合我区基层医疗机构投入和运营实际,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存量调整与增量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严格落实政府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责任,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推进购买服务,探索建立专项补助与付费购买相结合、资金补偿与服务绩效相挂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新机制,有效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我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主要内容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补偿机制改革后,建设发展等非经常性支出主要由财政专项安排,其中包括:

1.建设发展支出专项补助

建设发展支出包括基本建设(含修缮)、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和人员培养培训及社区卫生服务医疗用房租赁补贴等专项支出,按照“核定计划、专项补助、专款专用”的方式进行管理,由财政部门按一定金额专项补助。大型建设维修项目应提前规划,规范项目立项,编制年度预算。

2.人员基本保障补助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给予基本保障。编内人员补助基本工资和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的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部分;编外人员按在职缺编人数基数安排,补助基本工资和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的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对离休人员离休金、津贴补贴、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退休人员补贴和遗属补助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人员基本保障补助资金根据政策调整、经济发展和社保保险缴费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确保保障到位。

3.政府购买重大公共卫生等服务

对政府下达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对口支援任务等指令性工作,政府按定项定额购买的办法给予补偿。国家或省、市有统一规定补偿标准的,原则上按规定标准执行;没有统一规定标准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科学测算成本后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4.政府购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家庭医生在为签约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之外,按照签约服务全人、全程健康管理要求,开展签订协议、健康咨询和对签约居民健康状况进行了解、干预、评估、管理,以及协调转诊、随访等服务所需成本,由签约服务费予以补偿。签约服务费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上半年拨付年度预算经费的80%,其余20%经费于年终结合签约服务考核一次性调整下达拨付。

(二)日常运行等经常性支出主要通过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由政府或医保(个人)按标准付费购买,其中包括:

1.医保(个人)购买基本医疗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服务项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医保基金和患者个人按规定的支付标准付费购买。根据居民健康需求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需要,结合实际开展家庭病床、出诊、家庭巡诊等服务,医疗服务购买价格按市物价局出台的服务价格执行。医保(个人)购买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缴入财政非税专户,按照“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

2.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等服务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部分收费价格补偿不足的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统筹整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和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作为改革后政府购买服务的可用资金,采取政府付费购买方式给予补偿。纳入购买范围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在条件成熟后应转为全部由医保基金和患者个人付费购买。政府付费购买以标化工作当量确定的财政付费标准和服务数量为主要依据。在参照省市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确定购买服务项目,并根据每个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人力成本、资源消耗、风险和难度等因素,制定《上城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服务项目标化工作当量标准(2022版)》(见附件)。

确定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按照各项目标化工作当量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项目的实际服务,计算项目总工作当量。以信息化为依托对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核定政府购买服务付费金额的主要依据。根据当年度购买服务可用资金总量,确定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根据不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地理交通、综合能力、服务规模及城中村改造造成服务人口减少,以及承担政府职能的事业混岗人员等情况,设置一定的风险调节资金,进行分类调节。当项目成本增减、项目内容或医疗服务价格有变化时,应调整标化工作当量。

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服务资金在当年安排到位,次年第一季度按年度绩效评价考核结果进行清算,经绩效考核扣减的资金,可用于奖励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工作,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基层运行新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积极稳妥实施改革。

(二)完善配套政策。坚持补偿机制改革与提升服务能力、人事分配、药品供应等方面的改革统筹推进,在该方案出台实施后,各医疗单位要另行制订适合基层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新的绩效分配方案。着力推进基层信息化在服务监管和绩效评价中的作用,努力提升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增强改革成效。

(三)强化工作措施。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建立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目标考核机制,在规范开展项目服务的同时,要善于创新工作方式、创新服务项目,要善于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方法和措施,要善于总结工作经验,切实提高执行力,确保完成工作任务。同时,要加强舆论宣传,做好引导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推动改革创造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江干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实施意见(修订稿)》(江卫发〔2020〕9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城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基本服务项目标化工作当量标准


附件

上城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基本服务项目标化工作当量标准

标化工作当量:指以1个人次普通门诊的工作量(15分钟)为1个标准当量值。在此基础上根据每个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人力成本、资源消耗、风险和难度及我区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各服务项目的标化工作当量。

项目

分类

服务项目名称

子项目

名称

单位

标化工作当量

项目定义

数据

来源

数据统计口径及数量控制

1.基本医疗

1.基本医疗

1.1 门诊

1.1.1门(急)诊

人次

0.4

以门诊形式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及一般急症,主要包括:就诊患者的病史询问、体格检查、病情评估、告知与沟通、治疗处理、健康教育,书写完整门诊病历,录入患者健康档案。

医院管理信息系统

按照科室收费记录统计,一天内(0:00—24:00)同一科室就诊计1次,不同科室就诊累计计算。补偿数量

最高不超过年增长率10%。

1.1.2出(巡)诊

人次

5

以出诊形式到病人居住地提供相关诊疗服务,主要包括:病史询问、体格检查、病情评估、告知与沟通、治疗处理、转诊、健康教育,书写完整出诊记录。或对已经建立的家庭病床实行定期上门查房诊疗,及时做好诊疗计划的跟进、健康教育、告知与沟通,书写完整家庭病床病史及病程记录。

医院管理信息系统

按照收费项目为“出诊费”或“家庭病床巡诊费”的收费记录统计,一天内(0:00—24:00)同一医生出诊计1次,不同医生累计计算。以当天在岗工作的医生数量为控制指标,超出控制限额指标的,按照控制指标额计算。

1.2 住院

1.2.1住院床日

床日

3

常规查房诊疗、病情评估、告知与沟通、调整治疗、健康教育,书写完整住院病史及病程记录。

医院管理信息系统

即出院者实际占用床日,以出院结算日期为准统计住院天数,入出院只计算1日。

1.2.2家庭病床建床

6

对申请建立家庭病床的患者进行需求评估、告知与沟通、办理建床手续、签订家庭病床服务协议书、制定个体化家庭治疗计划、环境物品准备、实施健康教育,整理完整病史及病程记录、转诊或撤床。

医院管理

信息系统

按照诊疗类型为“家庭病床”的人次记录统计,建床到撤床一个周期计1人次。

1.3 双向转诊

1.3.1预约转诊(含上、下转)

人次

0.5

为需要上转的病人联系预约上级医院,办理转诊手续,病人如约就诊;接收上级医院下转到本单位的病人,办理接收手续。

预约转诊

平台

由下级机构预约转诊至上级机构就诊,按照转诊到位后上级医院诊疗记录统计。

1.4慢病长处方

1.4.1慢病长处方

人次

0.5

为签约居民开具慢病长处方。

医院管理信息系统

按照慢病长处方开具的记录统计,开具1次计1人次。

1.5健康处方

1.5.1健康处方

人次

0.1

为慢病居民开具健康处方,并为居民进行解读。

健康处方管理系统

按照健康处方浏览次数权重0.3、打印次数权重0.7并结合使用效果进行统计,总数量不超过慢病管理人数。

2.基本公共卫生

2.基本公共卫生

2.基本公共卫生

2.基本公共卫生

2.基本公共卫生

2.基本公共卫生

2.1 健康档案

2.1.1新建健康档案

2

通过就诊、体检、入户调查等方式新建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健康体检、健康评价、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健康档案

系统

按照当年新建健康档案记录统计,根据网格地址来区分建档单位。结合往年报表,按实际建档数计算。

2.2 预防接种

2.2.1预防接种

针次

3

按要求开展预防接种服务,包括通知、预检、登记(核实、告知)、接种、留观和统计;每次完成接种后,将接种日期、接种部位、疫苗批号、接种单位、接种医生等内容登记到儿童预防接种证中,并录入预防接种管理系统;按要求完成辖区重点人群免费疫苗工作,受种对象信息及接种记录录入预防接种管理系统;定期开展辖区流动儿童摸底调查,及时进行补证和/或补种;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包括及时上报、一般反应处理和协助调查诊断。

预防接种

管理系统

按照当年儿童免疫规划疫苗及重点人群免费疫苗接种记录统计。

2.2.2预防接种建卡

0.5

为辖区内居住满3个月0—6岁儿童以及免费接种疫苗的受种对象建立预防接种证/卡,每半年对辖区接种卡进行一次核查整理。

预防接种

系统

按照当年新建立的儿童和重点人群(免费疫苗)预防接种档案统计。

2.3 儿童保健

2.3.1新生儿上门访视

人次

2

上门家庭访视,了解出生情况、预防接种、新生儿疾病筛查情况,询问观察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脐部等情况,进行测量体温、心肺听诊、腹部触诊等检查,给予健康指导,记入婴幼儿保健册,录入儿童保健信息系统。

妇幼保健

信息系统

按照当年填有的《新生儿访视记录表》的人数计算。

2.3.2新生儿保健建册

人次

3

对满月新生儿建立儿童保健册,进行问诊、体格检查、发育评估,给予健康指导,并记入婴幼儿保健册,录入儿童保健信息系统。

妇幼保健

信息系统

按照当年新建立的婴幼儿保健档案统计。

2.3.3 0—3岁儿童健康管理

人次

2.5

1.3、6、8、12、18、24、30、36月龄各1次。询问喂养、患病等情况,进行体格检查及发育评估,给予健康指导,6—8、18、30月龄各进行1次血常规检测,6、12、24、36月龄采用行为测听法进行听力筛查,0-3岁儿童按年龄段进行眼保健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并记入婴幼儿保健册,录入儿童保健信息系统。

2. 对成长驿站和托育机构开展卫生保健检查与指导,对婴幼儿营养与喂养、生长发育、心理行为等开展健康宣教,对托育机构进行专业指导和咨询服务。

妇幼保健

信息系统

按照当年0—3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的次数统计。按要求对成长驿站和托育机构开展服务的次数统计(手工)。

2.3.4 4—6岁儿童健康管理

人次

2

每年1次。询问膳食、患病等情况,进行体格检查、血常规检测、视力筛查及发育评估,给予健康指导,并记入儿童保健册,录入儿童保健信息系统。

托幼机构儿童健康检查报表

按照幼儿园在园儿童每年一次定期体检实检人数统计。

2.3.5高危儿、营养性疾病患儿管理

4

筛查出高危儿、营养性疾病患儿,建立管理专案,增加随访次数,给予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和指导,必要时转上级机构,生长发育正常、症状体征减轻或消失时结案,同时做好记录,录入儿童保健信息系统。

妇幼保健

信息系统

按照当年高危儿、营养性疾病患儿管理人数统计。

2.4 孕产妇保健

2.4.1早孕建册

人次

8

对怀孕妇女在孕13周前建立孕产妇保健册,进行问诊、体检、化验和辅助检查,给予卫生、心理、营养、产前筛查和避免畸胎因素等健康指导,并记入孕产妇保健册,录入孕产妇保健信息系统。

妇幼保健

信息系统

按照当年新建立的孕产妇保健档案统计。

2.4.2产前检查

人次

3

根据服务规范要求在孕16—20、21—24、28—36、37—40周各检查一次,进行问诊、一般体检、产科检查及必要的辅助检查,按规定进行产前筛查、孕期糖尿病筛查和高危孕妇筛查等,有异常情况者和高危孕妇增加检查次数,给予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和转诊,检查情况记入孕产妇保健册,录入孕产妇保健信息系统。

妇幼保健

信息系统

按照当年产前检查记录的人次数统计,人次数以建卡孕产妇总人数×8次为限。

2.4.3产后访视

人次

5

产妇分娩出院后7天内到产妇家中访视1次,进行问诊,测量血压、体温,检查乳房和子宫复旧情况,给予卫生、营养、康复及母乳喂养、新生儿护理等指导,访视情况记入孕产妇保健册,录入孕产妇保健信息系统。

妇幼保健

信息系统

按照当年产后访视记录统计。

2.4.4产后42天检查

人次

1.5

进行问诊,测量血压、体温、体重,检查乳房和子宫复旧情况,给予产后康复等健康指导,并记入孕产妇保健册,录入孕产妇保健信息系统。

妇幼保健

信息系统

按照当年产后42天健康检查记录统计。

2.4.5高危孕产妇管理

4

对筛查发现的高危孕产妇进行高危评定,做好高危标识、报告和专案登记,落实分级随访管理,对高危因素复杂或病情严重者,及时转诊至上级机构诊治,并做好追踪了解转归,产后42天检查时按高危因素进行复查并予结案。

妇幼保健

信息系统

按照当年结案的高危孕产妇人数统计,除去管理不合格人数。

2.5 老年人健康管理

2.5.1老年人健康管理

7.5

每年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询问生活方式、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导,按要求完成老年人健康服务相关项目。

健康档案

系统

按照建有老年人管理专案、且有当年《老年人健康检查》和《健康管理登记表》的人数统计,除去健康检查和健康管理登记表不合格(空项、缺项、错项≥3项,缺血压、血糖任1项,缺健康评价)的人数。可以按老年人健康管理专案建档总数×老年人抽查规范管理率计算。

2.6 高血压患者管理

2.6.1高血压健康管理

人次

2

加强高危人群疾病筛查,通过体检、随访、建档等途径检出高血压患者,纳入健康管理,并按分级管理要求进行随访、体检、评估、干预、双向转诊和健康指导。分级管理要求:健康体检每年1次,随访一级每年4次、二级每年6次、三级每年12次。管理情况记入健康档案。

健康档案

系统

按照高血压患者管理专案中当年填有《高血压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的人次数统计。除去随访记录表不合格(空项、缺项、错项≥2项,血压值未填、连续2次血压未控制未建议转诊)的人次数,一级、二级、三级随访人次数分别统计,数量控制以一级管理专案建档人数×4次,二级管理专案建档人数×6次,三级管理专案建档人数×12次计算为限。

2.7 糖尿病患者管理

2.7.1糖尿病健康管理

人次

2.75

加强高危人群疾病筛查,通过门诊、体检、随访、建档等途径检出糖尿病患者,纳入健康管理,并按分级管理要求进行随访、体检、评估、干预、双向转诊和健康指导。分级管理要求:健康体检每年1次,随访常规管理每3个月1次、强化管理每1个月1次。管理情况记入健康档案。

健康档案

系统

按照糖尿病患者管理专案中当年填有《糖尿病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的人次数统计,除去随访记录表不合格(空项、缺项、错项≥2项,血糖值未填,连续2次血糖未控制未建议转诊)的人数。常规管理、强化管理随访人次数分别统计。数量控制上按常规管理专案建档人数×4次、强化管理专案建档人数×12次计算为限。

2.8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2.8.1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人次

9.9

开展应急排查及定期社区摸底排查,发现疑似病人送上级机构诊断复核,确诊患者纳入健康管理,并按规范管理要求进行随访、体检、评估、干预、双向转诊、应急处置、监护人教育、动员纳管等工作。管理要求:体检每年1次,根据严重精神障碍管理要求开展日常随访,病情不稳定患者,每14天落实一次随访,病情基本稳定患者,每30天落实一次随访,病情稳定患者,每90天落实一次随访。

严重精神

障碍患者

管理系统

日常随访,应急排查,应急处置,出院随访均应录入管理档案。按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档案中当年填有随访服务记录的次数统计,除去随访记录不合格(空项、缺项、错项≥4项)的次数。数量控制上,日常随访不稳定患者×26次、基本稳定患者×12次、稳定患者×4次计算为限,患者病情状态按照实际情况调整。

5

开展精神卫生免费服药门诊随访,具体包括患者综合病情评估、危险性评估、社会功能状况、精神症状评估、躯体情况评估及抗精神病药物调整、相关辅助检查等工作。

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

按照上城区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中当年填有《精卫免服报表》的门诊人数统计。

2.9 中医药健康管理

2.9.1 65岁以上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

2

每年1次,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要求有体质辨识表和辨识结果,并记入健康档案。

健康档案

系统

按照老年人管理专案中当年填有《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的人数统计。

2.9.2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

人次

0.4

对6、12、18、24、30、36月龄儿童家长进行儿童中医药保健指导,包括中医饮食起居调养和摩腹、捏脊、穴位按揉方法指导,做好指导记录,条件具备时录入儿童保健信息系统。

妇幼保健

信息系统

按照儿童健康管理档案(儿童保健册)中当年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的人次数统计。0岁、1岁、2岁、3岁组分别统计。人次数以0岁组人数×1次;1岁、2岁组人数×2次;3岁组人数×1次计算为限。

2.10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处置

2.10.1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人口数

0.08

协助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排查、收集和提供风险信息;规范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登记、报告;做好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包括病人救治和管理、流行病学调查和随访、密切接触者管理、疫点处理、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宣传教育等。


按上一年度公安人口数据资料辖区内常住人口数计算。

2.11健康教育

2.11.1健康教育

次数

2.5

提供健康教育资料,每个机构每年不少于12种印刷资料和6种影像资料,按15权重值计算;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每年至少6期,按15权重值计算;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服务,每年至少9次,按50权重值计算;举办健康知识讲座,每年至少12次,按50权重值计算;结合门诊、访视等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按0.005权重值计算。

健康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按照健康教育工作数据统计。

2.12卫生监督协管

2.12.1卫生监督协管

次数

12

根据卫生协管信息覆盖率100%要求,对职业病、饮用水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等事件及线索进行信息报告;对辖区内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实地巡查每季各1次。

卫生监督协管信息系统

按照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数据统计。

2.13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2.13.1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

人次

1.5

对有结核病可疑症状的就诊居民,在鉴别诊断的基础上,填写转诊单,转诊到肺结核定点医院进行进一步诊治,并于一周内电话随访,核实与督促其及时就诊。

肺结核病

管理系统

按照当年转诊到位、在定点医院就诊人次数统计。

2.13.2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

人次

5

对确诊为肺结核的患者,在接到确诊和管理通知单后72小时内进行第一次入户访视,按规范填写记录表单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并建立专案。按督导要求进行督导服药、随访追踪、分类干预、健康指导和结案评估。随访情况及时记录,纳入健康档案。

肺结核病

管理系统

按随访记录人次数统计,以新发涂阳、涂阴患者1人10次,复治涂阳患者1人12次,结核性胸膜炎1人16次,耐药患者1人30次为限。

3.新冠疫情防控

3.1 医学观察

3.1.1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人次

1.5

基层医务人员对实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开展日常健康监测,做好医疗垃圾处置指导,提供健康教育、心理咨询等健康服务。

疫情防控系统

按照实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次数统计

3.1.2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床位/天

1

基层医务人员按要求在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开展医疗防疫保障工作,落实封闭式管理与健康监测服务,提供每日健康巡查和必要的医疗服务,定时对医学观察对象开展心理健康状况评估,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人文关怀、精神抚慰及闭环转运等服务。

疫情防控系统

按照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实有床位数计算当量

3.1.3发热患者闭环管理

人次

0.5

对就诊的发热门诊(发热诊室)病人,每日电话随访追踪发热等症状患者,至体温正常且无症状 后结束闭环。

当地信息系统或手工统计

按实际管理人次数进行统计

3.2 上门服务

3.2.1上门服务

人次

2.5

携带个人防护用品和设备,赶赴居民所在地,上门对居家隔离人员进行核酸采样、送药服务等, 包括信息登记、数据整理、交通等。

疫情防控系  统、浙江省全员新冠病毒核 酸检测平台

按实际上门服务人次数进行统计

3.3 网格 化巡查

3.3.1医疗机构网格化巡查

家次

3

基层医务人员对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含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网格 化巡查全覆盖,巡查内容包括医疗机构预检分诊、违规接诊、院感防护、医疗废弃物处置等情 况,巡查信息录入系统。

卫生健康部门

按实际巡查家次数进行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