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依据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组织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暂时保留)、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为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2023年8月31日以前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清理范围、内容和程序

(一)清理范围。2023年8月31日以前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与现行法律、 法规、 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或者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以及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程序。一是通过门户网站公开了纳入清理范围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清理建议;二是充分征求了区级有关实施单位的意见;三是清理结果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核、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清理结果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区政府同意,决定继续有效的38件,暂时保留及时予以修改的5件,宣布失效的5件,予以废止的51件。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区司法局
       解读人:叶昕
       联系方式:0571-89500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