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杭州艾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孟祥

住所:杭州市上城区艮山东路180号天达大厦一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20年7月7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HYRMH4G

2022年10月,我局接到徐红梅投诉,反映杭州艾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事实情况:杭州艾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拖欠徐红梅工资4500元、拖欠文若兰工资5936元,未按规定为徐红梅办理2022年7月至9月社会保险登记、文若兰2022年8月至9月社会保险登记,未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该证据由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供,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授权委托书》原件,该证据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委托童旻翔代表当事人配合劳动监察部门调查的事实。

3.《童旻翔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原件,该证据由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供,证明当事人拖欠徐红梅工资4500元、拖欠文若兰工资5936元,未按规定为徐红梅办理2022年7月至9月社会保险登记、文若兰2022年8月至9月社会保险登记,未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11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上人社监处告字[2022]081号),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理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等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作出行政处理如下:

自送达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红梅工资4500元、文若兰工资5936元,为徐红梅办理2022年7月至9月社会保险登记、为文若兰办理2022年8月至9月社会保险登记,向徐红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6065.21元、向文若兰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499.99元。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局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