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杭政〔2015〕67号)、《杭州市上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上政函〔2022〕2号)等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上城区金融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一、下列事项列入我办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一)推动全区金融业改革发展及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重大决定;

(二)编制金融行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

(三)制定和调整推进或者深化地方金融组织体系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我区地方金融发展、金融风险防范处置领域的重大公众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参与制定本区金融产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等事项;

(六)本办出台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或废止;

(七)其他涉及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的重大事项。

二、下列事项不列入我办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一)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二)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决策事项;

(三)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四)应当由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决策的事项;

(五)其他不应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