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及其危害,规范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在本行政辖区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突然发生的事故,包括以下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一)电梯困人故障或由于剪切、坠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二)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三)锅炉爆炸事故;

(四)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泄漏、爆炸事故;

(五)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六)场(厂)内机动车因设备故障或操作失误等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第三条 本预案所涉及的事故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四条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贯彻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设立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各街道(管委会)、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生态环境上城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第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成立以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特种设备专家组成员任组员的事故应急处置小组,其职责为指导和督促企业制定、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和开展演练,掌握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隐患,接受特种设备的事故报告,提出应急救援建议,参加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一)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三)重点工业企业使用的特种设备;

(四)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第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二)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三)及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四)及时办理使用登记,保证特种设备登记率达100%;

(五)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100%;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七)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100%。

第九条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该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一)化工企业爆炸、火灾事故;

(二)地震;

(三)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四)其它可能引发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第三章 应急响应

第十条 发生特种设备人员伤亡事故,启动本预案,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及有关部门报告;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并上报杭州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事故报告电话:0571-86985790。

第十二条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应急处置小组现场指导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二)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处理工作,协助事故处理领导小组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方案;

(三)针对事故可能引发的次生事故,提出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应急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对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基本情况进行初步评估,提出进一步处置方案。

(二)在不影响救援的前提下,积极介入对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及其相关设施事故状态的保护,严禁一切对事故现场的变动。

(三)根据发生事故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展开必要的技术分析,提出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有效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

(四)及时搜集和整理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

1.事故发生企业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检验合格证;

2.企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涉及事故特种设备检验报告;

4.有关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记录;

5.企业特种设备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6.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记录;

7.设备三个月内的,特别是事故发生前一周内的操作记录和巡查记录;

8.与事故发生企业特种设备有关的安全监察指令书;

9.涉及事故的特种设备所在工程的所有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五条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预案,组织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

第十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一)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二)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三)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四)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五)紧急疏散人员已恢复正常生活。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成立特种设备专家组。专家组定期召开会议,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和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保障,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相关人员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素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九条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或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测,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一)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按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

(二)需要对事故、受事故影响的设备和事故现场环境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试验及鉴定时,由事故调查组确定与事故各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负责;

(三)事故调查组按照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