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城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修订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和《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精神,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助〔2018〕7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7〕53号)、《杭州市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杭医保〔2020〕69 号)、《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困难人员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资助标准的请示》(杭医保〔2021〕8号)的批复,以及《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城区民生政策目录〉的通知》(上政函〔2022〕6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如何对临时救助进行定义?

答:临时救助是指家庭或者个人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经各类救助、赔偿后生活仍有困难,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

三、上城区临时救助对象有哪些?

答:1.上城区户籍常住居民;

2.居住在上城区且困难发生在本市的,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外来人员、持有效护照的外籍人员

四、上城区临时救助包含哪些救助内容?

答:1.事前临时救助。

对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以下分别简称为”低保”“低边”和“特困”)的困难救助对象,免费参加杭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杭州市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西湖益联保”)。

2. 事中临时救助。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给予应急性、过渡性基本生活救助。

对上城区常住居民,因突发事件导致生活特别困难,在第三方责任认定过程中的,以及居住在本辖区、在本市内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困难或引起社会关注的,视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3. 事后临时救助。

对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儿童福利证》以及纳入街道、社区(村)级困难家庭范围的上城区户籍常住居民,符合临时救助范围的,按市临时救助优先、区临时救助兜底的救助程序给予救助。

对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经相关部门确认无法查找赔偿责任人或赔偿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的,根据灾害情况及困难程度给予临时救助。

对因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先救助医疗费中的自付、自理部分,再救助自费部分,一年内(对应持证周期)给予救助。

对给予临时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视困难程度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社会救助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提出申请;对政府各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特别困难或其它困难需求的,及时转介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针对性帮扶。

五、困难家庭如何申请上城区临时救助?

答:1.主动发现:依托区、街道、社区(村)三级网络组织,主动收集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各类媒体等转介的求助线索,主动核实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

2.申请受理:申请临时救助,应说明致困原因,按规定提交相关证件和意外伤害、疾病诊断、医疗费收据或医疗费用查询单等相关佐证材料,填写《上城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本辖区户籍常住居民、居住在本辖区,持《浙江省居住证》的外来人员或持有效护照的外籍人员,向所在地社区(村)提出救助申请;

六、如何向临时救助对象发放救助金?

答:通过审批的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次月10日前通过民生直达平台及时发放救助金;

遇到情况紧急,街道立即启动紧急救助程序,电话报告区民政同意后,通过临时救助周转备用金账户,直接发放到临时救助对象账号,确保24小时内救助到位。

       

        解读机关:区民政局

        解读人:陈双胜  邱昊波

        联系方式:0571-89500795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