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城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修订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21〕19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97号)、《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城区民生政策目录〉的通知》(上政函〔2022〕6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如何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进行定义?

答:残疾人两项补贴分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为了补助残疾人因残疾导致获取收入困难、生活费用额外增加,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础上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一项社会福利。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为了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确保残疾人得到基本照护,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用于照料服务的一项社会福利。

三、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享受对象有哪些?

答: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

具有上城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18-60周岁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

具有上城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其中,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根据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其他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四类。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补贴标准如何确定?

答: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400元,其他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确定,并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动态调整。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参照当地残疾人购买护理产品和护理服务等基本照护支出成本确定。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他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分为四档,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50元。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在医疗机构托养或长期康复治疗6个月以上的残疾人,分别为每人每月950元、750元、416.6元、75元。(其中: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1250元)。

五、残疾人如何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答:残疾人两项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残疾人按以下程序申领两项补贴:

1.申请。符合两项补贴的对象,可由本人、残疾人的监护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困难群众救助“一件事”或辖区内街道、社区(村)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街道、社区(村)收到申请后,通过“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录入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

3.初审。户籍地乡镇(街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时间),对申请人的资格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通过初审的报区级残联审核。

4.审核。区级残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转送区级民政部门审定。

5.审定。区级民政部门对转送的材料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如何向享受对象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答: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补贴。补贴资金由区民政局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至残疾人本人的银行帐户。经审核批准在机构托养的残疾人,经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同意,可依据机构托养审批手续、照护协议,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直接发放给提供照护服务的托养机构。

七、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如何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进行有效衔接?

答:一是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二是享受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三是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与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不得重复享受。四是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与养老服务补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看护补贴不得重复享受。五是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解读机关:区民政局

        解读人:陈双胜  邱昊波

        联系方式:0571-89500795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