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上市监清冒撤登〔2022〕14号

当事人:杭州光利光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2MA2B2LRL2T            

住所(住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光复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柴晓雄               

经本局查明,杭州光利光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2018年5月7日的登记过程中,其股东、监事系冒用余晓龙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备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余晓龙提交的举报单、现场笔录、余晓龙、贾建刚、金实所作的询问笔录、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杭明皓所〔2022〕文鉴字第67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定代表人柴晓雄电话录音等材料予以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杭州光利光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2018年5月7日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1日

备注:请你单位在本撤销决定书收到之日起十日内缴回(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