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代理记账行业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根据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决定联合开展全省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对代理记账机构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无证经营”行为

(一)工作重点。

整治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财政部门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行为(自由贸易试验区代理记账机构除外),督促相关代理记账机构及时整改,对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代理记账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工作安排。

1.汇总信息。市、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浙江省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获取截至2022年5月31日本地区取得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名单(以下简称许可名单);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汇总截至2022年5月31日本地区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含有“代理记账”字样的企业名单(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名单),并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营业执照名单中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日期、登记机关、法人姓名、联系方式、住所、是否在自贸区等有关信息(以上信息仅用于专项整治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此项工作7月31日前完成。

2.比对名单。市、县级财政部门将许可名单与营业执照名单进行比对,筛选出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许可证书的企业清单。此项工作8月15日前完成。

3.开展核查。市、县级财政部门核查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许可证书的企业清单中的企业,是否已开展代理记账业务,重点核查名称中含有“代理记账”“会计”“财务”“财税”“财会”等字样的企业。此项工作8月31日前完成。

4.组织检查。市、县级财政部门结合核查情况,确定无证经营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清单,开展专项检查。此项工作10月15日前完成。

5.处理处罚。市、县级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有关规定依法采取措施,对无证经营代理记账机构予以制止,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此项工作11月15日前完成。

6.工作报告。2022年12月1日前,县级财政部门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工作总结;2022年12月5日前,市级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汇总上报全市代理记账机构无证经营行为整治工作情况报告。

(三)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监管数据共享机制,通过“双告知”制度核对许可名单和营业执照名单,及时查处代理记账机构无证经营行为。

二、整治“虚假承诺”行为

(一)工作重点。

整治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的虚假承诺行为(自由贸易试验区代理记账机构除外),督促在资格申请时不符合承诺内容,或在执证经营期间未持续符合承诺内容的代理记账机构及时进行整改,对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代理记账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工作安排。

1.筛选名单。市、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浙江省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获取2021年1月1月至2022年5月31日本地区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并取得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名单(以下简称告知承诺名单)。此项工作7月31日前完成。

2.开展自查。市、县级财政部门通知告知承诺名单中的代理记账机构对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进行自查。自查重点为在资格申请时或在执证经营期间是否符合承诺内容,并向本地区财政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内部规范制定与实施、会计信息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并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此项工作8月31日前完成。

3.组织检查。市、县级财政部门结合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自查报告,确定检查清单,开展专项检查。此项工作10月15日前完成。

4.处理处罚。市、县级财政部门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有关规定对在资格申请时不符合承诺内容,或在执证经营期间未持续符合承诺内容的代理记账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改正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给予警告,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示。此项工作11月15日前完成。

5.工作报告。2022年12月1日前,县级财政部门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工作总结;2022年12月5日前,市级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汇总上报全市代理记账机构虚假承诺行为整治工作情况报告。

(三)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资格申请时的全覆盖例行检查、执证经营期间的“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按照前述整改和处罚程序,及时查处代理记账机构虚假承诺行为。

三、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周密抓好实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专项整治工作列入2022年度全省财政管理绩效考评重点内容。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级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按照专项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推动整治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级财政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及时总结整治工作成果和经验,加强部门间政策措施的衔接,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工作机制。

(三)加强信息报送。建立专项整治信息报送机制。县级财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整治工作进展和突出案例等情况报送级财政部门,级财政部门汇总整理后于每月28日前报送省财政。各地在整治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报告。

联系人:省财政厅会计处吴锦秋,联系电话:0571-87058439;省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处胡卫丽,联系电话:0571-89766077。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728      

 

 


 

抄送:

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284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