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1年4月,杭州市行政区划优化调整,撤销原上城区和原江干区,成立新上城区。原上城区和原江干区的街道社会工作站及社区特色社会工作室示范点建设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已经无法适应新上城区区情。新上城统一政策的制定,旨在根据国家、省、市政策要求,结合新上城实际,坚持上级政策的执行性、延续性和城区间政策的平衡性的原则,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共同富裕中的积极作用,全面推进我区街道社会工作站和社区社会工作室建设。

二、制定依据

本文件的制定主要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扎实推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的通知》(浙民慈〔2022〕80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慈善基地和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浙民慈〔2021〕187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浙民办〔2021〕166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的通知》(浙民慈〔2021〕34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首批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的通知》(浙民办〔2020〕77号)《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民政样板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杭民发〔2021〕122号)《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民发〔2021〕126号)等制定。我区根据工作实际,结合调研结果,制定相关文件。

三、基本内容

《上城区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社会工作站和社区社会工作室建设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是建设的指导思想。此部分对《实施意见》的指导思想、政策精神、基础支撑、背景意义进行了明确。

第二部分是建设的总体要求。此部分提出要以街道为主阵地建设社会工作站,发挥社会工作在基层民生保障、社会治理和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用5年左右时间打造完善具有上城特色的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模式,明确了目标和任务。

第三部分是建设的基本原则。此部分明确社会工作站(室)建设要立足实际需求、关切重点领域、发挥专业优势等三个原则,提出要从本地居民的社会服务需求出发,充分发挥专业平台作用,形成“一站一品牌、一社一特色”。

第四部分是建设的三大标准。一是要明确功能定位。街道社会工作站的定位是基层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提供平台、基层社会工作人才中枢平台和基层社会治理各方联动平台,主要探索“三嵌入三融合”资源整合、系统集成的发展路径。社区社会工作室的定位是一线专业服务的提供平台,主要探索“三立足三扎根”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发展模式。二是要建立服务场所,依托或整合街道现有平台资源进行建设,配置必要的功能室,对外悬挂明显标识。三是要配强工作力量,明确根据街道所辖社区数量实际配备专职持证社工3至5人,10个社区以下配备3人,10至19个配备4人,20个及以上配备5人,可通过自主运营和混合运营的方式开展服务,并可合理设立站长、副站长等管理层级,推动社会工作站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部分是建设的运营机制。文件明确了在推进社会工作站建设过程中打造品牌服务的四大支撑运营体系,其中包含了专业服务体系、社工督导体系、职业培育体系、项目发展体系等四个部分。

第六部分是建设的组织保障。此部分对《实施意见》的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经费保障、推进标准化建设、做好宣传示范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

四、制定程序

根据文件指示精神,起草单位自2022年1月份起着手推进的政策研究工作,至2022年6月份完成政策文件的统稿完善工作,具体过程如下:

(一)深入调研。1月、2月,起草单位组织人员研习国家及省、市的政策制度,梳理原上城、原江干两区的政策,进行政策对比及建议;多次走访街道社区深入探讨政策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细节问题,为起草相关文件奠定了基础。

(二)起草文件。3月,在前期调研工作和借鉴其他城区工作经验基础上,社区治理科起草了《上城区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社会工作站和社区社会工作室建设的实施意见》。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多次请示市民政局领导研讨相关政策,提高了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征求意见。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6月6日经向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收到区财政局、区教育局等单位的意见反馈,并研究修改完善。经法律顾问审查,以上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要求,合法有效,法律风险小。

(四)修改定稿。在区财政等相关部门以及各街道的共同努力和支持配合下,我局根据各方意见建议,对政策文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上城区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社会工作站和社区社会工作室建设的实施意见》送审稿。

解读机关:区民政局
      解读人:卢忠明
      联系方式:0571-89500813
    (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