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是切实落实省委巡视问题整改的重要举措,有助于进一步促进上城区完善制度建设,强化部门主体责任,扎紧篱笆、严堵漏洞,切实加强公款存放管理;二是区划调整后的客观需要,原两区的公款存放管理办法存在着细节差异,尚未完成整合;三是加强公款存放的内在要求,2021年省财政厅合并修订原有的制度、出台了新版的《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上城区原有的《管理办法》中有不相适应的条款需要修订。

二、制定依据

1.《中共浙江区委办公厅 浙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 号)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

3.《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浙财预执〔2021〕7号)

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48号)

三、适用范围

适用单位范围:区级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区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

适用资金范围: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参照单位范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兼任负责人的社会组织的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主要内容

(一)不适用情况

不适用资金范围:区财政局直接管理的财政专户资金和由财政部门代为管理的单位资金按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应缴财政款转为定期存款。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

不适用单位范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区级主管部门下属企业的公款存放管理参照区属国资监管企业公款存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定的特殊例外情形: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竞争性方式:

1.单一账户闲置资金量小于500万元的;

2.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3.开户银行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5年内,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5.经区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竞争性存放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明确遵循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

2.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三)关于明确规范操作流程和要求

1.开展主体。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由各区级主管部门自行或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统一开展招标,下属单位依据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应当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内容、代理权限和范围、双方权利义务、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委托代理期限、协议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

2.中介机构收费规定。

中介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本办法所称代理费用是指中介机构接受招标单位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布中标结果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除代理费用外,不得以保证金、招标文件费用、中标服务费等名义额外收取费用,代理费用不得与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规模挂钩。

3.制定存放计划。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现金流量预测机制,结合本单位现金收支特点,滚动测算未来一定期间的现金流量,并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制订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报送区级主管部门。区级主管部门依据报送的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拟定本部门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4.操作平台和公开网站。

应统一通过浙江政采云公款竞争性存放网上招标平台进行招投标,包括发布招标文件、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投标开标、专家评审、发布中标结果等。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区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单位名称、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时间及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招标文件相关利率及计结息要求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

5.存放期限。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保值增值的资金可适当延长存款期限,但不得超过5年。

6.参与金融机构条件。

参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在同城设有分支机构;

2)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3)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7.评审委员会规定。

公款竞争性存放应按规定建立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从政采云平台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8.评分指标规定。

公款竞争性存放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具体指标、分值权重及评分方法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48号)规定执行。

9.中标银行中标金额规定。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银行,并合理控制单家银行存款金额。

其中,单次招标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可选择1家中标银行;单次招标金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中标银行数量不少于2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60%;单次招标金额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之间的,中标银行数量不少于3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50%;单次招标金额1亿元以上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4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40%。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银行数量、中标银行具体资金分配方案、提前支取方案等事项,禁止在入围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

10.强化廉政建设。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当要求银行按照规定格式出具廉政承诺书。

11.公告时间规定。

应确保参与银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招标文件发布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发布更正公告或书面变更通知之日至投标截止的时间不得少于10日。

12.有效期和续存规定。

区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内,定期存款到期后可续存原中标银行,但需经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续存利率不低于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

13.强化资金效益。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统筹规划,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标的间歇期。确因特殊原因存在间歇期的,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在原存款开户银行进行七天通知存款,直至竞争性存放结果生效后按中标结果存放。

14.强化资金安全。

定期存款存放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收回定期存款,并有权拒绝其在以后2年内参与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

1)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2)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等级降低后低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标准,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3)进行不正当投标的;

4)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5)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的;

6)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15.意外情况处理。

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存续期内,发现公款竞争性存放存在非主观原因引起的评分错误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于定期存款到期后及时收回并重新组织招标。

(四)关于明确参与主体和相关部门职责、问责内容

1.区级主管部门职责。

区级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本部门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本部门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加强对下属单位公款存放的管理,定期对下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存放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区级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2.存款银行职责。

存款银行应加强对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资金的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不得以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

3.职能部门职责。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应制定完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加强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业务指导,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审计局结合国家审计项目实施,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监管要求和问责内容。

各监管部门在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公款存放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挠、隐瞒;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下,有关银行应配合提供受检查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存放及银行账户的资金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各监管部门在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违规行为,对应追究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和银行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区级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公款竞争性存放的;

2)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3)违反《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规定的;

4)其他违反公款存放管理规定的。

(五)其他

各区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统计分析机制,按要求向区财政局报送本部门公款存放管理情况。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上城区财政局

解读人:黄雪薇

联系方式:0571-86438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