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按照统一“制定计划、组织实施、汇总分析、结果利用”的原则,进一步改进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质效,强化闭环管理,增强监督抽检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和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现将任务分解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任务分解

(一)任务分配

1. 国家、省、市各级抽样任务。由业务科室统筹、各市场监管所具体实施。

2. 区本级抽样计划。全年计划抽检食品5300批次,分别由食品生产环节(含食品加工小作坊、保健食品生产企业)14批次、食品流通环节2836批次、餐饮环节2000批次、“你点我检”450批次组成。

本年度食用农产品抽检要求不少于2255批次:其中,食品流通环节1550批次、餐饮环节705批次。

3. 食品生产、食品流通等环节以及保健食品抽检任务,由食品生产流通科负责组织调配;食品餐饮环节抽检任务,由餐饮科负责组织调配;“你点我检”工作由食品安全协调科负责组织,食品生产流通科、餐饮科按计划开展,各所配合。(相关抽检任务分解详见附件1)

4. 我局大宗食品定点委托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杭州海润泰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各单位抽样检测任务分工(详见附件1)。

(二)工作指标

1. 各所合理安排工作进度,6月底前完成年抽检计划任务的65%;9月底前完成年抽检计划任务的90%,10月底前完成全年抽样任务。

2. 监督抽检的计划批次包含突发事件的应急,请各所预留年度抽检计划的10%,用于突发事件应急抽检。

3. 食品监督抽检问题发现率总体不低于3%,不合格产品上报率、核查处置率、检测信息公示率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率达100%。

4. 对食品生产企业抽检不少于2次/家/年,食品加工小作坊抽检不少于1次/家/年,要求在突出靶向性的基础上,点面兼顾,做到企业、品种和检测项目三个全覆盖。

5. 抽样检测的各项工作指标涉及市对区综合考评的,将列入对各科所的年度综合考评以及区政府对相应街道综合考评项目。 

二、工作要求

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工作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实行抽检分离,突出抽检重点、强化结果利用,重点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发现难、处置难等问题,进一步增强抽检监测的针对性、实效性,充分发挥抽检监测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作用。

(一)计划安排

1. 各科所要按照科学性、代表性要求,结合“三重”(即重大节日、重要时段、重点区域)的食品生产、消费特性,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方案,合理分工、各有侧重;对同一种类食品,要兼顾不同品牌、不同等级的抽检。加强对农贸市场、校园周边和蔬菜小门店的抽检批次,重点突出食用农产品,合理制定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计划,抽检范围应覆盖批发和零售,综合考虑食用农产品的来源渠道和种养殖模式、抽检的季节和品种、不同农产品的用药规律等因素,明确重点时段、重点品种、关键抽检指标和各项占比。

2. 着重突出抽检的靶向性。按照问题导向原则,对抽样现场发现疑似存在问题的样品,可直接抽取存疑样品(不随机抽样),并要以发现“两超一非”、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食品安全问题为首要目标,不断提高抽检效能。

3.“你点我检”工作方案。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对市场上有质量安全疑问的食品提出检测申请,并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征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村(社区)协管员、行风监督员和群众监督员等意见建议,根据样品代表性、检验可行性等确定食品检测产品目录和检验项目,按照程序组织开展好“你点我检”工作。

推荐目录具体见附件2。

(二)抽检重点

1. 菜篮子安全问题。针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过程全面开展监督抽检,对辖区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市场销售的豆芽菜中的沙星类,水产品中的呋喃唑酮类、沙星类、磺胺类,蔬菜、水果、畜禽肉、鲜蛋、水产品、奶等农产品中农(兽)药残留等抽检任务,每个所每月抽样数不少于2批次,且每个品种全年不少于2批次。

2. “三小”食品的安全问题。针对产品质量波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三小”行业(食品小作坊、小食品店(果蔬直营店)、小餐饮)生产经营的食品,要加大抽检比重,重点关注农贸市场、城乡接合部、校园周边和桶装饮用水配送点等自制自售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及桶装饮用水的监督抽检。对食品小作坊、小食品店(果蔬直营店)、小餐饮的抽检比例应大于年度抽检总批次的10%。

3. 集中就餐场所安全问题。针对学校、企业食堂等人员相对集中的就餐场所,开展专项抽检,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关注食堂使用量大、风险较高的食品原料(大米、面粉等)、自制面制品(馒头、包子、各式面点等)和食用农产品(畜禽肉、蔬菜、水果等)。重点检测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非法添加、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项目。同时针对学生餐供应的关键环节,对学生餐的安全性、营养性指标以及学生餐加工单位使用的食用植物油等原料开展监督抽检。

4.流量“网红”食品的安全问题。针对辖区关注度高的餐饮店、奶茶店、零食店等“网红”店,或网络热度高的食品品种开展抽检。结合大众点评、美团、口碑、抖音等APP社交平台推荐或排名,筛选“网红”门店和“网红”食品进行检查。不定期在辖区开展“网红”食品“你点我检”活动。对已经发现问题或问题产品的同类品种,及时加大抽检力度。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严格落实追溯管理机制,从源头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5. 定期梳理风险清单。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历史数据运用,通过梳理本区域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风险隐患清单和连续两年以上抽检不合格生产经营企业清单,用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数字平台,增强食品抽检和日常监管工作靶向性,避免出现监管盲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专家库和执法办案专家库,积极发挥专家在制定计划、调查研究、隐患分析等方面的作用,提高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科学性、针对性。

(三)全面推行抽检分离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除“应急抽检”和自行开展的“跟踪抽检”外,全部实行“抽检分离”。按照“组织抽样方不知道抽样人员、抽样人员不知道被抽样企业、抽样人员不知道送检机构、检验人员不知道样品所属企业,被抽样企业不知道承检机构”的“五不”要求,全力打造食品抽检全程“背靠背”管理模式。“抽检分离”任务全面推行“硬分离”模式,在“互联网+监管”执法平台随机确定抽样执法人员和被抽样企业或场所,由“执法人员+专业人员”开展抽样,食品承检机构负责检测。做好检管结合,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任务,应当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现场参与抽样并签字。

(四)严格规范处置

各后处理主办单位应严格按照闭合管理的要求,依法依规实施处置,重点做好以下六个方面:

1. 依法规范处置。各不合格食品处置主办单位要履职到位,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合格食品的生产经营者该立案的要立案、该处罚的要处罚、该移送的要移送,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使不合格食品处置能真正起到惩前毖后的效果。特别是要注重行刑衔接,对于检出添加非食用物质的情况,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加强不合格食品的产地通报和信息共享,切实落实食品抽检工作闭合要求。

2. 加强工作衔接。各不合格食品处置主办单位要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执法水平,切实做好应急风险防控及其后续监管工作,有效阻止不合格食品再次流入市场,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的扩散;督促企业找到导致不合格的真实原因,并有效落实整改,防止同类不合格现象的反复发生;实施动态监管,对多次发生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加严监管,特别是对一年内累计三次不合格的,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责令其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等。杜绝以罚代管等现象的发生。

3. 注重办理时效。各不合格食品处置主办单位办案过程要做到能快则快,对需协查或请示的疑难案件,应严格按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杜绝拖沓的工作作风,确保各项核查处置工作按期完成。

4. 及时警示约谈。对不合格情况严重的,在立案查处的同时,还要约谈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负责人,督促其深刻查找原因,消除安全隐患。

5. 关联信用惩戒。将监督抽检不合格记录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评价和荣誉评级管理相关联,对连续2次以上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将其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调高一级;对获评星级市场、品质超市等称号的,出现多次检测不合格情形的,视情给予警告,降级或摘牌处理。

6. 同步掌上办理。原国抽系统“核查处置”模块停用,所有不合格食品后处置任务需通过“浙政钉”—“核查处置掌上办”模块领取并操作。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启动工作,按照办理进度同步填报上传产品控制、处置结果等相关信息,收到报告90日内(国、省抽80日内)完成填报工作,关注审核状态,及时做好退修工作。

三、统计报表与信息发布

(一)及时公布信息

坚持“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谁组织、谁公布”“以公布不合格信息为重点”“以属地处置为主”四原则,积极稳妥推进监督抽检信息公示工作。

1. 食品、食用农产品信息与食用保健品信息分开发布,食品抽检信息按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统一通过官方途径进行公开。

2. 每月8日前公布上月监督抽检结果;每月15日前在被抽检社区、农贸市场的信息公示栏公布监督抽检结果;“三重”食品监督抽检结果在相应节令前1周公布。

3. 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要求,督促食品经营者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必须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在被抽检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

4. 要注重信息公布的程序及审核把关,重视信息发布前的风险研判和信息公布后的舆情监测,积极开展风险交流和答疑解惑;建立健全信息发布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机构以及信息发布舆情预判应对机制。

(二)按时统计报送

1. 食品安全抽样信息汇总及不合格处置信息实行月报制度,分别由各检测单位及各所在每月20日前向局相关科室报送,12月份抽检信息于12月10日前报送。不合格处置信息包括:立案审批表、案件移送函、送达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具体要求详见附件3、4。

2. 督促各检验机构及时完成全年食品安全检测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于当年12月10日前报送食品安全协调科。全年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要注重检测数据的综合利用和分析研究,以问题为导向,通过深入细致的分析研判,提炼出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加强改进的意见建议。

3. 在抽检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上级对口职能部门联系。有重大检验检测等信息,要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并抄报市食药安办。

四、规范检测秩序

(一)依法组织开展检测

各所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严格按照抽检程序,科学检测,确保监督抽检工作质量,在抽样时保留影像资料,并至少保存2年,必要时组织抽检考核。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

(二)严肃检测工作纪律

检测工作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

化,并做好样品交接工作。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三)强化监督评价

加强对监督抽检任务承检机构的考核评价,采取现场检查、盲样测试、报告检查等形式,对承检机构的检验能力及工作质量实施监督。对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检验质量问题的,应按监督抽检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存在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擅自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等,视情采取中止履行合同、暂停委托业务等惩戒措施。

(四)完善考核评价

将不合格食品发现率、核查处置完成率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率列为重要指标,纳入对科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对于工作布置不及时,工作进展未达到要求,报送数据不完整、前后矛盾,不合格处置不规范、该立案的不立案、该移送的不移送,不合格处置超期的单位,将按照年度绩效考评细则进行扣分。

附件:

1.2022年食品安全定量检测任务分配表;

2.抽检推荐目录;

3.2022年上城区食品安全抽样汇总表;

4.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情况统计表;

5.食品定点委托检验有关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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