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杭州吉慧企业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8NRRU4C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城时代广场3幢912室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企业变更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撤销杭州吉慧企业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9年4月29日、2019年12月18日的变更登记。

因通过其他方法无法送达,本局依法公告送达《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杭上冒四告字〔2022〕第24号)。本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杭上冒四告字〔2022〕第24号)

6.28吉慧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docx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