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统一规范管理,上城区公管办组织起草了《杭州市上城区产权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于2022年7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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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杭州市上城区产权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6月10日
杭州市上城区产权交易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城区产权交易行为,根据《浙江省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国资字〔2002〕129号)、《浙江省产权交易规则》(浙上市办〔2003〕7号)、《浙江省国有产权转让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浙国资发〔2006〕1号)、《杭州市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上政办函〔2022〕15号)的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按照上城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在上城区区级交易平台进行的各类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产权交易是指有偿出让或者受让国有或集体产权的行为。国有或集体产权包括各类资产所有权以及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权利。
第四条 产权交易主体是指参与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受让方及产权交易中介机构。
(一)出让方是指将其拥有的产权转让给受让方的法人、经济实体、其他组织。
(二)受让方是指在产权交易活动中承受出让方产权的法人、经济实体、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产权交易中介机构是指具有相应资质并为产权交易活动提供评估、招标代理、拍卖等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是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全区产权交易工作。
区财政局(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是全区国有产权交易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依法管理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区发改经信局是全区村社集体产权交易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依法管理村社集体产权交易活动;无明确法定行政监督部门的产权交易活动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监督和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
区住建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产权交易相关管理工作。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城分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是上城区产权交易的区级平台,承担产权交易服务职能。
第六条 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潜在受让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产权交易活动。
第七条 在上城区区级交易平台交易的产权权属应当无争议,出让方应对转让标的具有完全、充分的处置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产权交易可采取公开竞价、协议转让以及法律规定的符合商业惯例的其他交易方式。其中公开竞价主要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等方式,是产权交易的主要方式。
第二章 一般程序
第九条 产权交易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标的评估;
(二)申请核准;
(三)发布信息;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五)交易组织;
(六)成交公示;
(七)合同签订;
(八)资料归档。
第十条 标的评估。申请进场交易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产权交易的价格应以不低于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价值作为出让底价,凡低于评估价值的,出让方必须报相关监督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申请核准。申请在区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出让方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二)出让产权的有效归属证明(产权证、移交协议等有关证明材料);
(三)中介机构评估报告;
(四)相关监督部门的批准文件及产权所有者(如股东会)同意产权出让的决议等进场交易相关决策文件;
(五)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材料应确保真实、有效、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及时补齐。
第十二条 发布信息。公开竞价的产权交易应当由出让方在指定媒体发布信息公告,并委托区交易中心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发布。出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由出让方委托区交易中心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十三条 报名与资格审查。设置报名的,报名后由出让方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交易组织。出让人根据项目的特点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进场交易,鼓励使用电子化平台交易。
(一)采取拍卖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采取公开招标的,应在申请核准时说明理由,且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采取协议转让的,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成交公示。成交候选人确定后,出让人应当委托区交易中心在原交易信息发布载体上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期不得少于3日,最后1日是法定节假日的,相应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受让方应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交易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与出让方签订书面产权交易合同,支付产权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用等。
第十七条 资料归档。出让方和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对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档案留档保存。
第三章 拍卖和网络竞价
第十八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公开竞价的形式,由出价最高者受让的交易方式。
第十九条 应委托具有相应拍卖经营许可的拍卖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的实际特点和需求编制拍卖文件。网络竞价可自行编制或委托拍卖机构编制竞价文件。
以拍卖公告或竞价公告形式对外发布交易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7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拍卖由拍卖机构委派拍卖师主持,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一条 拍卖一般采用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的,该应价不发生效力,由拍卖师停止标的的拍卖;竞买人的最高应价达到或超过保留价的,经拍卖师落槌确认后成交。拍卖成交后,买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网络竞价一般采用增价的方式,竞买人根据竞价流程,在规定时间参与相关项目的网络竞价,在限定时间内提交最高应价的竞买人作为成交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拍卖报名截止时间后,无人竞买的,或者竞买人为1人及以上但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的,应当重新组织拍卖或改变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截止时间后,无人竞价的,应当重新组织网络竞价或改变交易方式。
第四章 公开招标
第二十三条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标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委托项目的实际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由出让方确认,以招标公告的形式对外发布。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应当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招标文件确定的转让标的挂牌价格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六条 公开招标的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即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资信、技术等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总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 投标截止时间后,有效投标人不足3人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或改变交易方式。
第二十八条 中标人或招标人如拒签产权交易合同视作违约处理,违约方应向对方和招标代理机构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不超过中标金额的百分之五。
第五章 协议转让
第二十九条 协议转让是指产权交易双方通过洽谈、协商以及协议等形式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三十条 在满足出让方所有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可将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作为成交备选人。
第三十一条 经相关监督部门批准同意的协议转让,协议价不得低于评估价值,出让方与成交备选人达成一致后进行合同签订。
第六章 中介机构
第三十二条 出让人可通过区小额便利店择优选择中介机构,进行区产权交易的中介机构应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及区公管办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机构的服务范围包括:评估标的价值、拟订交易方案、编制交易文件、组织现场踏勘、主持交易活动、草拟交易合同、整理汇总交易材料、处理交易异议等。
第三十四条 采用公开竞价的,在交易文件中应约定中介机构佣金比例或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标准和支付人。未成交的,中介机构可以向出让方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中介机构可以向出让方收取为公开竞价支出的合理费用。
向受让方收取的拍卖佣金原则上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的百分之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合理计取。
第七章 交易中止、终止、无效
第三十五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相关政策要求中止交易:
(一)出让方、受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出异议尚未裁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转让暂不能进行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相关政策要求终止交易: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的行政执法机关确认出让方对其委托出让的产权无处分权而发出终止转让书面通知的;
(二)产权实物灭失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无效: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
(二)出让方或受让方不具备出受让资格的;
(三)出让人以买方的身份或者委托他人受让自己出让的国有产权的;
(四)交易当事人恶意串通故意操纵交易价格的;
(五)未经审批擅自转让的。
(六)应进场交易的但在区级交易平台之外进行产权交易的。
第八章 争议处理和监管
第三十八条 对产权交易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向出让方或其授权委托的中介机构质疑,或依法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相关单位、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对有关质疑、投诉进行处理。
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交易文件要求支付履约保证金或者成交款的,应承担如下责任:
(一)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用于补偿出让方损失,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出让方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二)采用其他交易方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对出让方作出相应经济赔偿。
第四十条 区公管办、区财政局、区发改经信局等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参加产权交易的各方主体、评审专家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的,各单位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相关监督部门以及区纪检监察组织等。
第四十一条 产权交易批准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江干区产权交易规则》(江政办发〔2015〕4号)、《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公开招租实施细则》(上行审办〔2015〕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