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规范望江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街道工作实际,制定望江街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具体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社会保障、卫生、教育、安全生产等民生领域和环境保护、资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三)、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涉及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重大公共政策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事项;

(六)、其他涉及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的重大事项;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街道管理、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