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目的和必要性

文物是灿烂文明传承中积淀的精华,是国家象征、民族记忆的情感依托和物质载体,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厚土壤,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和自然资源。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使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对于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上城区历史文化悠久,文物资源丰富,坐拥大运河、南宋临安城等文化标识,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点)及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录点数量众多,传承和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是全区义不容辞的责任。各部门、各街道、各文物保护单位(点)等要充分认清新时期加强文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聚焦破解文物保护工作重点痛点难点,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

二、征求意见情况

为高质量做好《实施意见》编制工作,起草工作组通过前期调研,与相关部门登门衔接,组织座谈研讨,同时借鉴参考拱墅、余杭等周边兄弟城区的好做法,为《实施意见》编制奠定良好基础。文件起草过程中,我局组织了专家论证会,在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后,提交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征求意见及合法性审核过程中共收到18条意见建议,经过充分的讨论协商,均已达成一致意见。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制度

实施意见的主要制度(一)——主要任务

1、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第八条第二、三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因此,《实施意见》将文物管理明确为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也更有利于文物的保护工作。

2、夯实部门监管责任。

解读:

《文物保护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据此,《实施意见》中该部分内容的表述,符合《文物保护法》的上述法条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有法可依,且也是其应尽的法定职责。

3、落实使用单位直接责任。

解读: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因此,本项规定的内容,即为上述法条的具体展开与落实;为文保工作在我区的具体责任人的落实,予以了明确。

4、强化文物安全监管能力。

解读:

《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本条是对上述相关法条的扩展措施的落实,相关规定的依法出台,更有利于我区文物保护工作的具体开展与实施。

5、提高文物行政执法水平。

解读:

《文物保护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法律规定,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分别具有文物保护的职责与处罚权力,如何有效地打击涉及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摆在我们各执法主体的一道难题。提高执法水平,完善综合执法能力,是文物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6、加强城市建设文物保护力度。

解读:

《文物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不应将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相对立与矛盾,本条依法将该两者作了有机的结合,将更有利于我区的文物保护工作与经济建设工作齐头并进。

7、推进文物科学活化利用。

解读:

《文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第十一条规定:“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只有依法、有效、科学地利用我区的现有文物资源,才能打造上城文物旅游品牌。

8、引导文物保护社会参与。

解读:

《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倡导每个公民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这一法律精神,利用各种渠道、各种手段、各种方式,大力宣传文保知识,强化文保意识。

实施意见的主要制度(二)——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保障。

解读:

《文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本条规定的组织架构的落实有法可依,该委员会的成立将大大加强我区的文保重视程度,并努力将我区的文保工作上升到全市的新高地。

2、强化政策保障。

解读:

《文物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强有力的财政支持是文保工作的有力的经济保障;各类人才的培养与建设,更是文保工作软实力的体现,两者有机结合,方能彻底保障我区文保工作的进一步提升。

3、加强考核监督。

解读:

《文物保护法》第七章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九条等相关法条。

任何工作都需要有考核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的落实。本条内容将相应的考核目标相对具有具体化,具有实际操作的确定性。且依法有据。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正本)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8〕68号)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上城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文物局)

解读人:施云姝

联系电话:0571-8701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