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城管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管系统工程抢修项目的应急处置认定标准、管理流程、验收检查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城管系统应急抢修工程认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5月25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杭州市城管系统应急抢修工程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高效率履行杭州市城市管理局行业监管职责,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应急抢修工作机制,规范认定处置流程,保证应急抢修工程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杭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杭州市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杭州市城市道路路面塌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工作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出资的应急抢修工程的确定、实施、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应急抢修范围包括已完成验收移交,纳入长效管理范围并有市级资金匹配的市政、河道及其附属设施。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相关附属设施,城市河道闸泵站、河岸驳坎以及相关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抢修工程,是指由突发事件(按照《杭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明确的突发事件)或其它不可抗因素引发,对设施安全运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影响,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必须迅速通过抢险救灾等方式采取紧急应对措施以减轻损失或者防止危害扩大的工程,或者因应对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必须在短期内完成的抢险救灾工程,包括建设工程和其他处置措施。应急抢修工程的认定标准具体包括:

(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设施主体结构损坏等,严重影响主体功能运行的抢修工程;

(二)经第三方检测评估,随时可能发生事故并影响设施安全运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等,明确要求紧急处置的抢修工程;

(三)车、船撞击等意外事故引起的,严重影响设施安全运行、行洪排涝等的抢修工程;

(四)因建设、养护运营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责任主体原因引起的深基坑、地下空间建设、管道破损、路面塌陷、机电设备功能性损坏,从而严重影响桥梁、隧道、下穿道等设施安全运行的抢修工程;

(五)河岸驳坎、围栏、亲水平台、廊亭、闸泵站、应急指挥平台关键核心设备及其他河道附属设施由于其它意外事故等引起的塌陷、破损、滑移、沉降、淤积、故障等,严重影响河道通航、配水、行洪、应急指挥等正常运行,或者对周边构筑物、车辆、人员安全构成较大危险必须采取措施的抢修工程;

(六)其他原因引发或者为应对突发事件必须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应急抢修工程:

(一)可以纳入常规养护及年度修缮计划的;

(二)尚未发生但可以预见的非特别严重的设施危害,通过正常招投标处置流程能消除的。

第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设施所属责任单位,市管设施为所属市级管理中心,市属区管设施和市级资金匹配的区管设施为属地城市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约定的时限要求,根据工作职责,互相支持、配合,协同实施本办法,确保应急抢修工程得到高效、快速、妥善处理。

第二章  认定处置

第六条 应急抢修工程认定处置流程如下:

(一)临时处置

由于突发事件或其它原因导致损坏的,养护、运营单位应在发现事故后立即向设施所属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上报(报送时间要求:半小时内口头报送,两小时内书面报送。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影响范围及程度等),及时做好现场的安全警示和维护,如有险情出现或可能出现险情的应在第一时间组织应急队伍赶赴现场抢险救援。若事故由责任单位日常巡查发现,则立即通知运营、养护单位赶赴现场做好安全维护。

责任单位在日常巡查发现或接到养护、运营单位报告后,应第一时间组织技术小组(专业检测单位)对损坏设施进行检测评价和事故原因分析,并出具检测报告,必要时邀请业内专家参加评估并出具书面意见,认为可能危及安全的,应进一步加强现场围护、做好人员疏散隔离等安全保障工作,并协调交警、港航等部门采取限载、限速或封闭交通等措施,必要时请求应急部门组织救援。同时,督促养护、运营单位密切关注设施状况,做好全天巡护工作(24小时跟踪观测),避免危害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二)申请认定

责任单位根据设施破损情况、危害程度以及检测报告和专家意见等初步研判事故风险,将事故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事故(肇事)责任主体、初步排查的原因、影响范围及程度、已采取措施和建议应对举措等),研判可能造成的危害并给出初步审定建议,第一时间通过书面请示(相关技术资料作为附件)上报至市城管局。市城管局接到书面请示后,业务处室应立即研判风险,并督促责任单位组织邀请市城管局计财处以及财政部门等进行现场踏勘,由责任单位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出具踏勘报告(包括踏勘的时间、地点、人员、现场情况等内容)。

(三)认定批复

经现场踏勘初步认定为应急抢修工程的,市城管局出具同意应急抢修的简复单,简复内容应明确认定该工程属于应急抢修工程,并包含抢修范围、方案编制时限、抢修时限、实施主体(原则由原设施管养单位承担,遇特殊情况由责任单位请示市城管局后指定落实)、资金来源、注意事项和相关要求等内容。

(四)审查审批

在接到市城管局的应急抢修认定简复单后,由责任单位组织业内专家论证抢修方案,严格按照市城管局简复单要求完成方案审查并出具会议纪要。同时,通知并督促施工单位同步办理相关审批事项。

(五)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应根据市城管局批复要求和审查通过的应急抢修方案,立即组织抢修,并全程跟踪监管,直至抢修完成、安全隐患消除。属地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协调工作,抢修工程实施进展由责任单位向市城管局及时报告。

(六)存档管理

责任单位负责对应急抢修工程认定全过程涉及到的各项报告、意见书、纪要、简复单等资料进行存档管理,作为后续审计、审查依据。

第七条 应急抢修工程,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原设施养护单位第一时间临时处置,确保事态不扩大,依据实际险情,责任单位可以先实施后立项补办手续。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应急抢修工程,依法需要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的,各审批部门应当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如不立即组织实施将发生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应急抢修工程,可以在工程验收前或者灾情结束后按照相关管理条例等规定的时间内完善相关手续。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应急抢修工程,符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责任单位“三重一大”讨论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选取具备相应资质、诚信综合评价良好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测单位、决算审核单位等。

第三章  管理验收

第九条 应急抢修工程项目实施前,责任单位应根据市城管局简复单要求和审查通过的应急抢修方案,做好应急抢修工程的合同签订工作,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应明确施工单位、主要工程量、工程费用(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审核抢修工程预算)、工期、验收标准以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应急抢修工程项目实施前,责任单位应督促实施主体、施工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排定工期,严格按照工期施工,确保在既定日期内完成应急抢修工程。确因突发状况、技术条件复杂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误的,施工单位需出具情况说明并报责任单位审定备案。

应急抢修工程项目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专门的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第十条 应急抢修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应急抢修方案和合同要求组织实施,确保应急抢修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第十一条 应急抢修工程不得化整为零、拆分实施,不得与非应急抢修工程合并实施。

第十二条 应急抢修工程全部完工后,原则上安排一至两个月的试运行时间,由责任单位协同抢修实施主体在试运行到期后组织验收,邀请市城管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参加验收会议,会议结束形成验收纪要,并形成完整的抢修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三条 应急抢修工程各参建各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做好各项组织实施工作,依法对应急抢修工程质量负责。抢修实施主体应当做好工程建设日常管理,安排专人负责,一旦发生与预判情况有重大变化的,要第一时间报告,确保抢修工作顺利实施和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并对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抢修实施主体应当于应急抢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办理好各移交事项,及时归档相关材料(包括合同、工程量清单、竣工图、竣工资料、验收报告、施工过程图片及说明、审批和移交手续材料等),并于验收后七个工作日内报送责任单位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应急抢修工程实施时必须同步做好现场公示、媒体和社会的解释和告知工作,设施抢修情况在征求市城管局意见后由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和告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