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101975000100249430714330102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投资类)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

适用对象: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政府投资条例  国务院  2019-07-01

第九条  

第一款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款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第一款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第一款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  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款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款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  

第一款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第二款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8-01-22 第十二条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其中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款 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第二款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征询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

五、市级法律依据

政府投资条例 国务院 2019-07-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第一款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二款 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三款 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第一款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第二款 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第一款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二款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三款 国家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 第一款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九条 第一款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款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第一款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二款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第一款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 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 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款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款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 第一款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第二款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第一款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 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 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 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第二款 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第一款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十七条 第一款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第一款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第二款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二款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款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二十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款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 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 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 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 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 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 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 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 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 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 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政府投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六、县级规定


七、受理机构

杭州市上城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

八、决定机构

杭州市上城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

九、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

一、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前置文件; 二、按照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 三、取得行业审查意见、财政资金意见等必要材料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或相关专业规划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必要(资料齐全,真实准确。符合1.《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第十二条等.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号))

填写内容真实完整,必要性

所需的资金来源支持文件

电子

必要(资料齐全,真实准确。符合1.《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第十二条等.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号))

填写内容真实完整,必要性

建设项目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单独选址的项目出具,国土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项目除外)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必要(资料齐全,真实准确。符合1.《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第十二条等.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号))

填写内容真实完整,必要性

水利、交通项目需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非必要(资料齐全,真实准确。符合1.《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第十二条等.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号))

填写内容真实完整,必要性

申请文件

电子

必要(资料齐全,真实准确。符合1.《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第十二条等.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号))

填写内容真实完整,必要性

初步设计报告(报批稿)

电子

必要(资料齐全,真实准确。符合1.《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第十二条等.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号))

填写内容真实完整,必要性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联系电话:0571-87654147,0571-87926035

办公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行政服务中心(原江干)(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运河东路200号(凤起东路888号))60号窗口;

十四、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申请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受理

即办

经办人

项目审批机关根据项目特点按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审查

即办

科室负责人、经办人

会同有关部门、各专业专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要求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

最终形成意见。






决定

即办

科室负责人

初步设计批复

经审议通过的,进行审批,批文上传,申请人自行下载。
















送达

即办

办理人员

审批后的初步设计批复

批文上传,申请人自行下载。


十五、办理方式

浙江政务网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网上申请办理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减免说明


十八、审批结果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十九、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无行政相对人

二十一、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全国统一咨询投诉热线0571-12345、0571-87654147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全国统一咨询投诉热线0571-1234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

二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受理地点:杭州市上城区行政服务中心(原江干)(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运河东路200号(凤起东路888号))60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全国统一咨询投诉热线0571-12345、0571-87654147

网上查询:/

二十五、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无


附录1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投资类)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材料空白表、示例表,请在“申请材料”中单独下载打印


附录3 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

申请初步设计审批的前提是什么?

解答:前提是政府投资项目已经取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2、问题:

在报批工程初步设计时是否要重新申请项目赋码?

解答:不需要,并应该使用项目建议书报批时取得的项目代码。

3、问题:

初步设计报告编制示范文本?

解答: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应根据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