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上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容貌及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文明、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在上城区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具体如下:
一、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范围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外围的相应区域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责任区范围按以下原则划分,采取一户一档方式在《杭州市上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告知书》中注明:
(一)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为其建(构)筑物或单位门面外侧周边至人行道外沿,无人行道的至道路边线,无道路边线的相应延伸5米;
(二)居住区的责任区范围:聘请物业服务人、实行自我管理的居住区,为其物业管理或自我管理区域及区域外侧周边至人行道外沿,无人行道的至道路边线,无道路边线,相应延伸5米;未聘请物业服务人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居住区,为其小区范围及其周边外侧至人行道外沿,无人行道的至道路边线,无道路边线的相应延伸5米;
(三)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的责任区范围为其施工建设区域及区域外侧周边至人行道外沿,无人行道的至道路边线,无道路边线的相应延伸5米;工地出入口及两侧各50米道路;
(四)办公建筑、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等场所,责任区范围为其经营管理区域及区域外侧周边至人行道外沿,无人行道的至道路边线,无道路边线的相应延伸5米线;
(五)公园、广场、旅游景点、公共文化设施、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责任区范围为其服务活动区域及区域外侧周边至人行道外沿,无人行道的至道路边线,无道路边线的相应延伸5米;
(六)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责任区范围以河道设施规划用地红线为准;规划尚未实施的,以现有河道设施用地为准;
(七)穿城铁路、地铁、城市道路、城市绕城公路等,责任区范围,为其运营管理区域范围。
(八)地铁站、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责任区范围为其经营管理区域及区域外侧周边至人行道外沿,无人行道的至道路边线,无道路边线的相应延伸5米线;
按照前述规定无法确定责任区的,由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定。
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的确定
(一)聘请物业服务人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人负责;实行自我管理的居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人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居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办公建筑、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地铁站、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穿城铁路、地铁、城市道路、城市绕城公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公园、广场、旅游景点、公共文化设施、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及周边区域,责任人参照第(二)项确定。
按照前述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或者有关单位对确定管理责任人有异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定。
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一)保持责任区内清洁,按要求设置废弃物容器并保持其外观的美观、整洁、完好,不随地吐痰,不乱扔乱倒垃圾、污物、污水;
(二)保护责任区内绿化设施,不悬挂衣物、不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三)维护责任区内的市容观瞻。建筑物立面应保持整洁,店牌和景观灯光按要求设置;不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车辆,不擅自占用道路,不擅自改动、迁移和损坏市政、环卫等公用设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依法予以处罚,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经营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违反省市相关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经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区人民政府决定,可责令其停业整顿。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他人在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和制止,在行为人不听劝阻和制止时,有权要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处理。
四、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告知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责任人。
五、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监督管理
1.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制度,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2.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推进实施责任区自律管理,引导本辖区一定区域内的责任人成立责任区自律组织,或者依托现有的社区自治组织,将责任要求纳入社区自治组织的相关规范,对自律性规约的制订提供指导服务,及其他有利于推进责任区自律管理的服务工作。
3.商务、住建、教育、文旅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本行业单位遵守责任要求。
4.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执行责任区制度的过程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5.本通知自2022年1月25日起施行。请各单位结合各自实际,根据以上要求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