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

截至2020年12月,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058条,其中政府网站公开260条,微博发送1456条,微信发送342条。

(二)依申请公开

2020年,我局共受理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177件,较去年同期上升8%。从受理渠道看,2020年个人申请件71件,市局转办件75件,区政府转办件30件,省厅转办件1件。从涉及业务看,177件信息公开中涉及行政审批58件,涉及征收补偿44件,同时涉及行政审批和征收补偿的19件,涉及监督检查15件,其他41件,行政审批成为信息公开的主要领域。从涉及复议诉讼情况看,今年分局共应诉行政诉讼案件13件,因补偿方案、补偿决定引起6件,因信息公开引起5件,涉及行政赔偿1件,履职告知1件,征地拆迁类与信息公开类基本持平,仍处于高位;从判决结果看,13件行政诉讼案件中,胜诉8件,调解撤诉2件,剩余3件尚未结案。

(三)政府信息管理方面

实施动态更新信息,及时调整落实信息公开栏目责任主体,根据各项工作进展,按规范流程,对各栏目信息实施动态更新调整。

(四)平台建设方面

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要求,统一名称、统一格式,完成信息公开平台整改。整改后集中发布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并针对民生热点栏目的内容进行信息公开,方便社会公众快速准确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五)监督保障方面

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江干区政府办详细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审查制度、监督考核制度、回应关切制度、重大决策公众参与制度、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制度、动态调整机制等7项制度,及时修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畅通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新制作数量

本年新公开数量

对外公开总数量

规章

0

0

0

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474

减163

311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13472

减1504

11968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2

0

2

行政强制

0

0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0

第二十条第(九)项

信息内容

采购项目数量

采购总金额

政府集中采购

11

225.2162万元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71

6

0

0

0

0

177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43

1

0

0

0

0

44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44

2

0

0

0

0

46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52

3

0

0

0

0

55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1

0

0

0

0

0

1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31

0

0

0

0

0

31

(七)总计

171

6

0

0

0

0

177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2 

2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是对是否属于涉密信息的认定较难。《条例》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仅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目前对有关规划资源政府信息涉及国家机密的审核和认定较为模糊,基层规划资源部门各级别、各性质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机密难以准确把握,处理公开与保密关系难度较大,但却不得不面对“能否公开”的现实。同时,对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方面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的认定,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却面临第三方不予回复的实际,这种情况下视作第三方同意公开还是不同意公开存在很大争议,也直接影响了回复的内容,从而必须面对泄密或行政不作为所导致的诉讼、赔偿及责任追究等。

二是恶意申请现象仍然较为突出。有很大比例的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主要是围绕特定目的搜集有利证据,如果不能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或者达不到申请人的预期目标,都可能激化矛盾,引起申请人的举报、复议或诉讼,显然偏离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应有之义。从申请内容来看,大部分都未遵循“一事一申请”的原则,甚至将政府信息公开与信访、咨询投诉等相混淆,大大增加了答复工作的难度。个别申请人则“恶意”申请,例如弄口村的高某一次性提出信息公开申请25件,占当年受理总量的46%,三义村的黄某一次性提出信息公开申请17件,占当年信息公开受理总量的24%,并且连续不断地提出申请,给行政机关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且处理起来比较困难。

三是面临历史信息是否公开的难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有关意见,《条例》形成之前的历史信息同样属于公开范围。但历史信息公开可能会引发一系列问题,主要是因为历史信息特别是年代较为久远的信息,因保存不完善、不完整,导致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不完整;此外,原来政府运作理念下,依法行政观念不够强,导致诸多不符合规范或程序不到位的政府信息大量存在,但这种信息提供出去会引发一系列问题。近年涉及分局的一则行政复议就因此险被复议机关撤销,申请人申请的是2003年的征地批文,分局的档案资料中保存不全,因此在信息公开回复中就未予以提供,但实际按照职能此政府信息作为征地的批准文件,应该由分局进行保存。最后与复议机关多次沟通,说明情况,虽未被复议机关撤销,但被指明明显存在瑕疵。

四是承受信息公开举报的压力。《条例》中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但这一权利逐渐被申请人滥用,不管被申请人是否已按时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是否已作出答复,只要对行政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或达不到收集证据的目的,申请人就会向上级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或者一边举报一边申请行政复议。近年分局已受到多起举报,造成我们一边要对举报进行回复,一边要应对复议或诉讼,工作压力倍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