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周大庆 身份证号码:332621****9052 住址:杭州市江干区闸弄口街道竹苑巷18号 2020年10月10日15点10分至16点30分,杭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江干执法大队2名执法人员联合闸弄口街道工作人员开展地卫整治,发现江干区闸弄口街道竹苑巷18号的店铺安装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执法人员在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确认执法人员无须回避的情况下,通过检查发现该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者为当事人周大庆,身份证号为332621****9052,能接收中央电视台等40余个电视频道,但不能提供《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也未办理过任何相关手续。其行为涉嫌构成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涉嫌违反了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10月12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依法对当事人周大庆涉嫌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以一般程序立案。 10月13日,按照《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当事人周大庆前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办案人员依法对周大庆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周大庆认可了其存在的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行为。周大庆还提供了其个人身份证和《情况说明》,其中《情况说明》中周大庆也认可了其存在的上述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周大庆的身份证进行了复印、核对,对现场拍摄的6张证据照片、1张执法视频光盘向周大庆进行了核实,并由周大庆签名确认。 至此,本案调查终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情节如下: 当事人周大庆,出生于1960年06月26日,未办理《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也未办理过任何相关手续。2020年10月10日15点10分至16点30分,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周大庆正在使用擅自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接收中央电视台等40余个电视频道。对此,周大庆表示,该设施是从朋友那里拿过来的,不清楚来源,也不知道个人不能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实地检查、调查询问等方式,收集了以下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记录了检查现场当事人周大庆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事实;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记录了本局对涉案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事实;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记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清单;4、《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到本局接受进一步调查询问; 5、现场检查照片6张,分别为周大庆住址情况、正在使用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周大庆使用该设施收看电视频道情况及周大庆在执法文书上签名确认时的场景,说明周大庆无《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也未办理过任何相关手续,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事实以及周大庆对违法事实的认可;6、现场执法视频光盘1份,证明周大庆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事实;7、《情况说明》1份,证明周大庆对上述违法事实的认可;8、周大庆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周大庆的合法身份及对以上违法事实的认可。 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且能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当事人周大庆存在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事实和情节。周大庆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由于当事人没有严格落实“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规定,造成此违法行为的发生,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影响。 2020年10月13日,办案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周大庆直接送达了《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文综罚告字〔2020〕3011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以及拟处罚内容“没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当事人周大庆当场表示对拟处罚的内容无异议,无陈述申辩意见,至今亦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影响。本局现对当事人周大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当事人周大庆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