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政府信息的动态管理,每年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全面自查,对发现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公开,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要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4)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5)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各单位发现本单位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第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将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标准违反有关规定的,要求其及时进行督促整改。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