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区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国家、省、市有关会议重要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坚决扛起“三个区”建设责任、树牢“窗口”惠民标准、展现“头雁”担当风采,着力解决全区困难群体的实际困难,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现就全区加强和改善民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章 社会救助
第一条 困难救助
1.设立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对审批有效期内的困难家庭,持证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在各类救助或报销后,按困难类别实施临时救助,救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含);对街道、社区(村)级困难家庭,按医疗费刚性支出后其困难程度,实施临时救助,救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含);对因遭遇意外突发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视生活困难程度实施临时救助,救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含)。
2.本区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申请,可予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
(2)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18—60周岁残疾人;
(3)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的残疾人。
其中,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400元,其他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并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进行动态调整。
3.本区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符合补贴条件的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等残疾人均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种情况,对于居家护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分别补贴500元、250元和125元;听力、言语一、二级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50元护理补贴。对于机构托养的残疾人,根据生活困难程度和自理能力状况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15000元不等的护理补贴。补贴标准将根据省市政策的变动作相应调整。凡是省市规定,不能享受两项补贴的情形,按照省市文件执行。
4.残疾人因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故造成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在享受各类救助后,视情形予以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
5.本区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自领证次月起可享受每人每月50元的残障补助;并享受首次残疾鉴定一次性50元的补助(医保统筹的除外)。
6.根据实际情况,每年春节、高温等特殊时段开展“阳光行动”,对困难残疾人及困难残疾人边缘户进行慰问,各部门同期慰问不得重复享受。
7.对我区经交警部门登记上牌的残疾车主给予每月每车80元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维修、保险、燃油费补贴。对“重改轻”或放弃购买新车的原重度残疾人车主给予每人每月50元的家属陪护交通补贴。
第二条 医疗救助
1.江干区户籍(且常住江干区),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家庭,“或49周岁[含]以上失独家庭父母”,每人每年发放300元的门诊医疗补助。
2.对江干区户籍(且常住江干区),持有效期内市、区两级《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或49周岁[含]以上失独家庭,因失能、半失能需要居家医疗服务,但不符合家庭病床建床条件的人员,经评估后,按需给予居家医疗出诊费补助。
3. 江干区户籍(且常住江干区)的低保、低保边缘、特困、街道级、社区级困难家庭,其家庭成员患规定病种(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各类困难家庭,可根据当年住院情况,给予2000-3000元的一次性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4.本区户籍或父母双方持有本区居住证连续5年以上,年龄未满7周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含脑瘫)、智力、多重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在市级以上定点机构接受基本康复训练或治疗的,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的通知》(浙残联发〔2019〕15号)、《关于进一步精准实施杭州市“光明工程”的通知》(杭残联康复〔2019〕31号)规定给予补助。
5.本区户籍或父母双方持有本区居住证连续5年以上,年龄1周岁至6周岁的听力、多重残疾(含听力残疾类型)儿童安装人工耳蜗的,按照《关于进一步精准实施杭州市“光明工程”的通知》(杭残联康复〔2019〕31号)和《关于完善浙江省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补贴政策的通知》(浙残联发〔2020〕6号)规定给予补助。对已安装人工耳蜗8年以上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或《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家庭的残疾儿童升级体外处理机,给予一次性补贴 3万元 。
6.本区户籍或父母双方持有本区居住证连续5年以上,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符合残疾标准的《残疾评定表》的肢体、多重残疾(含有肢体残疾类型)人接受肢体矫治手术的,每人给予最高12000元的手术补贴和6000元的术后康复训练补贴。7周岁以上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7.本区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肢体残疾人接受髋、膝关节置换手术的,给予每例最高1万元补助。
8.本区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有辅助器具需求且符合适配条件的,给予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或补贴。
9.本区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的,每例给予最高800元的补贴。
10.开展“重度残疾人康复进家庭”社区精准康复服务。对实际居住在本区,且与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家庭医生签约,有医疗和康复需求的重度肢体一、二级本区户籍持证残疾人,给予家庭医疗保健和家庭康复服务。
11.对持有《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本区户籍精神障碍患者,服用抗精神病药物,在医保结算的基础上享受全额保障。其他本区户籍或在本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享受每人每年不超过800元的服药救助。
12.残疾人患重大疾病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自负部分在享受各类医疗救助后,剩余部分分段享受医疗困难救助。
13.患病住院治疗的残疾人可享受每次300元的住院慰问金,每年不超过2次。
第三条 参保补助
1.对江干区户籍,独生子女在24周岁[含]以内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每户每年给予购买10元的独生子女家庭平安保险。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再生育的,不再给予独生子女家庭平安保险补助。
2.按每人每年 100 元的标准,为本区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3.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按同期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予以分类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
4.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给予分类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20年。
5.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参照同期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的80%给予补助
第四条 就学救助
1.残疾学生或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的残疾人子女在规定学业年限内,就读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段教育的,每学年分别给予2000元、600元、1000元和2000元的就学补助;就读全日制公办大专、本科院校及以上的,对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每学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其他残疾人子女就读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段教育的,每学年分别给予1000元、300元、500元和1000元的就学补助;就读全日制公办大专、本科院校及以上的,每学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就学补助。各项助学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2.残疾人参加成人教育获得国家承认大专以上学历的,学费按实一次性报销,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五条 鼓励提高技能素养
1.凡本区被征地和撤村建居农转非人员、农村劳动力,新参加成人大专、本科和以上学历教育并取得国家承认毕业证书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00、2000、2500元补助。
2.凡本区被征地和撤村建居农转非人员、农村劳动力在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并取得大专、本科和以上学历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1200、1500元补助。
3.鼓励本区登记失业人员自行参加技能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6个月内实现稳定就业的,给予每人1000元就业资助。
4.鼓励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对有完善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且高技能人才占总职工数比例或绝对数较高的企业,认定为“江干区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5.鼓励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每年开展江干区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工作。对认定为省、市、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10万、6万、3万元;在考核中被认定为优秀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5万元资助。
6.企事业单位引进杭州市外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优胜奖的获奖选手及参赛选手,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 在市级奖励50%配套资金的基础上,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引才资助。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及技术指导专家团队,分别给予20万、15万、10万、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7.实施首席技师培养计划。每年遴选一批“江干区首席技师”,给予每人3万元资助;评选为“杭州市首席技师”的,给予5万元资助;评选为“浙江省首席技师”的,给予6万元资助。
8.新获得“中华技能大奖”、“钱江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的人员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9.开展“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遴选工作,对获评“优秀技能人才”所在单位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六条 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持《江干区就业援助卡》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网上创业认定、创办注册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并持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开业补贴和每人每月300元社保补贴。
2.本区户籍经认定的市级就业困难人员,自本意见生效之日起首次在主城区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网上创业认定、创办注册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并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开业补贴。
3.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市、区认定)、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进入经认定的市、区级创业陪跑空间创业的,3年内可享受50平方米以内的园内房租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为3元/平方米•天,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其中区认定的创业园,或区级就业困难人员所需资金,由区、街道按照1:1比例匹配。
4.凡组织失业妇女居家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经区妇联认定,按就业人数给予组织者每年1—5万元补贴,给予居家就业妇女工资额20%的补贴。
第七条 鼓励大学生创业就业
1.在校大学生或毕业未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在杭新创办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可享受三年内最高10万元的经营场所房租补贴。第一年最高补贴4万元,第二年、第三年每年最高补贴3万元。同一大学生创办多家企业的,只能有1家企业享受房租补贴。资助资金由市和区财政按1∶3比例承担,其中区级承担部分由区与街道按照1:1比例承担。
2.大学生创业园资助。根据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市级大学生创业园考核结果,对考核为优秀的创业园给予30万元资助;考核为良好的创业园给予20万元资助;考核为合格的创业园给予10万元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园区建设、孵化培育和日常管理等方面支出。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承担。
3.在我区纳税的(以社会保险参保属地为准)、经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基地,为见习训练对象提供见习训练的,给予见习生活补贴,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杭州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30%。
第八条 企业用工补贴
1.对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招用《江干区就业援助卡》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年3000元用工补贴,其中招用被征地和撤村建居农转非人员,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年5000元用工补贴。
2.在本区辖区范围内注册的社会组织吸收本区户籍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就业,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人员经费补贴。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
1.区级安排200个公益性岗位,按每人每月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60%给予承接单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经费由区财政、街道按1:1比例匹配。
2.开发公益性岗位及时帮助吸纳安置我区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除享受市补贴外,区财政每人每月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给予承接单位管理服务补贴和其他补贴,确保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待遇。
第十条 创业陪跑空间
1.对我区范围内经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陪跑空间,除享受市财政每年5—10万元补贴外,给予主办方每年1—2万元补贴。创业陪跑空间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创业就业服务的,每年给予3万元运作经费补贴。
2.各街道、社区(村)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创业苑”、“创业角”等“一园多点”形式创建创业园,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按规模给予每年2—5万元补贴。
3.鼓励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投资创建创业园,经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按规模享受上述政策。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并在市区以个体劳动者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按市相关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市促就业专项资金承担90%,户籍(居住证)所在区承担10%。
第十二条 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补贴
街道建立就业援助服务平台,达到区标准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开办经费;每年给予1万元工作经费补贴,区、街道按1:1比例匹配;社区(村)建立就业援助服务平台,达到区标准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开办经费;每年给予0.5万元工作经费补贴,区、街道按照1:1比例匹配;各类组织免费介绍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就业的,给予每人一次性150元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三条 促进就业补助经费
安排专项经费对促进江干就业创业工作做出特别贡献的企业、社会组织和社区(村)等各类单位予以补助。
第十四条 促进残疾人就业
1.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制度。对本区户籍、劳动年龄段内(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持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就业创业证》,合法从事各领域、各形式自主创业并实际创业满6个月以上的残疾人,根据其创业资金投入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在享受开办费补贴后,残疾人实际经营每满1年的,可再次申请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补贴,但不超过2年;同一自主创业者,6年内(含6年)不得重复享受创业补贴。
2.实行残疾人创业贷款贴息。对本区户籍、劳动年龄段内(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持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就业创业证》的,合法从事各领域、各形式自主创业并实际创业满6个月以上的残疾人,申请创业贷款的,按贷款额5%的年利率给予贴息(贷款年利率低于5%的按实给予贴息),贷款额度控制在30万以内。
3.社区残协助理员待遇由各街道和社区参照公益性岗位执行,其中工资标准不低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20%。区残联给予社区残协助理员工作性补贴,每年按街道社区数量给予绩效考核经费,由街道统筹发放。鼓励扶持社区安置有就业愿望和能力的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从事残协助理员工作,并给予相应的岗位补助。
4.进一步落实农村残疾人就业补贴制度。本区所属的符合农村残疾人就业要求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实体,每安置残疾人1名(全年用工≥60天),且日均劳动报酬不低于100元的,按其实际就业时间每满一月给予1000元的就业补贴;每安置残疾人1名(全年用工≥60天),且日均劳动报酬在50—100元之间的,按其实际就业时间每满一月给予500元的就业补贴。辐射带动残疾人就业创业、帮助困难残疾人代养代销产品的,每成功辐射、扶持1户,每年给予500元的扶持补贴。
5.落实残疾人就业实训基地补贴。对符合就业实训基地创建标准的用人单位,按实训人数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的综合性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每成功聘用或推荐1名本区户籍的实训残疾人就业的实训基地可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留用补贴。
6.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补贴制度。对本区注册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规范化机构,根据规模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运营补贴、无障碍设施改造、综合责任保险、星级补贴等五项补助。
7.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补贴制度。凡本区所属,依法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不含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残疾人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
8.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制度。劳动年龄段内(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的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就业相关技能等级(资格)证书的,给予最多三次补贴,依次分别给予实际培训费的100%、80%、60%的补贴,累计总额不超过3万元;对符合师带徒培训资质和补贴条件的,按照财政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场地、授课、耗材及食宿等补贴。
第三章 三社联动
第十五条 扶持发展社会组织
1.区设立社区公益事业、社区专业服务、福利慈善、为民办实事等公共服务项目资金不超过300万元,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公益创投项目。
2.加强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社会组织孵化园等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依照其实体化运作情况,给予每年10—15万元补助。
3.培育发展社区工作者个性化工作室,对纳入社区服务项目库,运转正常、效果良好的每年给予5000元工作补助。
4.鼓励邻里坊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对积极开展群众满意的邻里互助项目,给予2—5万元补助。
5.设立公益社会组织扶持资金;对无专职财会人员的公益社会组织委托记账补贴按照协议书实报实销,最高不超过5000元,限期两年。
6.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居民骨干、业委会主任、物管企业经理等)开展每年不少于2次的有关政策法规、项目管理、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培训经费按标准给予补助;凡参加市级以上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培训的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经区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对培训费用按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鼓励争先创优
1.鼓励在社区建设、为老服务方面创优创强,对获得全国、省级创建先进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2.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加“诚信服务”评估和上级各项评比活动,对首次获得社会组织信用评估3A—5A的,分别给予3—10万元奖励;对在我区范围内登记注册,且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社会组织,经审查认定,分别给予1万、3万、5万元奖励。
3.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对每年评选为“双十优”的备案类社会组织,给予5000元奖励;对每年评选为“双十佳”的注册类社会组织,给予1万元奖励。
4.对获得杭州市成长型、示范型、复合型品牌社会组织认证的社会组织,分别给予1—5万元补助。
5.鼓励本区社会组织引进高端社会工作人才,对于社区服务类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引进社会工作硕士以上大学生、社会工作全日制本科且获得中级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给予1-3万元补助。
第四章 养老服务
第十七条 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
1.具有江干区户籍并居住在本区的居家老年人,参照《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享受高龄服务补贴和失能服务补贴。
2.开展“智慧养老”服务,经费由市、区各按照50%比例拨付。
3.对江干区户籍(且常住江干区)的90周岁[含]以上老人,每年给予生日慰问。
4.对江干区户籍(且常住江干区)的8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及60周岁[含]以上至79周岁[含]以下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老年人开展家用电器保修服务。
第十八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补助
1.一次性建设补助。新建“原居安养中心”,经验收达到省级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照建设投入决算金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新建、改(扩)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经验收合格,给予补助20万元(含市级补助资金)。
2.日常运营补助。分为基本运行补助和绩效考核奖励补助。基本运行补助按等级评定情况进行拨付,标准分别为:五星级补助20万元,四星级补助16万元,三星级补助10万元。绩效考核奖励补助根据绩效考核情况进行拨付,标准分别为:运行优秀的补助10万元;运行良好的补助5万元;运行合格的补助2万元;运行不合格的不予补助。
3.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为全区在运行的各类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购买综合保险,由省、市和区依照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 老年助餐服务
1.对于社区或非营利性机构兴办的社区爱心食堂,每年经考核合格给予5-15万元运行经费补助。
2.对于老年助餐配送点或合作挂靠的老年食堂给予1-5万元运行经费补助。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
1.新建、改(扩)建补助
(1)新建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14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含市级补助资金)。
(2)居(助)养型养老机构改(扩)建提升为“医养结合”护理型养老机构,改(扩)建的床位给予每张6000元补助。
(3)社区微型养(托)老机构,床位数达到10-50张的,按照建设投入决算金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
2.运营补助
(1)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主城区户籍老年人入住的,给予机构运营补助。补助标准为:接收80周岁(含)以上自理老人的,给予每人每月200元补助;接收失能、失智老人的,给予每人每月600元补助(含市级补助资金)。
(2)对接收江干区户籍老人入住的公办养老机构,给予每人每月200元寄养补助。其中,接收失能、失智老人入住的,再增加每人每月100元寄养补助。
(3)养老机构达到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标准的,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
3.家庭养老床位
验收合格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享受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建设补助根据适老化改造内容、设施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等按照每张床位3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运营补助按照每床每月3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4.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
养老服务机构购买全省统一综合保险的,由省、市和区依照标准给予补助。
第二十一条 队伍建设
1.推进养老护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对护理员人数持证率达到95%、持有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占比达到50%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奖励1-3万元。
2.养老护理员参加人社、民政部门认可的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奖励;参加人社、民政部门认可的市级职业技能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500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银龄互助
实施“银龄互助”项目化运作,每年保障项目资金30万元。鼓励街道、社区(村)积极开展银龄互助,经评估,对运作较好且群众满意度较高的项目给予资金补助。
第二十三条 适老化改造
对于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开展适老化改造,标准不超过10000元。
第二十四条 文化养老
对评上区“十佳老年学校”的单位,一次性补助2万元,每两年选评一次。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居住改善
实施“无障碍设施进家庭”工程。为本区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标准为平均每户6000元。
第二十六条 扶持残疾人公益性组织、项目
1.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事业。残疾人参加区残联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职业技能培训比赛等,给予每人每天100元的误工交通等补贴。区残疾人艺术团集训及演出活动给予一定补贴。残疾人参加区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职业技能各类比赛获奖的,给予相应匹配奖励。
2.对残疾人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区级特长残疾人组织、特殊艺术基地等单位和爱心人士、残疾人协会、残疾人活动积极分子等,视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
第二十七条 完善助残设施
1.对列入区级残疾人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开展脑瘫、精神、自闭症、听力语言、视力、肢体、新生儿疑似残疾信息监测等康复工作的,每年给予1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2.对新建康复站,面积在20㎡、30㎡、50㎡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和5万元的康复器材经费补助。对有示范作用的残疾人康复站每年给予1—2万元奖励。
3.社区(村)为方便残疾人在公共场所新添置无障碍设备或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处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二十八条 社区配套用房
1.新建社区配套用房达到每百户60平方米(其中包含养老服务设施用房30平方米),经验收合格,给予10万元补助。
2.城市老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在原有面积基础上通过租赁、置换、购买,每增加50平方米,经区审核后补助5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社区(村)配套服务用房功能按照社区服务综合体建设的,一次性给予5—8万元补助;按照两级邻里中心建设的,一事一议。
第二十九条 母婴室建设补助项目
对辖区范围内新建或提升母婴室达到《江干区母婴室建设规范(DB/330104/T 01—2018)规定的二星级、三星级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2万元的财政补助。
第三十条 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建设补助
1.普惠型托育机构建设补助
依据《江干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等级标准 (试行) 》,每年对注册为非营利性的普惠型托育机构建设给予经费补助,经评定为甲级一次性补助20万元,乙级一次性补助10万元。
2.运营补助
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非营利性普惠型托育机构,在满足人均使用面积达8平方米的前提下,在托位20人以上的基础上,每年每增加1个托位给予1000元的补助。
3.队伍建设
推进托育机构保育队伍优质发展,对工作人员持证率达到 100%、且保育人员持幼儿教师资格证率达50%的托育机构,给予奖励1万元。
4.租赁补助
按照市场价格租用辖区内房产开办非营利性的普惠型托育机构被评为省、市级示范点的,在享受其他补助的同时,按照房产年租金的50%给予补助。政府无偿提供的房产不予补助。
第三十一条 节地生态奖补
江干区户籍的城乡居民、江干区范围内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杭州市区户籍的学生,驻江干区部队现役军人或持江干区有效居住证的外来人员,将骨灰选择撒江(海),或在杭州市区的经营性公墓(陵园)内实行骨灰散撒、深埋等不保留骨灰的生态葬式,以及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格位存放(含壁葬、廊葬、室内葬)等不竖碑、不留坟头、不占地或少占地的方式处理骨灰的安葬方式的,每例给予2000元补贴(实际支付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计算)。
第三十二条 附则
各项政策的实施细则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残联制订并负责解释。各街道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以上政策按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原有扶持政策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省市另有文件的,从其规定。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期限3年,原江民〔2016〕65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江干区民政局 杭州市江干区财政局
杭州市江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杭州市江干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