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突发事件中的指导作用,提高应急处置协调能力,确保及时、有序、高效、稳妥地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城区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区各部门专项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清波街道实际,修订本预案。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安全发展为目的,建立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指挥体系,信息共享、运作灵敏的防范体系,行动迅速、反应及时的救援体系,责任明确、配合密切的保障体系,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害。

(二)分类与分级

1、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影响和威胁本区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暴雨、暴雪、高温、台风、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贸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水、电、气、供油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事故,火灾以及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各类安全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和暴力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经济、金融安全事件,民族、宗教的事件以及其它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不同类别的公共事件可能同时发生,并引发次生、衍生的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2、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以下四级: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对影响全社会稳定和市民正常生活工作秩序,对社会财产及人身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影响范围广泛的突发公共事件;

重大事件(Ⅱ级):对社会财产、社会秩序和人身安全造成重大损害,具有较广的涉及面,以及产生较为严重的次生灾害的突发公共事件;

较大事件(Ⅲ级):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和公共秩序影响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

一般事件(Ⅳ级):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和公共秩序影响较小的突发公共事件;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另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街道各专项预案在各自的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明确相关的事件分级标准。

(三)适用范围

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街道辖区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政府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依靠群众,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是党工委、办事处的重要职责。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坚持属地为主,分类负责的原则。落实属地管理,配合专业处置。建立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统一指挥、分类负责、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体系。

坚持科学规范,快速反应的原则。做好纵向和横向的协同配合工作,建立和健全应急处置的联动机制,明确各方职责,确保一旦有事,能够有效组织、高效运转、临事不乱。各应急环节都要坚持效率原则,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预警、果断决策、迅速处置。

坚持充分调动,全民参与的原则。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民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地结合起来,形成政府、专业、企业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体制,实现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化。

(五)预案体系

街道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街道应急预案。街道应急预案是街道办事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科室为应对某一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订的涉及数个科室、部门的应急预案,由各专项公共事件相对应的有关科室牵头制订。

3、重大活动安全单项应急预案。举办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文化体育等活动,由主办科室、部门负责制订应急预案。

二、组织体系

(一)应急领导指挥机构

设立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街道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应急领导小组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和办事处主任担任,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副主任、人武部部长、派出所所长任副主任,街道科室长、社区书记、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分管副书记、办事处副主任按照业务分工和在街道相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各类非常设的领导小组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执行和落实区委、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部署和总结简单年度应急工作;收集、汇总、上报辖区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研究决定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一领导和协调街道辖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力量协助区相关职能部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编制、修订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预案,审定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应急办事机构

街道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街道党政办公室),为街道应急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成员由党政办、信息中心、公共管理办、平安建设办、公共服务办、人力社保站、行政执法中队等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落实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区应急办的紧急事项;负责信息综合、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事后评估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街道相关应急领导机构的办公室为街道相关应急办事机构,设在街道相关科室,成员由相关科室工作人员组成。承担街道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三)应急管理机构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类型、各科室的工作职责和工作需要,每类突发公共事件确定一个应急主管科室、若干应急协管科室。

应急主管科室是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有主要责任、承担主要任务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拟定和科室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贯彻落实街道办事处的决定事项;做好对本领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街道主要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并提出建议;建立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组织相关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工作。

应急协管科室是按照科室职责和工作需要协助应急主管科室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防、处置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和配合应急主管科室做好街道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各社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应急运行机制

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运行流程包括预测、预警、预案启动、指挥与协调、扩大应急、应急结束、善后处理、恢复重建信息发布和通报等环节。

(一)预测与预警

1、监测和预警系统

有关科室、各社区要充分利用全区的信息监测预警网络系统,加强对重点目标和重点区域的监控。各科室要按照专业分工,明确监测科目,完善监测点,并配备必要的监测和预警传播设备、设施和专兼职监测人员,在确认可能引发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后,应根据各自制定预案及时开展部署,迅速通知各有关单位和部门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预警报告

各科室、各社区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重点监测项目的敏感期,要建立、落实全天候监测制度和风险分析、分级等制度。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区域存在的重点隐患,特别是要加强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门的定期分析预测。

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社区和相关科室要按区委和区政府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向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区相关应急机构和区应急办报告情况,初次报告不得超过1小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件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等。

3、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社区和应急科室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上报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区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和区应急办。

按照实际情况,先期处置可以采取如下主要措施: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实行日夜值班制度;及时向辖区居民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紧急待命状态;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向公众宣传应急、防灾减灾常识等。

4、预警等级及发布

(1)预警等级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潜在危险性、危急程度和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 (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等级、起始时间、可能波及范围、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应采取的相应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街道按照区政府确定发布的预警级别,及时组织街道、社区工作人员采取有针对性的方式进行通知和公告等。社区具备条件的应当通过电子显示屏、短信传播等方式转发预警警报。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危旧房、工地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逐户通知的方式进行落实。

(3)预警调整与解除

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级别的变化或者已不可能发生、发展为突发公共事件时,街道应按照区政府或授权部门及时调整预警直至解除预警。

(二)应急响应

1、预案启动

辖区内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街道应报请区政府启动总体应急预案,有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街道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2、基本应急

(1)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街道应立即做出响应,并向区相关部门报告。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设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动员、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区应急办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3)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根据事件类别向区应急办提出请求,由区委、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3、扩大应急

如果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测将要或已经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区政府根据上级要求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或分管领导坐镇街道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落实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4、指挥与协调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街道启动相关预案,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现场指挥部设在灾害事故现场周边适当地点,并部署相应警力,建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现场指挥部正常工作秩序,禁止非指挥部人员进入工作部位。现场指挥部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保证信息传递顺畅、情况掌握及时、指挥迅速有力。

街道配合、协助事件处置的区应急管理部门、区应急保障部门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调动有关力量和资源,迅速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5、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已经停止,伤亡人员、被困人员已经救出并得到妥善救治和基本安置后,无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时,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中止应急行动,街道接区政府通知后中止应急行动。

(三)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委、区政府组织实施。街道按照工作要求做好执行和落实。

(1)人员安置。街道、社区在区民政部门协助下迅速开设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街道要迅速调查、核实受损情况,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要在短期内迅速恢复灾民的生命支持系统,负责灾后的恢复和重建工作。所需经费由街道财政安排,根据情况向区财政申请补助和支持。

(2)收集清理、处理污染物。街道、社区和区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卫生消毒、疫情监测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清理清除污染物工作,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3)恢复重建。街道、社区和区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受灾地区受损情况进行评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向区政府报告,申请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

(4)补偿。街道、社区及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致使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补偿。

2、社会救助

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或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街道、社区应当配合区民政局及时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3、保险

灾害事故发生后,街道、社区应当配合区有关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保险公司以及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现场定损理赔等保险服务。

4、心理干预

高度重视心理危机,及时采取心理咨询、心理辅导、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减少、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已经或可能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必要时街道、社区应当配合区教育、卫生等部门要采取心理干预,防止出现灾后群体性心理危机。

5、调查和总结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街道、社区应当配合由区政府或区应急办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总结教训,防范和改进措施。

(四)信息收集、发布与通报

1、现场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街道和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隐患和初期征兆。

信息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员伤亡、失踪和待救援人员情况;财产经济损失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应急、人员救护、救援进展和救援力量情况;现场技术监测、救援保障等情况。

2、信息发布

应急工作信息发布坚持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原则。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街道应当配合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确定的新闻发言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对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及国家机关作出的应急工作指示、决定、命令,必须及时通过媒体公开,以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区委区政府报告市委市政府,组织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

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事件的新闻报道,通过区政府和区有关部门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

3、新闻采访

按照国家规定采访,由区应急办统一协调,街道做好配合。

4、情况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街道行政区域外的,应当及时与所涉及或者影响的街道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情况通报时,应当向区台办、侨办上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报告的部门、时限、程序等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四、应急保障

各科室、各社区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总体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一)信息系统保障

街道应急办建立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信息报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等。

(二)应急队伍保障

1、救援应急队伍

建立以街道民兵为主的抢险救援应急队伍。设立由公共管理办、平安建设办、劳动监察中队、行政执法中队成员组成的街道应急小分队。

2、群众和志愿者应急队伍

健全社会力量动员机制,充分发挥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的作用。组织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队伍,在技术装备、培训、应急预案演练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三)基本生活保障

街道、社区和区民政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四)医疗卫生

街道、社区应当协助区卫生局的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救护保障、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街道红十字会应当配合区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五)物资保障

各有关科室、各社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求援设备和工程抢险装备的储备和调用工作。对一些特种或非常用的物资、器材和设备等应合理规划、动态储备。

(六)治安维护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街道办事处和辖区派出所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治安维护要注意加强对重点地区、重要目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保证社会秩序正常。

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趁机“打、砸、抢”的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如现场有起火、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发生,现场处置人员要紧急通知区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灭火、排爆、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出现。

(七)资金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测、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按照区财政局和审计局的相关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

(八)人员防护

街道相关科室要组织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防护培训,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员安全。对街道辖区疏散场所和应急避难工程,要明确运行程序,落实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能够有序、安全地转移或者疏散。

五、监督与管理

(一)宣传与培训

1、宣传

各科室、各社区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广泛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自我防范和社会救助能力。

2、教育培训

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教育培训,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机关、社区工作人员培训的重要教学内容,在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市民学校等多种场合开展教育;在各社区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强化公共场所的宣传教育活动。配合区教育局和辖区学校组织实施中小学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

(二)预案演练

街道和各科室应根据预案,定期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习,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三)责任与奖惩

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要求,对街道应急管理科室、社区进行监督检查,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各科室各社区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检查本科室本社区应急人员、设施、装备等资源的落实情况。

六、预案管理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街道办事处制定,党政办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街道各科室和各社区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街道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预案应随着简单应急管理实际情况的变化,不断补充、修改和完善。

(二)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