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进一步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和电子机械功能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分类专项应急预案对事故应对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事故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造成3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上50上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社会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各街道(电子机械功能区)、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强化不同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分类管理,实行按事故级别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厘清事故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属地政府应急救援职责。

4.依靠科学,高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必须果断、迅速,充分发挥各方面专家等力量作用,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依法规范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先期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要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工作,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资源调查、救援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等工作,提高应急响应系统的整体救援能力。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救援机构。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是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综合协调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承担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和检查等工作。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如下:

总指挥: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行业监管部门负责人、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区电子机械功能区)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住房和城建局、区城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文化和广电旅体局、区市场监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上城分局、上城交警大队、交通运输上城执法大队、上城消防救援大队、各街道办事处(区电子机械功能区管委会)。

(二)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承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区委宣传部: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对外口径,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的救援工作;负责事故伤亡人数的统计上报;对事故展开调查处理、结案。

区总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和保护事故现场、收集证据,参与事故的现场处置和调查。

区发改经信局: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事故应急救援经费,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区教育局:负责学校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

区商务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场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文化和广电旅体局:负责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工作。

区住房和城建局:负责调派挖掘机、吊车、铲车等工程设备、设施以及建筑材料等物资,参加抢险救援。

区城管局:配合做好洗消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场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规划资源局上城分局:协助地质灾害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上城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和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重特大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上城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理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

交通运输上城执法大队:负责制定道路运输抢险预案;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上城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火灾扑灭,配合做好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控制和有关设备容器冷却工作。事故得到控制后配合做好洗消工作和人员搜救。

有关街道办事处(区电子机械功能区管委会):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向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现场救援情况,直接参与事故的现场处置和救援行动。针对死难、受伤家属开展安抚、慰问工作,同时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妥善处理好后事,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区电子机械功能区管委会还要做好与属地政府部门(拱墅区、余杭区)的衔接。

(三)现场指挥部。

按应急响应级别和职责,成立以区政府为主,有关单位、应急专家参加的现场指挥部,指挥现场救援等相关工作。组织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设立相关应急专项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任命,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任命。

(四)应急专项组

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后,可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设立各专项组:

1.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承担现场指挥部下达的抢险救援任务。

2.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批示,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

3.安全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设置警戒区域,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收集相关证据、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劝说围观群众离开事发现场,严防发生新的伤亡事故。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设立现场救护组,对受伤、中毒人员进行救护,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

5.物资保障组:由区发改经信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装备、药品等现场急需物资的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等工作。

6.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进行现场勘察、取证,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7.新闻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

8.预备机动组:由总指挥临时确定、调动和使用。

在开展救治过程中,应组织协调好各类救援力量,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在救援过程中发生其它意外事故。

三、预防与预警

(一)风险分析。

我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主要集中在消防、道路交通、建筑施工、老旧小区、高层建筑等行业(领域)。当前全区大型商场市场密集,人流聚集效应突出,城市轨道交通、建筑工程等项目建设集中,城市交通运行风险不容忽视。同时,我区沿街店面、商铺等小业态企业点多、面广,经营场所呈现分散化、简易化,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监管难度较大;员工多为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培训落实困难,是各类安全事故的易发多达群体。

(二)预防机制。

要构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以及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推进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抓住安全生产重点隐患、风险管控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制定事故防治对策,提升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能力。

(三)预警行动。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确定预警区域、影响范围,及时报告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通知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110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街道办事处(区电子机械功能区管委会)、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其他有关部门。省属企业、中央在浙企业在上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当上报其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

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确保在事发30分钟内、力争15分钟内,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确保在事发60分钟内、力争30分钟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向杭州市各上级部门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向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二)先期处置。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

救,防止事态扩大。

2.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排险防治措施,组织受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达到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三)分级响应。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应急响应分为 Ⅳ 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级别。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响应分级依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应对特别重大事故,启动I级相应。国家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组织实施。

2.应对重大事故,启动Ⅱ级相应。省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组织实施。

3.应对较大事故,启动Ⅲ级相应。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组织实施。

4.应对一般事故,启动Ⅳ级相应。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和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四)事故现场处置。

由指挥部确定相关部门负责指挥现场处置工作。负责指挥现场处置工作的人员应当迅速赶赴现场勘查,对事故作出准确的判断,并及时研究抢救方案,布置任务,指挥各方面的力量投入抢救;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电子机械功能区管委会)全面负责事故现场抢救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齐心协力,听从现场指挥的统一安排。事故处置过程中,如需外界人力、设备支援或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消防、交警协助时,应及时报告指挥部,由指挥部统一调度。

事故现场处置应注意的事项:

1.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评估。

2.积极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和伤亡人员的增加,努力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要高度重视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工作,认真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的稳定。

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的公安机关应迅速派出警力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现场保护、维护秩序和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协助当地街道办事处(电子机械功能区管委会)组织疏散居民群众,切实保障事发地附近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4.事故发生后,在迅速组织力量积极进行抢险救护工作的同时,要对事故现场实行严格的保护,防止与事故有关的残骸、物品、文件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五)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区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二)事故调查处理。

根据事故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区相关职能部门在工作上积极予以配合。依据事故调查有关规定,上级委托我区开展事故调查的,区政府立即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三)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或管理责任的有关人员、其他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未实施应急预案,致使救援时机被延误的;

2.拒绝承担应急救援义务的;

3.玩忽职守,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扩大的;

4.对已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缓报、谎报或瞒报的;

5.拒不执行应急救援指令,或不服从指挥,或在应急救援中擅离职守、临阵脱逃的;

6.阻碍、干涉事故救援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或哄抢事故现场财物的;

8.其他对应急救援工作造成危害的。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保障。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要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高风险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物资装备保障。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制度,落实必要的应急物资、器材装备和人员避难安置场所。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要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保持装备良好。

(三)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

(四)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五)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六)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区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七)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或事故现场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的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

七、附则

(一)本预案管理单位为区应急管理局。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