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依法、快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杭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发生的地震灾害和辖区外发生的对本区产生影响的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快速反应、自救互救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二、组织体系

(一)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领导全区防震减灾工作。当本区发生地震灾害(M3.0级以上地震)或辖区外发生的地震灾害对本区经济社会产生较大影响(本区地震烈度在4度以上)时,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团区委、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经信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住房和城建局(人防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文化和广电旅体局、市规划资源局上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上城分局、上城交警大队、上城消防救援大队、交通运输上城执法大队、上城供电局等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区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对区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应对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由区长担任指挥长,成员由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部署、监督、检查地震应急准备;组织实施地震应急预案;确定、调整响应级别和应急期;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统筹指挥各救援力量,统一领导全区抗震救灾工作;统一震情、灾情、新闻发布口径;解决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2.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应对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区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在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区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决策,直接组织、指挥灾区抢险救灾。主要由区指挥部、灾区所在街道、赶赴灾区的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以及参加抗震救灾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负责同志组成。

3.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下设区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履行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提出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协调和联络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专项工作组、灾区街道办事处、现场指挥部、各救援队及各慰问团的活动。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地震灾害,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分别担任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办公室成员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

4.区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

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区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下设专项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由区牵头单位主要领导担任,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1)专家咨询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商请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主要包括交通、水利、卫生、通信、电力、环保、地震、气象等部门(单位)及高校等方面专家,动态更新。

主要职责: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向区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和紧急处置措施建议;受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参加生命紧急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应急处置。

(2)抢险救援组。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上城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上城执法大队、团区委、区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清理灾区现场。

(3)救护防疫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上城分局、区红十字会、团区委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医疗救护力量配置方案,统筹合理分配灾区医疗资源,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4)生活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民政局、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审计局、团区委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保障灾区必需的资金和物资供应,指导灾区政府做好灾民的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

(5)安全鉴定组。由区住建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上城分局、区城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受灾房屋的安全鉴定,水利设施以及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危险源的排查和控制。

(6)震害评估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市规划资源局上城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进行灾区震害调查、评估损失结果。

(7)基础设施保障组。由区发改经信局牵头,区人武部、交通运输上城执法大队、上城交警大队、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文化和广电旅体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抢通铁路、地铁、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8)治安维护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重点目标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文化和广电旅体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宣传工作,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0)现场监测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上城分局、市规划资源局上城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加强对火灾、滑坡、泥石流、污染泄露等次生灾害的监测。

(二)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开展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区指挥部指示,协同区现场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三、响应机制

(一)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4个等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本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初判标准:本区发生M≥6.0级以上地震。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标准:本区发生5.0≤M<6.0级地震。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标准:本区发生4.0≤M<5.0级地震。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标准:本区发生3.0≤M<4.0级地震。

(二)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1.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灾区各级政府组织实施。

2.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灾区各级政府组织实施。

3.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的地震应急工作,灾区各级政府组织实施。

4.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按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在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因灾死亡人数及灾害损失情况,按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标准,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区政府的分级响应根据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如果实际灾情超过了受灾地区政府的处置能力,经当地政府请求,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三)运行机制。

1.自行启动机制

地震发生后,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震情信息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边处置边报告。

2.指挥协调机制

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本区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根据职责和分工,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信息共享与保密机制

地震发生后,各级防震减灾工作部门应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震情,并由各级政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告。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地震事件发生后及时收集灾情、社情,对收集的情况进行分析预估后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在震情和灾情信息正式发布前应做好保密工作。

4.先期处置机制

地震发生后,灾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第一时间主动、有效地开展自救互救、疏散安置、支援灾区等应急处置。

四、应急响应

(一)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 

1.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按时间段进行,是对应急处置的阶段性划分,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可对时间段及工作内容进行及时调整。

(1)震后30分钟内

①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变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委、区政府领导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自动到区政府应急指挥中心集中。

②区应急管理局在震后15分钟内向区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提供地震灾情初判结果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③各新闻媒体赶赴区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开展新闻报道。

④受灾街道自行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并向指挥部报告已掌握的情况。

⑤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各行业预案确定的人员,分赴各工作组集结,并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⑥相关部门自行启动本行业预案。组织抢险医疗人员集结,迅速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等,组织抢修通讯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解放军、武警、公安、消防等救援力量边集结抢险救灾边向本系统上级报告。

⑦区政府在第一时间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⑧公安机关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

⑨启用应急通讯,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⑩向区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初步报告已掌握的情况。

(2)震后1小时内

①向区指挥部报告受灾初查情况。

②区指挥部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现场指挥部或工作组,强化地震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

③视情况采取交通管制、征用物资,决定受灾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④调集有关人员和抢险设备、物资,组织地震应急救援力量赶赴重灾区进行支援。

⑤了解并分析次生灾害情况,采取先期排险措施。

⑥各医疗救护队伍赶赴重灾区,基层医疗救护队伍第一时间到达受灾现场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

⑦各新闻媒体赶赴灾区开展新闻报道。

⑧区政府发布第一号公告,向公众告知地震初步情况、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安定人心,稳定社会,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投入抗震救灾;随着抗震救灾深入开展,区政府视情况发布相关公告。

⑨区政府将灾情初判意见和启动应急响应情况上报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灾情特别严重时,可视情况同时向省政府报告。

⑩区指挥部向驻浙、驻杭部队请求支援。

⑪协调外地救援力量对重灾区进行支援。

⑫区政府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3)震后4小时内

①收集、统计、调查、汇总受灾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

②区指挥部根据受灾情况向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作出人员救援、受灾群众安置、卫生防疫、工程抢险、次生灾害防御等全面工作部署。

③区政府继续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先期到达的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

④在灾区现场设立急救站,对受伤群众进行现场救治;落实接纳伤员的医院和床位。

⑤进一步了解山体崩塌、泥石流、堰塞湖等次生灾害情况,制定相应排险措施,组织受次生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

⑥商请市应急管理局对余震趋势作出初步判定。

⑦对生命线工程进行初期抢险。

⑧召开新闻发布会,通告受灾初步情况。

(4)震后12小时内

①整合资源,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应急抢险。

②建立生命救援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道路畅通并实行交通管制。

③区指挥部协调陆续到达受灾地区的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④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临时避难场所,提供水、食物等援助。

⑤将需要特殊救治的伤员转移到合适的医疗机构或异地救治。

⑥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5)震后24小时内

①区指挥部协调陆续到达灾区的救援队伍继续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②排查次生灾害并进行排险。

③加强后勤支援,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④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⑤陆续开展伤员转运工作。

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告灾害损失、救灾行动等情况。

(6)震后48小时内

①继续进行人员搜救。

②协调、组织外地救援队伍开展救援。

③对灾情进行较为详尽的评估,初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

④对受灾群众进行临时安置,并进行心理疏导。

⑤做好重大流行性疾病的防控。

⑥进一步排查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并进行处置。

(7)震后72小时内

①继续进行人员搜救,对重点区域进行专业搜救。

②各级医疗机构做好伤员的接收、救治和转移工作。

③对临时安置点进行检查,确保受灾群众基本需求。

④协调处理志愿者和物资、资金捐赠事宜。

⑤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告生命救援和次生灾害排除及抗震救灾工作情况。

(8)震后72小时后

①对危难险重区域进行有针对性的搜救。

②大面积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③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由应急救灾向持续救灾过渡。

④准备恢复重建。

2.应急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宣布灾区进入地震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结束。

(二)Ⅲ级响应。

1.应急处置

(1)震后30分钟内

①区分管领导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自动到区政府应急指挥中心集中。

②区应急管理局在震后15分钟内向区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提供地震灾情预评估结果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建议。

③各新闻媒体赶赴区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开展新闻报道。

④受灾区政府自行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并向指挥部报告已掌握的情况。

⑤灾区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⑥视情况启用灾区应急通讯。

(2)震后1小时内

①视情况采取交通管制,决定灾区进入应急状态。

②各新闻媒体赶赴灾区开展新闻报道。

③灾区当地医疗救护队伍前往受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

(3)震后4小时内

①收集、统计、调查、汇总灾区受灾初步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

②继续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

③在灾区现场设立医疗点,对伤员进行救治。

④对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作出初步判断。

⑤商请市应急管理局对余震趋势作出初步判定。

⑥发布公共信息,通告受灾初步情况。

(4)震后12小时内

①继续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②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临时避难场所,提供水、食物等援助。

③将需要特殊救治的伤员转移到合适的医疗机构。

④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5)震后24小时内

①排查次生灾害情况并制定处理措施。

②加强后勤支援,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③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④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⑤向公众通报灾害损失、救灾行动等情况。

(6)震后48小时内

①对灾情进行较为详尽的评估,初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

②对受灾群众进行临时安置并进行心理疏导。

③采取有效措施对次生灾害进行排险,进一步排查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并进行处理。

(7)震后48小时后

①继续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②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

③在灾区进行科普知识宣传。

2.应急结束

当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宣布灾区进入地震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地震应急结束。

(三)Ⅳ级响应。

地震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协调、部署本行政辖区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区政府对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可视情况组织区级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区应急管理局在震后15分钟内向区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区指挥部2小时内向灾区派出现场工作组,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受灾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1.街道办事处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了解震情、灾情,并及时报告区政府,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2.区政府视情况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督导灾区所在街道办事处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协助开展地震监测和震情趋势判定、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指导和协助灾区做好地震应急工作,稳定生产、生活秩序。

4.根据灾情和受灾地区政府的请求,区政府确定对灾区进行支援的部门和单位。

五、附则

(一)奖励与责任。

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政府批准发布,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结合职责分工、各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报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监督检查。

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经信局应对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地震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四)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