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做好我区洪涝台旱灾害及相关防御工程设施险情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障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应急工作依法、科学、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特制定本预案。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的防汛防台总目标,坚持底线思维,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坚持早分析、早研究、早部署、早落实,切实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落实各项责任和工作措施,充分发挥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的组织指挥、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全面提升防汛防台抗旱应急能力。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省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杭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以及《杭州市上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和区电子机械功能区洪涝台旱灾害及相关防御工作设施险情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五)工作原则。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六)工作重点。

1.对地处危险区域、危险地段人员实施安全转移,临时安置和管理。

2.依据职责,负责或配合做好市政、公用、绿化、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巡查及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3.在上级部门指导下,调度河道水位,确保本辖区河道、涵闸、堤岸等水利设施的安全。

4.做好凤凰山地区小流域地质灾害预防,遏制山洪灾害、泥石流等次生灾害。

5.组织开展城区低洼积水地区的排涝和倒伏树木的清理扶正。

6.做好汛期、台风期辖区内建筑工地、户外广告、构筑物、大(病、枯)树木的安全防范工作。

7.落实防汛防台抗旱物资设备的采购、征集、储备、调拨、配发等各项准备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由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全面负责防汛防台抗旱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区电子机械功能区管委会、各社区均需设立本辖区防汛防台抗旱领导组织机构,辖区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防台抗旱办事机构,负责本辖区或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一)区级防汛防台机构。

1.组织机构

区防指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指挥、分管副区长任副指挥,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发改经信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住房和城建局、区城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文化和广电旅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电子机械功能区管委会、湖滨指挥部、望江指挥部(望海潮公司)、清河坊管委会、城站广场管委会、山南基金小镇管委会、上投集团、路通公司、市规划资源局上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上城分局、上城交警大队、交通运输上城执法大队、上城消防救援大队和各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区防指下设区防汛防台抗旱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局、市规划资源局上城分局、区人武部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2.区防指职责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全区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经区防指指挥同意,区防办主任可组织会商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3.区防办职责

在区防指领导下,承担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督促区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防汛防台抗旱的预防工作;检查督促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做好防汛防台抗旱物资、车辆、机具设备和应急抢险队伍的准备工作;按照市防指要求指挥调度辖区河道排水系统的排水;负责信息收集上报和反馈;负责对相关单位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考核;组织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包括专业应急指挥系统、应急联动系统以及应用技术支撑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形成覆盖全区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实现防汛防台抗旱抢险信息资源共享。

4.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区人武部:执行国家赋予的防洪抢险任务;负责抢险队伍落实等工作,做好驻杭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的协调工作,确保抢险队伍准确及时到位;协助组织有关保障工作;根据应急响应等级落实相应人数的应急分队服从区防指调遣。

(2)区委宣传部: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负责动员社会力量,支援灾区防汛防台抗旱和救灾工作;负责防汛防台抗旱方面网上舆情信息的管控和引导工作。

(3)区公安分局:负责处置救灾现场治安警戒和秩序管理,负责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要物资设备的治安防控和保护, 确保防汛防台抢险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协助区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防台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防汛防台紧急期,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4)区发改经信局:负责指导企业防汛防台抗旱工作,配合协调应急救援装备、工程抢险设备等防汛防台抗旱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提供工业企业灾害损失情况;负责防汛防台抗旱设施、除(抢)险加固重点工程建设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5)区教育局:负责各类学校、幼儿园防汛防台工作,编制馒头山地区中小学和幼儿园防御山洪与地质灾害预案;做好防灾减灾自救措施知识宣传、教育和防御预案的演练,提高师生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指导学校停课和人员转移避险;组织指导学校灾后恢复。

(6)区财政局:负责保障防汛防台抗旱应急抢险和救灾资金,对抢险和救灾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7)区民政局:支持培育应急救援类社会组织建设,引导鼓励相关社会组织参与防灾、救灾、减灾活动;加强防汛防台期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8)区商务局:指导防汛防台抗旱救灾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的应急供应,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品的发放工作;负责上级调拨救灾物资、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9)区住房和城建局:负责园林绿化、房屋建筑、施工场地、地下空间等方面的防汛防台抢险工作;开展对建筑工地的检查,重点做好施工现场塔吊、施工电梯、脚手架等大型机具的加固工作;开展拆迁工地的检查,进一步加强维护工作;对临时工棚、危旧房进行检查,落实安全加固和抢修维护措施,不能确保安全的,应及时进行人员转移;负责全区公园绿地、居住小区绿化、借地绿地的防汛防台工作;负责救灾等必要设施的搭建;根据灾情需要落实启用区应急疏散场所;第一时间清理倒伏树木,指导古树名木保护责任主体做好灾害性天气古树名木的加固等防护工作。  

(10)区城管局(含路通公司):按要求组建应急队伍,准备必要的机具设备和物资的落实,配合区防办组织实施防汛防台储备物资的调剂,组织指导管理范围内的防汛防台应急抢险工作;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提供雨情、水情、旱情和水文预报信息;组织实施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承担防御洪水、台风暴潮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组织指导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工作;负责所辖道路、桥梁、河道、环卫设施的防汛防台工作;负责所辖道路和河道绿化、已开工整治及已接收的河道防汛防台工作;负责各类户外广告、横幅等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所属在建水利工程的防汛防台工作,负责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11)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编制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承担较大及以上洪涝台旱灾情的现场协调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抗洪抢险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上级下拨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调剂;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指导全区避灾场所建设与管理;组织开展重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拟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在区防指的领导下做好区防办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防汛防台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参与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2)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救护和心理干预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提供洪涝台旱灾区疫情与防治意见,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和心理干预等工作;负责受灾地区的防疫工作,预防疫病发生,控制疫情发展。

(13)区文化和广电旅体局:负责旅游区域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监督管理,协助配合区政府指导旅游系统开展游客安全转移和旅游景点关闭等应急工作;指导旅游系统开展防汛防台避险知识宣传,提高旅游从业人员和游客的防灾减灾意识;在区防指、气象部门对暴雨、洪水、台风发出预警信息后,要及时滚动向公众播发。

(14)区电子机械功能区管委会、湖滨指挥部、望江指挥部(望海潮公司)、城站管委会、清河坊管委会、山南基金小镇管委会、上投集团负责本单位在建工地及开发拆迁区块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人数的应急分队,服从区防指统一指挥。区电子机械功能区管委会还要做好与属地政府部门(拱墅区、余杭区)的衔接。

(15)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农贸市场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配合做好户外广告的应急抢险工作。

(16)市规划资源局上城分局: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滑坡、山体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开展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并提出应急治理措施;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

(17)市生态环境局上城分局:监督、指导、协调因洪涝台旱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在高温干旱期,指导各地加强水质监测和企业排污监督管理。

(18)上城交警大队:负责防汛防台应急指挥、抢险、人员救治的交通保障;负责道路秩序维护,紧急情况下,对部分道路实行交通管制;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及时排除因灾造成的道路堵塞;防汛防台应急响应期间,向区防指提供实时道路交通信息;负责交通信号灯的用电安全,防止涉水漏电伤人事故发生。

(19)交通运输上城执法大队:负责客运交通安全,做好长途汽车站滞留人员的安置工作,及时播报客运交通信息。

(20)上城消防救援大队:协助做好城区的应急抢险和排涝工作。

(二)街道级防汛防台抗旱机构。

成立指挥中心,指挥协调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防汛防台抗旱的预防、预警和抗灾工作。负责落实辖区内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应急排涝救援设备、工程抢修装备等防汛抗台抗旱救灾的物资储备,落实属地管辖范围内抢险交通和运输工具,确保各类抢险物资及时运达各抢险现场。按照区防指要求及时统计上报相关信息。按照防汛防台抗旱等级,安排相关人员进行24小时值班,明确相关负责人和值班人员,保持手机24小时开通,确保信息畅通;认真执行区防指统一调度,及时将各项指令传达到各社区;发现薄弱环节,落实应急抢险队第一时间解决。

(三)社区级防汛防台指挥机构。

以社区为单位,负责组织本社区的防汛防台巡查、应急救援突击力量,落实应急抢险救援物资、设备及防范措施到点到位,及时统计和上报受损情况及处理相关救灾工作。

(四)专家咨询机构。

区防指应建立水情雨情预报、工程设施抢险、水利工程抢险、水资源应急配置等专家库,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提供专家咨询。

三、监测与预警

(一)信息监测预警。

各街道办事处(区电子机械功能区)和有关部门要整合现有雨水情监测系统,充分利用网络、手机短信、广播、电视等资源,加强重点目标和重点区域的监控。各部门要按照专业分工,明确监测科目,完善监测点,并配备必要的监测和预警传播设备、设施和专兼职监测人员,在确认可能引发洪涝灾害的预警信息后,应根据各自制定的预案及时开展部署,迅速通知各有关单位和部门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二)报告预警。

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定期会商制和日报制。区防指在汛前、入梅、出梅、台风来临前、汛后组织定期会商,必要时根据防汛形势随时会商;汛期,城管、规划资源部门每周一次向区防指报告监测、预报、预警、调度信息。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洪涝灾害和衍生事件的,事发地街道(区电子机械功能区)和有关部门要按《上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本预案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区防办报告情况,初次报告不得超过2小时(注:事件发生时至报告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重要汛情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件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响应启动后,按响应行动规定报送。

四、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一)事件分级。

按照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台旱应急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1.一般(Ⅳ级)事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Ⅳ级)事件:

(1)气象部门发出蓝色台风预警信号;

(2)辖区1小时面雨量达30-50毫米,或几个街道范围内出现3小时达100-150毫米短历时强降雨,或市气象台发出暴雨蓝色预警信号,降雨导致道路积水影响交通等灾情;

(3)全区连续16-30天未降雨。

2.较大(Ⅲ级)事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Ⅲ级)事件:

(1)气象部门发出黄色台风预警信号;

(2)辖区1小时面雨量达50-80毫米,或几个街道范围内出现3小时达150-200毫米的短历时强降雨,或市气象台发出暴雨黄色预警信号,降雨导致区域积水影响交通等灾情;

(3)全区连续30-45天未降雨。

3.重大(Ⅱ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重大(Ⅱ级)事件:

(1)气象部门发出橙色台风预警信号;

(2)辖区1小时面雨量达80-100毫米,或几个街道范围内出现3小时达200-250毫米的短历时强降雨,或市气象台发出暴雨橙色预警信号,降雨导致部分区域交通中断等灾情;

(3)全区出现连续干旱45-60 天。

4.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气象部门发出红色台风预警信号;

(2)辖区1小时面雨量超过100毫米,或多个街道范围内出现3小时超过250毫米的短历时强降雨,或市气象台发出暴雨红色预警信号,降雨导致城市交通不畅、重要区域交通瘫痪等灾情;

(3)全区出现连续干旱60 天以上,辖区供水水源因干旱受到严重影响。

(二)应急响应行动。

1.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1)进入汛期、台风期、干旱期,各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2)区防指负责跨街道的重大防汛工程调度;其他防汛工程的调度由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街道配合,必要时,视情况由区防指或市防指直接调度。

(3)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区电子机械功能区)应按照区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洪涝台旱灾害发生后,由属地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向区政府和区防指报告情况。由区政府和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台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直接上报,并同时报区防指。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河道、山体、桥梁、树木、道路、广告设施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5)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台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确保安全。

(6)因洪涝台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2.应急响应行动

(1)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由区防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区防办及各成员单位要落实专人值班,区防指对各成员单位预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随时掌握辖区汛情,并利用防汛指挥决策系统向各成员单位发布和收集信息,及时将汛情报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①区防办组织城管、规划资源、交警等部门会商;

②区防指发防御工作通知;

③区防办视情连线有关街道(区电子机械功能区)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④区城管局每日至少两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期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调整时,随时更新预报,每天6时30分、12时30分、16时30分报告洪水预报结果、城区积涝信息;

⑤市规划资源局上城分局每日一次报告地质灾害信息;

⑥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16时30分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⑦洪涝台旱灾害影响的街道(区电子机械功能区)防指每日6时30分向区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2)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由区防指指挥或其授权的区防办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区防办及各成员单位要落实分管领导带班制度,开启会商系统,对各成员单位预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随时掌握城区汛情,并利用城区防汛指挥决策系统向各成员单位发布和收集信息,及时将汛情报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各成员单位密切监视汛情、台情、旱情发展变化,做好预警预报和重点工程洪水调度,并监督指导各地洪水调度,发布汛情、台情、旱情通报,启动相应的应急工作预案,动员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各街道(区电子机械功能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工程,加强水库、堤塘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一旦出现渗漏要进行堤岸渗漏抢险,抢险时要根据不同情况,合理应对,迅速处理,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区政府和区防指。相关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配合做好防汛抗台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全区范围内涉河建筑工程全部停工,拆除围堰,立即关闭有关闸门,开启所有排涝机埠,向外排水,确保河道畅通。辖区工地、工棚人员疏散。

区人武部、区城管局、区直属建设单位、区公安分局各落实20人的应急队伍待命,并由区防指根据需要增减。

①区防指指挥或其授权的区防办组织城管、规划资源、交警等部门会商;

②区防指指挥或其授权的区防办组织动员部署,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视情连线有关街道(区电子机械功能区)防指;

③区防指指挥、成员或其授权的区防办领导值班;

④区城管局每日至少三次报告天气预报,期间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调整时,随时更新预报。每3小时报告一次洪水预报结果、城区积涝信息;

⑤市规划资源局上城分局每日两次报告地质灾害信息;

⑥区城管、规划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文广旅体、交警等部门派业务科长进驻区防指;

⑦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6时30分、16时30分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⑧洪涝台旱灾害影响的街道防指每日6时30分、16时30分向区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3)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由区防指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区防指指挥或副指挥主持会商,相关区防指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启动相应的工作预案,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区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落实主要领导带班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区防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台情、旱情发展变化,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洪水调度,并监督指导各地洪水调度,发布汛情、台情、旱情通报。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区防指或相关街道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宣布全区或相关街道进入紧急防汛期,动员部署防汛抗台工作。受灾的有关街道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做好工作部署,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人员强化巡堤查险和堤塘防守,监视危房、危树,一旦出现渗漏、倾倒要进行堤岸渗漏抢险和疏散周围群众,并及时上报区防指。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和街道全力配合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全区范围内涉河建筑工程全部停工,拆除围堰,确保河道畅通,立即关闭有关闸门,开启所有排涝机埠,向外排水。辖区工棚、工地人员疏散。

区人武部、区城管局、区直属建设单位、区公安分局各落实30人的应急队伍待命,并由区防指根据需要增减。

①区防指指挥组织城管、规划资源、交警等部门会商;

②区防指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

③区防指指挥组织动员部署,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街道防指;

④区防指指挥值班;

⑤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

⑥区城管局每日至少四次报告天气预报,期间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调整时,随时更新预报。每3小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和城区积涝信息;

⑦市规划资源局上城分局每日两次报告地质灾害信息;

⑧人武部、宣传部、城管、规划资源、住建、文广旅体、消防、交警等单位分管领导进驻区防指值班;

⑨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6时30分、16时30分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⑩洪涝台旱灾害影响的街道防指每日6时30分、16时30分向区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4)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由区防指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区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全体区防指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作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必要时,报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区防指密切监视汛情、台风、旱情和灾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台情、旱情发展趋势分析和预测预报,并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必要时请市防指专家组协助。

区防办增加人员加强值班,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利重点工程洪水调度和调配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台旱灾情及抗洪抢险、抗台、抗旱情况。财政部门及时提供救灾资金。应急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派出专业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保障供水供气、排除城区受淹地区积水、及时转移建设工地及危房内人员等有关工作。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区防指调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区防指根据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非常抗台期或非常抗旱期,动员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各成员单位落实主要领导带班制度,相关负责人要亲自带队,根据预案紧急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和重要财产,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塘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当堤岸出现严重险情时,由区防指向区政府报告,必要时请求部队出动支援抢险。各街道(区电子机械功能区)增加临时或移动泵进行排涝,迅速降低圩区内水位,迅速组织抢险人员到辖区河道堤岸低处实施加固加高。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到分管辖区组织指挥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各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由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指挥或党政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做好工作部署,发动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进入相应的启动状态,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区政府和区防指。

全区范围内建筑工程全部停工,拆除围堰,确保河道畅通,立即关闭有关闸门,开启所有排涝机埠,向外排水。辖区工棚、工地人员疏散。

区人武部、区城管局、区直属建设单位、区公安分局各落实50人的应急队伍待命,并由区防指根据需要增减。

①区防指指挥组织城管、规划资源、交警等部门会商;

②区防指发全力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③根据需要并报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非常抗旱期;

④区防指指挥组织动员部署,区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并连线有关街道(区电子机械功能区)防指。必要时,提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⑤区防指指挥坐镇区防指;

⑥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

⑦区城管局每日至少八次报告天气预报,期间根据监测情况实时更新预报,遇突发情况随时报告。随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和城区积涝信息;

⑧市规划资源局上城分局每日两次报告地质灾害信息;

⑨区人武部、宣传部、城管、规划资源、住建、文广旅体、消防、交警等单位主要领导进驻区防指值班;

⑩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6时30分、12时30分、16时30分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洪涝台旱灾害影响的街道级防指每日6时30分、12时30分、16时30分向区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三)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要求。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和街道(区电子机械功能区)应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成立防汛防台抗旱领导小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1)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和预案要求,落实经费,配备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和设备,落实专人负责。对临时配给的水泵等设备、防汛防台抗旱抗灾物资要加强管理、维护和使用,切实做到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定点存放,储备充足,机具设备性能完好,能随时保障上级的统一调配使用。

(2)汛期,各街道、职能部门必须按照预案要求落实专人收集气象信息,操作防汛防台抗旱决策系统,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包括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落实分管领导、分管科室负责人、联络员工作制,保障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落到实处。

(3)遇灾情时,听从指挥,服从调度,及时上报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区防指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必须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值班室有固定人员值班。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以防汛防台抗旱指挥平台为基础进行指挥,运用OA信息平台、微信工作群、值班电话(电话号码:15372018328)发布任务,对通过区防指决策指挥系统发布的任务,必须及时反馈。

(4)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启动防汛防台抗旱预案后,须落实专人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并利用各类工作平台接受传递和报送相关信息,确保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准确性。

(5)在防汛防台抗旱抢险过程中,要落实专人向区防办及时汇总上报灾情和所采取的应急措施,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对通过防汛防台抗旱决策指挥系统发布的任务,必须及时点击并按时反馈。

(6)警报信号解除后,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恢复正常值班,及时总结本单位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对汛情、灾情、抢险情况、经济损失等进行全面的分析与总结,并在4小时内将简要情况向区防办报告;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综合情况。

(7)各有关单位须定期修改完善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预案,并报区防指。

(四)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主要灾害种类分为五类:台风灾害、山洪及地质灾害、水利工程险情、城市内涝、干旱灾害,针对不同灾害种类,应根据响应等级,进行分类应急处置。

1.台风灾害

(1)各级防指应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各类防汛防台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

(2)当地组织各类危险区域人员梯次转移。

(3)必要时,采取停工、停课、停市、停运和封闭交通道路、关闭景区等措施。

2.山洪及地质灾害

当气象部门发布突发性强降雨预报或监测到可能致灾的降雨,相关街道防指应:

(1)加强巡查监测,及时预警。

(2)迅速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划定山洪灾害和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示标识,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确保人员安全。

(3)灾情发生后,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3.水利工程险情

(1)区防指立即向区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2)向影响区域发布预警,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并实施交通管控。

(3)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支援。

(4)加强险情判断,必要时做好弃守准备。

(5)当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堤防出现险情,由上级防指会同有关部门派出技术专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6)根据请求,上级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4.城市内涝

(1)开展城市低洼积水地区的排涝抢险,抽调大功率水泵进行抽排水。

(2)组织应急救援抢险,实施危险区域、危险地段人员安全转移,进行临时安置。

(3)协调市有关部门加强城市河道防汛排涝调度,有效降低内河水位。

5.干旱灾害

(1)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和用水管理。

(2)采取开源节流、限水调水、应急送水,上报上级防指实施跨流域(区域)引调水等措施。

(五)应急响应结束和变更

1.区防指根据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区的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2.鉴于台风往往带来强风和暴雨,启动防台应急响应即视为同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

3.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区防指可视具体情况宣布应急结束:

(1)气象部门正式发布解除台风警报信号。

(2)局地强降雨已基本停止;或全市区范围内的降雨趋停,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没有大雨或暴雨。

(3)全区因旱临时饮水困难得到有效缓解。

(4)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

4.区防指根据预案和当地的洪涝台旱情况决定变更或结束应急响应。

五、灾后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及内容

发生灾情后,区防指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水毁修复等善后工作。发生重大灾情时,由区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一)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安排好受灾群众的临时生活,民政部门积极配合。

(二)卫生防疫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调配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对传染病疫源地开展消毒处理,并指导开展预防性消毒工作,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三)工程设施修复。区住建局、城管局要尽快组织修复遭到毁坏的市政、河道、绿化、交通等基础设施,恢复功能,保证正常生产生活需要。

(四)灾区生产自救。各街道(区电子机械功能区)要加强组织协调,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灾区群众恢复生产。加强对受灾企业的指导服务,帮助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五)灾后重建。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开展灾害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六)补充防汛抢险物资。区防指及各街道(区电子机械功能区)要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七)开展总结评价。各级防汛防台指挥机构每年应针对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力量保障。

区防办负责组织全区防汛防台抗旱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和志愿者队伍,根据区防指指令做好统一调度、指挥和派遣;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和街道(区电子机械功能区)应建立抢险突击力量,根据实际配置抢险工程车辆、通信和指挥设备、应急指挥车、发电机、水泵等相应的应急抢险装备。确保全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通信与信息保障。

1.区防指合理组建防汛防台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各成员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2.区防指以城区防汛防台抗旱决策网为基础,运用政务通信息平台、钉钉工作群,对城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进行指挥与协调。

3.在紧急情况和信息发布需要的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预警讯息、安全注意事项或群众快速撤离通知等,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年来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城区防汛防台设施,应提前编制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的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专业或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必要时由区防指统一协调和组织实施。

(2)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和街道(区电子机械功能区)以及受涝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储备常规抢险机械、物资和救生器材。

(3)应急队伍保障。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和街道(区电子机械功能区)应组织防汛防台应急救援突击力量。

(4)医疗卫生保障。区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饮用水安全等工作。

(5)交通运输保障。上城运管处按指令做好城区防汛防台抗旱抢险人员、救灾物资运输工作,以及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工作。

(6)治安保障。区公安分局做好灾区的治安保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汛防台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城区防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2.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①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物资、机具储备实行政府专业储备和社会征集相结合。区级专业储备由区防办牵头,社会征集由各成员单位根据防汛防台抗旱预案的职责负责落实,如需大型机械设备,相关部门应与有关单位签订租赁协议。

②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区电子机械功能区)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落实相关抢险物料、救生器材和抢险机具、设备等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物资的来源,并根据应急需要进行物资储备。

(2)物资调拨

①区防办应先调用本地的防汛防台抗旱储备物资,如不能满足可向市防指申请,由市防指协调落实。

②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防汛防台抢险需要时,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3.资金保障

(1)区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公共设施的修复以及城区正常生活生产秩序恢复的补助。

(2)区财政、发改、民政、城管等部门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并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同时做好救灾款物的分配、下拨工作,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使用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监督使用。对应急调用的社会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设备、物资实行有偿使用,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依法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4.避灾场所保障

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重视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要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一批学校、礼堂、体育馆等公共设施,在紧急状况时作为应急避难场所。

5.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防台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支持和承担救援的义务。

(2)汛期或台风期,区防指根据灾害的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3)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在严重灾害期间,应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切实解决防汛防台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区政府加强对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防台工作。

(四)技术保障。

(1)完善区防汛防台抗旱决策指挥系统,健全覆盖全区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充分运用防汛防台抗旱信息通讯系统,加强防汛防台抗旱信息系统管理,实现各级防汛防台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七、防汛防台抗旱值班制度

(一)汛期、台风和抗旱期间,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区电子机械功能区)在发出进入应急响应后必须根据等级落实人员昼夜值班,并随时增加值班人员,值班室24小时不离人,收到微信、短信必须立即回复,收到电话后必须立即接听。

(二)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忠于职守,熟悉业务,及时处理日常事务。要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制度,汛情紧急时,主要领导和防汛指挥机构指挥要亲自值班。

(三)积极主动抓好防汛防台抗旱资料的搜集和整理,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全方位掌握情况。

(四)重要情况及时逐级报告,做到不延时、不误报、不漏报,并随时落实和登记处理结果。

(五)凡国家防总,省、市、区委,省、市、区政府,省、市、区防指领导的电传指示及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上报和下达,不得推诿和拖延。

(六)按要求认真完成好值班任务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信息发布

防汛防台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汛情、险情、旱情、灾情及防汛防台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受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街道(区电子机械功能区)防指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信息,在发布重要灾情、险情信息前必须提前报告上级防指,涉及人员伤亡的应提前报告区防指。

九、培训与演练

(一)培训。

1.区防办统一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业务培训,同时积极安排人员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培训。

2.结合实际,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培训,合理设置课程、严格进行考核、加强分类指导。每年汛前应至少组织1次培训。

(二)演练。

1.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应针对当地易发险情,每年有计划性地组织抗灾抢险演练。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由区防办负责组织。

十、附则

(一)奖励与责任追究。

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宣传和鼓励。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制定各自防汛防台抗旱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报区防办备案。对防汛防台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成员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区电子机械功能区)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纳入应急管理目标考核。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防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