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01-01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全国人大  2020-06-23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第四条  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他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受理机构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城分局

五、决定机构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需要同时办理建需要同时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预审两个事项的建设项目实行合并办理。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预审两个事项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实施意见实行合并办理。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出具单位

备注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用地预审申请书

电子


必要



计划批复文件或项目建设计划;审批类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核准类项目提供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备案类项目提供项目备案文件(以上三类超出有效期有另行提供当年计划结转文件)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必要



授权委托书

原件扫描件


必要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必要



项目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原件扫描件


非必要



其他相关资料:涉及耕地占补平衡的经营类及产业类项目,提供整理中心已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联系单;县级初审项目提供县级初审意见;预测绘成果涉及耕地的,建设单位需提供耕地占补平衡承诺书;涉及留用地项目,需提供指标卡;涉及单建停车场项目,需提供停车办联席会议纪要;

原件扫描件


非必要



预测绘成果(含实地踏勘表及现状照片)及TXT坐标文件

电子


必要



选址论证报告(在审查中认为该项目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方需提供)

PDF格式电子文件


必要



企业或组织申请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必要



1/1000地形图,用铅笔标明拟用地位置

电子


必要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0571-87925991

办公地址: 上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上城区望江街道鲲鹏路366号一楼)48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在项目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自收到报送材料后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受理和审核; 
3.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决定后在承诺时间内,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结果文件。

十二、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40工作日 

承诺期限:3(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建设用地预审与目选址意见书

十五、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七、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1-12345、0571-87925991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1-12345、0571-86828469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上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上城区望江街道鲲鹏路366号一楼)48,49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令: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工作日,冬令: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1-12345、0571-87925991

网上查询:/

二十一、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