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无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国家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款:“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指建筑施工图)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四、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省十二届人大第24号公告修正2014.11.28)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和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重大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按规定经过有关部门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投资规模; (二)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以及相关的专业规划; (三)是否符合消防、职业卫生、安全标准和人防要求; (四)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标准; (五)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市级法律依据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 市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进行审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六、县级规定
七、受理机构
无
八、决定机构
无
九、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
无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出具单位 | 备注 |
初步设计文件[含设计单位资质证书、1/500建筑...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方案规划公示材料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外省设计单位提供进浙备案文件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绿色建筑及节能的承诺书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经市建委备案的“杭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备案表...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0571-87807072
办公地址: 上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上城区望江街道鲲鹏路366号一楼)二楼1号窗口;
十四、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政务网申请 | ||
受理 | 窗口工作人员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 |
十五、办理方式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15工作日
承诺期限:5工作日
时限说明: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减免说明 |
十八、审批结果
设计方案审查批复
十九、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无
二十一、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85303515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1-1234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
二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上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上城区望江街道鲲鹏路366号一楼)二楼1号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冬令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夏令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85303515
网上查询:/
二十五、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