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办法函〔2019〕144号)中提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设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具体审查工作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结果负责。”
四、省级法律依据
无特定省级法律依据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七、受理机构
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八、决定机构
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九、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
1、新建、扩建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所在建筑改变使用性质或者功能用途的, 依法应当取得规划部门批准); 2 、取得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审查合格书。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出具单位 | 备注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新建、扩建工程)或所在建筑的建筑合法性证明文件(改建工程)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施工图审查报告(含:消防审查合格书、人防审查合格书)、及加盖审图章的全套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实行电子化图审的,需提供消防设计文件)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全套施工图设计图纸(含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电气施工图、消防施工图、煤气管道施工图、金属构架大样图、信息系统SPD安装图,各一套),包括: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0571-87925955
办公地址: 上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上城区望江街道鲲鹏路366号一楼)49号窗口;
十四、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向审批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者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窗口人员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凭证》; 2.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不予以受理 |
审查 | 2个工作日(依法需要专家评审的项目时间不计算在内) | 经办人员 | (一)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三)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四)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 符合审查标准的,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不符合上述审查标准的,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 报行政审批负责人审批后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
送达 | / | 窗口人员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 |
十五、办理方式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减免说明 |
十八、审批结果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十九、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具有依法申请办事事项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如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一、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1-87926655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1-1234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
二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上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上城区望江街道鲲鹏路366号一楼)49号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冬令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夏令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1-87926655
网上查询:/
二十五、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