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和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由区司法局组织对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并形成清理结果目录。

二、清理范围、内容和程序

(一)清理范围。按照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这次清理的范围是2019年全面清理后公布的继续有效和应当修改的、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或者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且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程序。一是区司法局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2020年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目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清理建议;二是充分征求了区级有关实施单位的意见;三是清理结果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核,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清理结果

经清理,我区符合清理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7件,其中废止5件,宣布失效1件,暂停执行1件。

四、有关情况说明

(一)清理因文件制定上位依据废止而无法继续适用且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个文件符合该清理范围,予以废止。

(二)清理因生效期间届满而无效且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个文件符合该清理范围,宣布失效。

(三)清理部分条款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个文件符合清理范围,限期修改,暂停执行。

五、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解读单位:杭州市上城区司法局

解读人:赵纳佳

解读人职务:执法监督科 三级主任科员

联系方式:0571-87823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