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原《关于印发<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经营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上政办函〔2007〕88号)和《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上财〔2012〕49号)等文件已经不符合现在实际操作情况。近年,省财政厅出台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7〕111号),对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作出新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行为,提高房产出租工作透明度,结合各相关单位出租实际操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政策依据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7〕111号)。

4、《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杭财综〔2009〕535号)。

5、《杭州市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上政办函〔2014〕48号)。

三、主要内容及举措

《暂行办法》内容包括:房产出租的审批规定、审批权限以及租期、底价、原则和方式;房产出租的申报要求、承租要求、委托方式以及特殊情形;房产租赁合同的签订以及出租收益的收缴;房产出租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及相关工作要求。

(一)房产出租的审批规定、审批权限以及租期、底价、原则和方式。

各单位拟将房产对外出租的,应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制订出租方案,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根据其房产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房产的租赁建议价格。对单位内部已制定公开统一的收费标准或者有统一的市场价格标准的,可不作评估。

各单位出租房产,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因情况特殊无法公开招租的,出租方须提供区政府同意的证明材料,并由区财政局办理。

房产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各单位出租房产,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按内控制度规定自行审批);期限在6个月以上且不超过5年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租赁期限超过5年的,出租方须提供区政府同意的证明材料,并由区财政局办理。

(二)对房产出租的申报要求、承租要求、委托方式以及特殊情形。

对于出租给区级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专项工作临时机构作为办公用房,出租给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等情形,可以采用非公开方式出租。采用非公开方式出租的房产,承租人不得转租。

经批准以公开方式招租的,原则上应由出租单位委托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平台)或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承租人。对以原评估价为底价公开招租两次以上无人参与竞租的,可逐步降低租赁底价,但设置新的租赁底价低于原租赁评估价90%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区财政局批准后方可重新进行公开招租(设置新的租赁底价原则不得低于原租赁评估价的80%)。

(三)对房产租赁合同的签订以及出租收益的收缴。

各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出租方案在确定承租人后应当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租赁合同,并将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及时报区财政局备案。

房产出租收入由出租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区财政局对经费自理单位出租收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对房产出租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及相关工作要求。

各单位应当健全内控制度,加强房产日常管理,盘活闲置房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出现该租不租的情况发生。

财政、主管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共同做好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参与招租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不得违规操作。

区级其他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房产对外出租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与区级行政尚未脱钩的经营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出资举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涉及国有房产出租的,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原则上应在产权交易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方式出租的,应当报出资事业单位或履行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批准,其租赁价格不得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四、适用范围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国有房产(含暂未办理房产权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房产)用于出租的,适用本办法。

五、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原《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经营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上政办函〔2007〕88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六 、解读机关情况

《暂行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读

解读人:区财政局党委书记、局长 石荣祥

              资产管理科科长王颖,联系电话0571-87919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