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向区各单位意见征求后,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712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财建〔2019〕113号)、《浙江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浙发改公管〔2019〕406 号)、《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等文件精神,对《江干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内控管理六项制度》作如下修改:
一、对制度名作出修改
将制度名称《江干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内控管理六项制度》删去“工程”。
二、对正文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段修改为:“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管理,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保障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廉洁、高效、优质、安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 712 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财建〔2019〕113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中共杭州市江干区委办公室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三重一大”重要事项集体决策机制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江委办〔2016〕104号)等文件精神,在原《江干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内控管理六项制度》(江住建局〔2018〕68号)基础上,结合实际作修订完善。”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本制度适用于区农居建管中心、运河江干指挥部办公室、皋亭山景区建设管委会、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中宸城镇建设有限公司等区级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的内控管理。
钱塘智慧城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涉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依照本制度执行。”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在“严格执行”后增加“《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 712 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财建〔2019〕113 号)、”
(四)将将第四条第三款第二段修改为:“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2)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3)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五)增加第四条第三款第三段:“2.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2)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3)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4)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5)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6)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六)增加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段:“3.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七)增加第四条第三款第五段:“4.违反以上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附件1《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制度》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在“招标文件发布前的内容审查”后增加“其中邀请招标文件需对拟邀请对象的依据审查;设计招标评定分离法需对中标候选人择优确定的依据审查。”
(二)将第三条第八款在“单项合同估算价3万元以上、小额限额以下工程及相关服务项目发包方案”后增加“(议标文件、控制价格、拟邀请对象的依据)”。
(三)删去第三条第十一款。
(四)将第三条第十二款改为第三条第十一款。
(五)将第四条中“由其委托书记或副主任主持”修改为“由其委托相关领导主持”。
四、对附件2《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凡按省、市相关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法律法规,必须公开交易的项目做到应招尽招、进场交易。工程项目严禁违法发包和肢解发包,不得将应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一)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其中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列入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建设工程类)达到进场交易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项目。”
(三)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二)列入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且未达到进场交易限额,以及未列入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且在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限额以下按规定可不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严格按照《江干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江政办发〔2018〕37号)组织实施,不含区级资金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四)增加第二条第三款:“(三)涉及行政审批或供电、供水、供气、通讯、军用光缆等政府、部队特许、涉密、考古调查勘探、单一产权经营单位等业务,适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实施方式经各部门(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市区制定采购管理规定执行。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经各部门(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后可参照执行。”
(五)增加第二条第四款:“(四)绿化项目、拆房工程招标按照当年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执行。”
(六)增加第二条第五款:“(五)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三、对附件3《工程变更管理制度》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工程变更管理,明确工程变更的审查程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制定本制度。”
(二)删去第十一条中区发改经信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参与重大、较大工程变更的审查工作”。
(三)将第十五条“提交区长办公会议议定”修改为“提交区长办公会议审议”。
(四)将第十八条增加一段作为第二段:“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第三段修改为:“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按《江干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江政办发〔2018〕52号)规定和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五)第十九条增加一段:“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监督,不定期开展抽查,通报情况。”
四、对附件4《工程合同管理制度》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杭建市〔2014〕35号)”修改为“《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2019年修订)》(杭建市发〔2020〕25号)”。删去第三款。
(二)第十条在第一段后增加第二段:“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管理工作。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竣工结算送相关部门审价后一年内,未与使用管理单位办理完成工程移交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因施工单位或服务单位原因造成的,各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追究责任。”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项目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后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应当按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办理。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价款结算可直接进行审核,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审核。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会同区财政局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必要时,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可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全面审查。”
五、附件6《工程资金管理制度》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价款应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实际完成工程量申请和支付,设备、材料货款按采购合同条款支付。建设主体要严格核算支付进度款,不得超付。”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工程建设竣工结算,按规定留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外其余付完,在合同规定的缺限责任期满后,经移交接管部门核实无质量问题后,办理质保金的退还手续。”
(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工程设备款的支付,必须经运行检测等权威部门检测并取得相关的合格证后,除预留保修期内相关费用外其余付完。合同规定质保期满,经移交接管部门核实无质量问题后,办理质保金的退还手续。”
(四)将第十四条中“待服务业务完结”修改为“按合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