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起草了《江干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5月7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5月7日前反馈至江干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
江干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
2020年4月26日
联系人:朱立 联系电话:86974691 电子邮箱:151491512@qq.com 地址:庆春东路1-1号江干区发改经信局1812室
附件:《江干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依法、科学、规范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合理、高效使用政府性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强化建设单位投资管理职责,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江干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江干区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区级国有建设单位实施的建设项目依照本办法管理。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财政性资金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制定新的管理办法前可以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政府职能履行,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 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做好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工作。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五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区委区政府工作计划等相关要求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经区发改经信局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 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一般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内选取。区住建局按照区财政局年度预算资金安排,汇总各有关部门、各街道(钱塘智慧城管委会)和各区属国有企业的申请,会同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编制年度城市建设计划,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项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由区发改经信局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七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实现措施;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按照年度城市建设计划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计划,对项目建设计划进行分批管理。
第九条 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可以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进行调整。调整的权限与批准的权限相同,原则上每年可调整一次。
第三章 项目前期审批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完成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概算等报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图备案等后续工作及建设。
第十一条 对于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对于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二)对于不涉及占地面积与用地性质调整的整治类、改善类、装修类等项目;前款第一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根据国家和省市明确有关规定范围。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预可研,项目预可研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工程估算及项目资金落实情况等内容,由区发改经信局征询区财政局意见后批复。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资源部门依法申请办理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等手续,并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发改经信局征询区财政局意见后批复,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项目由区发改经信局应当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再予批复。
第十四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范围按照省市有关风险评估规定。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所有项目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确定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当列明建设标准、用地规模、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内容,满足项目概算审核深度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政府相关会议确定后,区发改经信局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重新调整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或2000万的;
(二)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三)其他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十六条 社会事业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由区发改经信局审批,其他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由区住建局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由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 依法实行招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由具备自行招标资格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不得超过批准的概算。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建设单位应该强化招标控审核,具体要求按照《江干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内控管理六项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开展招标工作,并按照招标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合同价款。
第二十条 区级部门应当结合自身职能不断深化改革,制定有利于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效率的制度。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为项目建设与监管第一责任人。政府投资项目除另有规定的外,应当组建项目法人,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法人制的要求,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投资控制负责;
(二)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按规定程序进行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竣工验收、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相关工作;
(三)依法招标或按规定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各类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管理;
(四)做好现场管理,规范签证,定期或不定期对进度、质量、投资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将项目建设全过程形成的所有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是否依法依规正确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职责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且项目使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缺乏自行管理建设能力的政府投资项目,可推行代理建设制度或工程总承包(EPC)制度或全过程咨询制度,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管理方式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区发改经信局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确定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一定金额的履约担保函。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四条 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实施,一般不得变更。确有需要实施工程变更的,应说明详细理由,严格按照区工程变更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分级审批。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前,应当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截至上月底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节点基本信息。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及现行工程技术验收规范等文件资料,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项目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下一年度项目预算草案,并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时间要求及时报送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对政府投资年度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列入全区财政预算。未经预算安排,政府性资金不得用作政府投资项目支出。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预算原则上不调整。在执行中因项目概算调整、上级临时下达计划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区财政局依照预算调整程序实施。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财政局应根据情况核减或者暂停拨付资金:
(一)项目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未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指标执行的;
(二)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调整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的;
(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未按照工程变更管理制度执行的;
(四)其他需核减或者暂停拨付资金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程价款结算应当按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办理,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价款结算可直接进行审核,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审核。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决算报告,并报送项目决算审核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决算审核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的,不予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六章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对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等信息进行公示。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监督管理,并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逐步实行预算管理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评价报告报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备案,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评价结论应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逐步建立对政府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咨询、代理、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体系,信用记录与区内工程的准入清出、招标投标挂钩。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中介机构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上级负责人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管理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遇上级规定变化的,按上级新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