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同步换发。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允许个人代办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9-12-01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19-03-02
第十一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四、省级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药监局 第三条 为了理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审批关系,使各项审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决定自2004年4月15日起,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批准、变更、换证、注销等审批工作由企业所在市级药品监管局负责,各市药品监管局要制订相应的审批程序,保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审批工作平稳过渡。原由省局审批、发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资料将移交给相关的市级药品监管局;已经省局批准筹建尚未验收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由相关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办法》和《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规定实施验收和发证。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无特定法律依据
七、受理机构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决定机构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十一、禁止性要求
1、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2、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3、经对申请材料内容的实质性审查,申请许可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4、经对申请许可的事项进行实地核实和现场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药品经营许可(零售连锁企业)换证申请表;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A4纸,一式一份 |
《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各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原件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原件!如为乙类非处方药连锁总部,无需提交。 |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非必要,代理人身份证明能实现信息共享的,身份证明无需提交)。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非必要 | A4纸打印,一式一份 |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
联系电话:0571-86909000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运河东路200号(凤起东路888号))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十四、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申请 | 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许可结果送达方式。 | ||||
受理 | 即办 | 窗口经办人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 1、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证的全部材料,送达《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2、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 |
现场核查 | 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内 | 核查人员 | 根据GSP认证体系进行现场核查 | 1.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核查人员出具结论为合格的现场核查报告; 2.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核查人员出具结论为不合格的现场核查报告;企业根据核查报告进行整改。 | |
审核 | 即办 | 科室负责人 | 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资料审查 | 1、符合规定的,予以许可;2、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 |
送达 | 10个工作日 | 发证窗口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批件结果。 | ||
十五、办理方式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减免说明 |
十八、审批结果
药品经营许可证
十九、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一、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1-86909000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1-12345投诉热线或12345投诉热线
二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受理地点:杭州市江干区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运河东路200号(凤起东路888号))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1-86909000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五、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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