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食品经营许可新办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允许个人代办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8-12-29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04-23
第十二条
第一款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四)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四、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无特定法律依据
七、受理机构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决定机构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一、禁止性要求
(一)、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二)、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经对申请材料内容的实质性审查,申请许可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A4纸,用电脑打印,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一份 |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0571-86909000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运河东路200号(凤起东路888号))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十四、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向登记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 ||
受理 | 即办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 1、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证的全部材料,送达《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2、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
审核 | 即办 | 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资料审查 | 1、符合规定的,予以许可;2、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
送达 | 即办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批件结果。 |
十五、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现场办理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减免说明 |
十八、审批结果
食品经营许可证
十九、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一、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1-86909000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1-12345投诉热线或12345投诉热线
二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受理地点:杭州市江干区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运河东路200号(凤起东路888号))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1-86909000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五、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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