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肉制品、乳制品、特殊膳食食品、酒类、速冻食品、饮料、其他食品7类市局办理;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4类省局办理。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允许个人代办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8-12-29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第二款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0-03-0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三)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四)  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第十五条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  食品添加剂生产设备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  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四)  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生产多个类别食品的,由申请人按照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自主选择其中一个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联合审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  符合国家奶业产业政策

(二)  厂房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  有与所生产的乳制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包装和检测设备

(四)  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五)  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废气、垃圾等污染物的处理设施

(六)  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款  质量监督部门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征求所在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三款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

四、省级法律依据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无特定法律依据

七、受理机构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决定机构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 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 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 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 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国务院2008年10月9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28条(国务院令第536 号)第二十八条 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质量监督部 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符合国家奶业产业政策; (二)厂房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与所生产的乳制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包装和检测设备;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废气、垃圾等污染物的处理设施; (六)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量监督部门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征求所在地工业行业管 理部门的意见。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8月31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 第16号)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 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 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4、《关于下放部分食品生产许可权限的通知》(杭市管明电(2017)141号)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资料提交说明:

1.申请书内容是否齐全、完整,并按照规定加盖公章,其他应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

2.所申报的食品类别是否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致;

3.企业基本信息应与营业执照信息一致,营业执照应已取得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必要

A4 一式一份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0571-86909000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运河东路200号(凤起东路888号))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十四、办理基本流程

 

十五、办理方式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1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减免说明

 

十八、审批结果

食品生产许可证

十九、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一、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1-86909000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1-12345投诉热线或12345投诉热线

二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受理地点:杭州市江干区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运河东路200号(凤起东路888号))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1-86909000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五、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