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126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在国家设置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江干实际,适当提高准入门槛,围绕安全、健康、营养、回应性照护、儿童早期发展五大主题,以保育为主,以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儿童优先为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在区、街道联动监管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等级评估,促进行业自律,特制定本等级评估标准。本标准适用于经江干区卫生健康局备案的托育机构。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托育机构和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箱:416899521@qq.com
二、办公电话:0571-87829210
三、通讯地址:杭州市江干区采荷路34号,杭州市江干区妇女儿童健康服务中心,邮编:310016。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11月16日
江干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等级评估标准(试行)说明
一、准入条件
(一)甲级准入条件:①机构总面积≥400㎡,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8㎡。②有专用的户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少于2㎡。③设有独立厨房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④每个班保育人员中至少有2名幼教人员。
(二)乙级准入条件:①总面积≥260㎡,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7㎡。②有专用的户外活动场地或在保障安全前提下,利用机构附近公共场地和设施进行户外活动。③设有独立厨房或向有具有中小学供餐资质的企业购买配餐服务。④每个班保育人员中至少有1名幼教人员。
(三)丙级准入条件: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6㎡。
二、评估标准
评估标准分举办条件、机构管理、安全卫生保健工作、保育工作、家长与社区工作5个部分,分值分别为47、11、24、10、8分;机构在达到相应等极的准入条件后,依据《江干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等级评估标准》,对照每一条评估标准,根据实际达标的情况,确定其相应的分值,最后合计其总分。其中,甲级托育机构达到90分以上方可评估通过;乙级达到85分方可评估通过;丙级达到80分以上方可评估通过。
江干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等级评估标准(试行)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评 估 标 准 | 分值 | 评分结果 | 备注 | |
自评 | 考评 | ||||||
A1举
办
条
件 | B1
场
地
| C1
| 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场地(1分);设置在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带,避开加油站、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远离垃圾及污水处理站等存在污染源的场所,远离城市交通主干道或高速公路等,不与大型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场所毗邻(1分);符合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电气安全的规定(1分)。生活用房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超过60人(1分)。 | 4 | |||
C2 | 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6㎡(3分)。室内最小净高睡眠区、活动区不应小于2.6米(1分)。 | 3 | |||||
C3 | 有专用的户外活动场地,生均面积不少于3㎡(3分)。 | 3 | |||||
C4
| 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1分)。每班有专用的活动室和午睡室(1分)。有适合幼儿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午睡床铺设备,确保一人一床(不得采用上下铺)(0.5分);每班有专用盥洗室(0.5分),按婴幼儿数5:1(乳儿班3个)设置水龙头数量,每班婴幼儿专用坐便器(或蹲位)至少2个,小便器至少2个(或便槽2.5米),卫生设施完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2分);有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设备(1分)。 | 6 | |||||
C5 | 设有保健室(1分);根据需求设置其他服务管理用房,收托2岁以下婴幼儿的,应设置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母婴室、配乳室。(1分) | 2 | |||||
C6 | 有独立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厨房(1分);厨房使用面积达0.4㎡/每人,且不小于12㎡(1分)。 | 2 | 无厨房该项不得分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评 估 标 准 | 分值 | 评分结果 | 备注 | |
自评 | 考评 | ||||||
A1举
办
条
件 | B2设
施
设
备 | C7 | 活动室内婴幼儿生活和学习必需的各种设备和用品较为齐全、适用。有适合婴幼儿身高的桌椅、玩具柜、饮水设备、茶杯箱等家具(2分);提供数量充足的、安全的、能满足多种感知需要的玩具材料,提供给婴幼儿的玩具应当符合GB6675“《玩具安全》系列国家标准”(3分)。 | 5 | |||
C8 | 机构大门、建筑物出入口、楼梯间、走廊、厨房等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设有监控视频观察区,对机构内所有场所(成人洗手间和更衣间除外)进行无死角监控(1.5分)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0.5分)。 | 2 | |||||
C9
| 机构防护栏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②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30m;③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09m。(3分)
| 3 | |||||
C 10 |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1分);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09m(1分)。
| 2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评 估 标 准 | 分值 | 评分结果 | 备注 | |
自评 | 考评 | ||||||
A1举
办
条
件 | B3 人
员
配
备 | C 11 | 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无抑郁症等精神性疾病史。(1分)。 | 1 | |||
C 12 | 托育机构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或卫生健康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2分)。持有幼儿园园长证(1分)。 | 3 | |||||
C 13 | 合理配备保育人员,年龄要求55周岁以下,具备高中及同等以上学历,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相关培训和心理知识培训,持证上岗(2分)。配备数量与婴幼儿数的比例不低于: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混合班1:6(3分) 。 | 5 | |||||
C 14 | 收托50人以下的托育机构,应至少配备1名兼职保健人员;收托50-100人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保健人员;收托100人以上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和1名兼职保健人员(1分)。卫生保健人员具备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医务人员具备医师/护士资格,上岗前经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持证上岗(1分)。 | 2 | |||||
C 15 | 5.合理配备炊事人员,与婴幼儿数的比例不低于,每日提供三餐三点心,按照1:30配备人员,一餐两点心按照1:50配备人员(1分);取得炊事员上岗证(1分)。 | 2 | 无炊事人员该项不得分 | ||||
C 16 | 6. 机构独立设置需配备保安,若依托其他单位设置,则该被依托单位需配保安(1分)。保安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1分)。 | 2 |
一级指标 | 二 级 指 标 | 三级指标 | 评 估 标 准 | 分值 | 评分结果 | 备注 | |
自评 | 考评 | ||||||
A2 机
构
管
理
| B4 行政常规管理 | C 17 | 有正确的办园指导思想和培养目标,有机构发展的整体规划与具体实施措施(0.5分);有2年以上的办园历史(0.5分);社会声誉好,家长、社会满意度高,一年内无家长投诉、信访(1分)。 | 2 | |||
C 18 | 规模适宜,机构非独立设置不超过3个班(1分);严格控制班级名额,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混合班(18个月以上,18人以下)(4分)。 | 5 | |||||
B5 教职工队伍管理 | C 19 | 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0.5分)。建立人员培训、职级评定等制度,建立负责人、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并按规定组织和支持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进修活动,通过集中培训、在线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水平(2分)。
| 2.5 | ||||
B6 收费管理 | C 20 | 托育机构实行明码标价,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并使用规范的专用票据(0.5分);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1分)。
| 1.5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评 估 标 准 | 分值 | 评分结果 | 备注 | |||
自评 | 考评 | ||||||||
A3 安全卫生保健工作 | B7 安全工作 | C 21 | 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门卫、房屋、设备、消防、交通、婴幼儿接送、活动组织和婴幼儿就寝值守等各项安全防护制度,主要包括:①安全责任制度;②婴幼儿接送制度;③环境安全检查制度;④信息保护制度等(2分)。制定重大自然灾害、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分)。 | 4 | |||||
C 22 | 工作人员掌握预防婴幼儿伤害的相关知识和急救技能(1分)。 | 1 | |||||||
B8 卫生保健工作 | C 23 | 保健室设有儿童观察床,且符合安全要求,有流动水和独立的厕所(或便盆),配备办公桌椅、档案柜、儿童杠杆式体重秤、量床(2岁以下儿童使用)、身高计(2岁以上儿童使用)、皮尺、额温枪、体温计、外用药品、消毒用品等(1分);晨检车配备棉签、压舌板、免洗医用洗手液、手电筒、额温枪等(1分);活动室、寝室、幼儿卫生间等婴幼儿用房宜采用安全型移动式紫外线杀菌消毒设备。紫外线杀菌灯的控制装置应单独设置,并应采取防误开措施(1分)。保健人员定期接受儿童保健专业培训(1分)。 | 4 | ||||||
C 24 | 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科学合理安排婴幼儿生活、饮食、饮水、喂奶、如厕、盥洗、清洁、睡眠起居等各个环节(1分);结合实际工作建立各项制度,主要包括:①健康检查制度②卫生和消毒制度膳食管理制度③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⑤用药管理制度⑥报告制度⑦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⑧信息收集上报制度(4分)。 | 5 | |||||||
C 25 | 认真做好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等日常卫生保健工作,配合卫健部门做好婴幼儿健康管理、计划免疫工作(2分);建立健全幼儿健康档案,各类账册、资料、档案齐全、规范(2分)。 | 4 | |||||||
C 26 | 婴幼儿入托体检率100%(1分);离开机构3个月以上返回时应重新体检(0.5分)。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并每年进行体检(1分);无慢性传染病和精神疾病(0.5分)。 | 3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评 估 标 准 | 分值 | 评分结果 | 备注 | |||
自评 | 考评 | ||||||||
A3 安全卫生保健工作 | B 8卫生保健工作 | C 27 | 建立营养管理制度,为幼儿提供合理的膳食。根据时令及幼儿特点制订定量食谱(1分);定期进行营养分析,并向家长公布幼儿进食量和营养摄取量等情况(1分)。 | 2 | |||||
C 28 | 食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做好饮食卫生管理(0.5分)。严格执行幼儿食品留样48小时的规定。(0.5分) | 1 | |||||||
A4 保
育
工
作 | B 9保育管理工作 | C 29 | 根据婴幼儿不同月龄段的生理和心理发展特点,科学安排婴幼儿作息时间,注意动静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结合(1分);保证婴幼儿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寒冷、炎热季节或特殊天气情况下可酌情调整(2分)。托育机构严禁开展违反幼儿生理和心理发展规律、有损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超前学习或活动(1);严禁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1分)。
| 5 | |||||
C 30 | 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寓教育于各种活动之中,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3分)。活动应以个别、小组活动形式为主,集中统一活动时间不宜过长,便于工作人员多与婴幼儿进行面对面、一对一地个别交流,体现情感关怀(2分)。
| 5 |
一 级 指 标 | 二 级 指 标 | 三级指标 | 评 估 标 准 | 分值 | 评分结果 | 备注 | |
自评 | 考评 | ||||||
A5 家长和社区工作 | B 10 家长工作 | C 31 | 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议,接待来访和咨询,帮助家长了解托育机构的保育照护内容和方法(1分)。成立家长委员会,听取家长委员会有关婴幼儿重要事项的意见和建议(1分)。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1分)。重视家园共育,通过多种形式向家长普及科学的早期教育理念和方法,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指导幼儿的家庭教育(1分);家长满意率高(1分)。 | 5 | |||
B 11社区工作 | C 32 | 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面向社区宣传科学育儿及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的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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