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杭州市上城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8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杭州市上城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推进各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加快数据资源共享与开发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54号)和《杭州市智慧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15〕10号)、《杭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15〕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区财政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信息化项目范围包括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以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工程,包括项目的新建、升级、改建。区级预算单位的日常办公需要的计算机设备及计算机通用软件不作为信息化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程序办理。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坚持“统一项目评估、统一业务梳理、统一应用开发、统一平台支撑、统一用户管理、统一指标体系”的管理规范。
第四条 杭州市上城区数据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数据资源局”)为上城区政府确定的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区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评估、立项、管理、协调和监督等工作,统一建立和管理信息化项目专家库,为信息化项目规划、立项、验收、评价、考核等提供咨询服务。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信息化项目计划编制、审核评估、资金管理、实施监督等工作。区审计局在所属职责范围内对信息化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区数据资源局负责区级机房、网络、基础数据库、存储与灾备、数据安全及数据共享交换等基础性和公共性的信息化基础资源的规划、集约建设和运维保障。
第六条 区数据资源局负责统筹政务云资源的申请、分配,各建设单位应当在统一平台上开发应用系统,应用系统产生的公共数据应当统一归集至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应当按照资源整合、集中管理的目标,通过物理搬迁、应用搬迁、容灾备份等形式,逐步迁移至政务云平台。
第七条 区数据资源局负责牵头建设、管理和维护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为项目建设单位数据交换、应用、共享和开放提供统一平台支撑服务。
第八条 区数据资源局负责全区信息化项目数据资源的整合、归集、存储、应用、共享和开放等管理工作,确保全区系统互通、数据共享和数据安全。信息应用系统已投入运行但未实现数据共享的部门,应实施相应的共享改造。
第九条 每年9月底,各建设单位向区数据资源局申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跨部门的信息化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统一申报,牵头单位为项目责任单位。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报送项目建设计划时,需报送信息化项目报告书。信息化项目报告书应包括《信息化项目申报表》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信息化项目申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单位、项目名称、项目目的、业务需求、项目额度、经费来源、主要内容、开发方式、计划时间等信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述、项目建设背景、必要性、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投资估算依据、项目效益与风险评估、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结论和建议等内容。信息化项目的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应当与信息化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十一条 区数据资源局对各建设单位提交的信息化项目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作为审批立项、预算批复的条件。
第十二条 对通过初审的信息化项目,由区数据资源局牵头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为: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和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否充分考虑资源集约利用和信息共享;技术路线和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符合技术发展趋势;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是否完善;实施计划和资金测算是否合理;实施条件是否成熟等。专家评审后应当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信息化项目,由区数据资源局会同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进行部门联审,共同提出立项意见。
第十四条 通过专家评审和部门联审的信息化项目,由区数据资源局编制下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报区政府审定后予以立项。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定的下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及立项书,安排信息化项目总体资金预算和各建设单位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未列入计划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财政不安排资金。确属特殊情况,须经区主要领导同意后进行补报,补报程序参照本文件规定的立项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区国有企业出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在区数据资源局进行初审和专家评审后报分管区领导,无需部门联审,不纳入立项管理范围。
第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申报单位按有关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信息化项目有关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信息化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集成、监理等业务,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与参与信息化项目建设企业需签订安全保密协议。
第二十条 资金支付时,通过政府采购实施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采购合同(正式合同)、发票等相关附件,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支付比例要求,向区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经审核后,由区财政局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对于未进行政府采购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可依据项目协议合同、发票等相关依据,自行授权支付。区财政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半年内,建设单位应完成信息安全评估和初步验收工作,并向区数据资源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建设单位应向区数据资源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数据资源管理局批准,可适当延期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区数据资源局牵头组织,区发改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及建设单位共同参与。信息化项目存在提供无效数据资源目录的、生成数据不共享的,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数据资源共享目录的,区数据资源局实行项目验收一票否决制。区审计局根据有关规定对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信息化项目验收遵循《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大纲》的相关规定。信息化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可在半年内进行整改再提请终验。终验不合格的,原则上建设单位1年内不予审批新的信息化项目。
第二十二条 区数据资源局每年对区级已建设、已运行的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财政资金再投入的参考依据。对技术明显落后、系统运行效果差、使用效果不佳、已完成历史使命后续作用不大及可以被整合的信息化项目,报区政府批准后进行强制淘汰。对存在有意减少共享目录资源的建设单位,区财政局依据区数据资源局评估意见不予拨付项目运维经费。
第二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和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对建成项目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以检验网络和信息系统对安全环境变化的适应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保障信息安全目标实现。
第二十五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管理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9日起实施。前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上政〔20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政办函[2019]40号(关于印发杭州市上城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ASCD01-2019-000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