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依据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组织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暂时保留)、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为保障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从源头上促进依法行政,按照区政府工作部署,2019年7月起,组织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清理范围、内容和程序
(一)清理范围。2019年6月30日之前制定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与现行法律、 法规、 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或者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以及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程序。一是通过门户网站公开了纳入清理范围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清理建议;二是充分征求了区级有关实施单位的意见;三是清理结果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核、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清理结果
经清理,决定继续有效52件;因文件规定的工作任务已完成、实施期限届满或者已过有效期,宣布失效的4件;文件内容已不合时宜或者存在违法、不当内容,不宜继续执行,拟废止的3件。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区司法局
解读人:章青青
联系方式:86882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