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现将《三里亭单元JG0906-R21-20地块拆迁安置房项目、三里亭单元JG0906-38地块绿化工程项目、三里亭单元JG0906-39地块绿化工程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征收人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2019年9月27日-2019年10月26 日
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江干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办公地址:三里亭路88号)提出,并附本人身份证明及单位委托函。
联系人:夏楣俏 联系电话:81670682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 25 日
注:《三里亭单元JG0906-R21-20地块拆迁安置房项目、三里亭单元JG0906-38地块绿化工程项目、三里亭单元JG0906-39地块绿化工程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详见江干区门户网站。
三里亭单元JG0906-R21-20地块拆迁安置房项目
三里亭单元JG0906-38地块绿化工程项目
三里亭单元JG0906-39地块绿化工程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三里亭单元JG0906-R21-20地块拆迁安置房项目、三里亭单元JG0906-38地块绿化工程项目、三里亭单元JG0906-39地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征收该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三里亭单元JG0906-R21-20地块拆迁安置房、JG0906-38地块绿化工程、JG0906-39地块绿化工程项目是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主要工程,也是我区推进城市化、国际化、现代化“三化”融合发展的重要载体,更是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和完善闸弄口区域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提升辖区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的重点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
1、四至范围:东至秋涛北路;南至规划支四路;西至三里亭单元JG0906-24地块、三里亭单元JG0906-04地块;北至运河景观带、规划支路国有土地上房屋。
2、门牌号码:秋涛北路351号(具体以本项目规划征收红线所示范围为准,集体、撤村建居(国有)土地除外)。
三、补偿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
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5〕125号);
6、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8〕78号);
7、《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杭政办函〔2013〕16号);
8、其它有关政策法规。
四、补偿原则
1、依法征收原则。依法征收,严格依照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征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依法补偿原则。依法补偿,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实施补偿,确保做到公正、公平。
3、公开透明原则。公开房屋征收的具体政策法规、补偿标准、操作程序,杜绝暗箱操作。
五、补偿标准
(一)补偿对象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屋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国有土地上未登记建筑的认定,按照《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杭政办函[2013]1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评估选定及评估方式
1.评估选定
被征收人应当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人无法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号方式随机选定。
2.评估时点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3.评估方法
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采用成本法或收益法,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具体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层次、建筑面积等影响房屋价值的因素,评估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三)房屋补偿价值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为评估时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四)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1、选择货币补偿
(1)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经受托评估机构丈量评估后,根据评估结果报告,予以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十二个月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8〕78号)执行。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且在规定时间内按时签约、腾空并移交房屋的,将按房屋用途给予适当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
(1)安置房源:三里亭单元配套用房(期房)、新塘社区安置用房、章家坝社区配套用房。
(2)安置面积: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原则上不小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安置时应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3)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其自签约并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8〕78号)执行。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3、其他补偿
(1)停产停业损失。征收非住宅房屋,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按非住宅房屋的用途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金额可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6%、5%;也可按被征收房屋一定时期的临时安置费计算,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26个月、20个月、15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上述两种补偿方式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标准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补偿标准以生产经营者在房屋被征收前三年上报税务部门的年平均利润作为测算依据,不满三年的,按照实际年限折算年平均利润。停产停业损失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具体可由评估机构根据实际予以确定。
(2)搬迁费。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等费用。搬迁费具体标准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补偿。被征收人认为超过前述标准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中涉及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或报废的,按设备固定资产折旧以后的现值补偿,不再另行补贴搬迁费;补偿后的机器设备,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处置。
(3)未登记建筑补贴。未登记建筑按照《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杭政办函[2013]16号)等相关规定,认定为不可参照合法建筑标准予以补偿部分,可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等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4)被征收房屋的装修,附着物,经受托评估机构丈量评估后,根据评估结果报告,予以补偿。
六、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过渡用房。
七、签约搬迁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60日内。
八、补偿资金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九、征收实施单位
江干区人民政府闸弄口街道办事处
十、征收实施步骤
1、征收决定发布后,10日内选定评估机构。
2、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征收现场予以公示,并送达被征收人。
3、征收签约期限内,由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4、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5、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江干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6、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江干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告知事项
1、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地踏勘,调查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2、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交清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
3、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人或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4、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所涉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其他建房相关权证原件以及有关水电等缴费凭证原件,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5、被征收人应做好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被征收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原权属证书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6、本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7、本方案中所述金额均为人民币,所述平方米(㎡)均为建筑面积。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 25 日